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某建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起重機械案
2020年4月1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對江蘇某建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廠內2臺起重機械未經檢驗。金湖縣市場監管局當場向某公司下達了特種設備監察指令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5月7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再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仍在使用上述2臺未經檢驗的起重機械搬運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執法人員當場向該公司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該公司上述2臺未經檢驗的起重機械予以查封。5月14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擅自使用被查封的2臺起重機械搬運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執法機關于2021年3月1日依法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擅自動用被查封的起重機械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