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1年6月,常州市武進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某酒店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企業內10臺在用電梯的電子維保記錄下次維保時間均為2020年11月8日,書式維保記錄均至2021年4月24日止,后續5月、6月沒有維保記錄。經查,上述電梯的維保單位為常州某公司,且當事人在與酒店簽訂的保養合同期內,從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6月9日應當有3次維保,但當事人并未對上述電梯進行維保并記錄。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不符合《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T5002-2017》第五條第二項的要求,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機關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