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50000元!公司負責人把環評報告當作職業病危害檢測報告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非《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更不能替代,企業負責人應認真學習《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充分落實職業衛生工作,勞動者的健康高于一切,切勿張冠李戴,敷衍了事。
最終,該公司因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同時參照《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最終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以案說法
《職業病防治法》中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span>
《職業病防治法》中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