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首例LDAR行政處罰案
2021年底,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對位于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生產中使用大量有機溶劑,且生產線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數>2000個。該公司2020年度未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規定的頻次進行泄漏檢測,構成了“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的環境違法行為。 該公司“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此項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9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