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把環評報告當作職業病危害檢測報告
通報:浙江玉環市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多次督促某公司負責人盡快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一個月后,執法人員再次入企檢查,公司負責人卻興沖沖地拿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示已經按要求完成職業衛生工作......
最終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現狀評價,是其對員工做后續職業衛生保障的基石,若不檢測,不評價,身處有害環境而不自知,職業病就會接踵而至。浙江玉環一企業因疏忽大意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被罰款50000元。 近日,玉環市衛生監督所對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屬于泵、閥門、壓縮機及類似機械制造行業,是職業病危害嚴重類別,工作場所存在煙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現場發現該公司《職業病危害檢測報告》已過期,執法人員對公司負責人進行法制教育,當場予以警告并責令一個月內改正。 期間,執法人員執法人員多次督促該公司負責人盡快落實。一個月后,執法人員再次入企檢查,公司負責人卻興沖沖地拿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示已經按要求完成職業衛生工作...... 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同時參照《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最終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職業病防治法》中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防治法》中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