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所屬孫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孫公司青海宏揚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青海宏揚”),于近日收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判決書》,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32801661942230J住所地:格爾木市郭勒木德小甘溝109國道K2796公里處原告青海宏揚自2020年5月9日接到國家稅務總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做出的編號為“西稅-稽通【2020】1號”《稅務通知書》,被告知青海宏揚存在被被告行政處罰5萬元,不得享受財稅(2015)78號通知所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原告青海宏揚要求確認被告格爾木市生態環境局于2015年9月23日做出的格環罰字【2015】006號《格爾木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效,于2020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開庭審理后法院判決駁回了青海宏揚的訴訟請求,青海宏揚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1、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格爾木市生態環境局于2015年9月23日做出的格環罰字【2015】006號《格爾木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效;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不存在達到《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規定的重大訴訟事項披露標準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1、本案訴訟為確認行政處罰行為無效,因確認之訴間接影響金額3,655萬元人民幣,此影響金額未達到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未達到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2、公司基于審慎性考慮,在一審判決后提起上訴期間,公司已根據一審判決結果在2020年度報告財務報表“預計負債”進行計提預計未決訴訟損失3,655萬元,對公司2020年當期利潤影響已經做出預計。3、本案二審判決后,青海宏揚擬申請再審,公司將根據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