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場110kV主變跳閘!閩東電力及子公司被罰款20萬元
近日,福建閩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東電力”)向社會公眾披露了《關于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閩東電力及旗下全資子公司寧德蕉城閩電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蕉城閩電”)、福建環三億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三億能”)分別收到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簽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告》顯示,2021年6月19日,因上堡風電場110kV#1主變發生跳閘事件,在跳閘事件現場調查和對閩東電力的后續檢查中,發現閩東電力、蕉城閩電、環三億能均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條文的情況,分別處以10萬元、5萬元、5萬元的罰款。
此次發生事故的上堡風電場又稱虎貝風電項目,項目位于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虎貝鎮上堡村和洋中鎮天湖村附近,場區海拔高程為1230-1500米。項目總投資5.5億元,總裝機容量60MW,規劃安裝30臺2MW運達風電風力發電機組,建設1座110KV升壓站,設計年均發電量1.29億kW?h。
2020年9月12日,該項目110KV新堡線、上堡風電場#1主變進入24小時試運行;9月13日,首批機組實現并網。
另外據記者了解,此次并非上堡風電場第一次發生相關事故。此前,上堡風電場曾發生過“違反調度紀律事件”,并在企業2021年度工作會議宣貫會暨安全生產專題會議進行通報。
根據《行政處罰書》,記者針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了查詢,閩東電力違反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公共衛生條件類和社會安全事件類等各類突發事件,組織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電力企業為應對某一類或某幾類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等內容而制定的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事件類型和危害程度分析、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信息報告、應急響應程序和處置措施等內容。
蕉城閩電違反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環三億能違反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閩東電力公示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