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布7個排污許可違法案例
1)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重慶市中欣維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再生源動力電池及新能源開發行業,產品為鋰電池。該企業于2020年4月14日申領排污許可證,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審查后,發現該企業存在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標準等問題,書面下達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其于2021年4月7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許可證。2021年6月7日,因該企業超過整改期限,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重慶市中欣維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2021年7月29日,重慶市潼南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依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萬元。
2)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北京艾爾有限公司是2020年、2021年北京市重點排污單位,于2019年12月11日取得房山區生態環境局對鍋爐通用工序核發的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中不包含表面處理通用工序內容。
2021年4月19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開展印刷行業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正常生產,有表面處理工序(清洗、烘干、彩印和底涂),年使用清洗劑、油墨、光油等有機溶劑300噸。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第二十八大類80項,該企業應對表面處理通用工序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按照北京市生態環境局2020年2月13日發布的《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公告》要求,北京艾爾有限公司排放VOCs廢氣的表面處理工序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根據《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2021年7月,北京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北京艾爾有限公司三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3)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5月14日,四川省樂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華興陶瓷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現有產品產能、生產設施等與排污許可證載明的不一致。新建、技改項目于2020年7月30日向夾江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于2021年1月已建成投產,但均未取得環評批復,也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夾江縣華興陶瓷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2021年7月6日,樂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并結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樂市環罰字〔2021〕12號),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2萬元。
4)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5)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案
2021年6月22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工作人員在進行一類污染物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創值工業(上海)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情況。執法人員在檢查該公司自動監控設備并比對排污許可證時發現,排污許可證副本上明確要求企業需在廢水排口安裝針對六價鉻因子的在線監測設施,但企業實際僅在含鉻廢水、含鎳廢水排放口分別安裝了總鉻、總鎳的在線監測設施,現有在線監測中均不包含針對六價鉻因子的監測,與排污許可證提出的在線監測要求不符。
經核查,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68萬元。
6)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執行報告案
2021年7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烏拉特中旗分局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排污許可執行報告提交情況檢查時發現,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烏拉特中旗熱力廠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2020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隨即執法人員通過微信工作群提醒該企業。截至7月12日,工作人員先后累計通過電話、監管平臺催促企業提交執行報告8次。7月13日,執法人員向該企業下達《限期整改通知》,要求7月15日前提交2020年度執行報告。7月19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仍未按要求提交執行報告。
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烏拉特中旗熱力廠上述行為,違反了《條例》第二十二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的規定。烏拉特中旗分局依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萬元。
7)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案
2021年3月2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無錫市永樂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該企業于2020年10月25日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中對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格式、內容和頻次提出了具體的規定,但該企業仍未重視,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
經核查,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的規定,梁溪生態環境局依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