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城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案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該公司在臨城縣東鎮學區某項目施工過程中,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的運行安全,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7條第三款“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的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52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臨城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