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某環保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環境影響報告書案
案件簡介
2021年3月,根據生態環境部移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涉嫌違法問題線索,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廣州市某環保有限公司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相關情況進行調查。經查,于都縣某水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委托廣州市某環保有限公司編制《江西省于都縣嶺下水庫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該公司收取總編制及技術費8萬元整。該公司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水溫預測章節預測參數與項目實際情況不符;同時江西省于都縣嶺下水庫工程地表水評價等級定為一級,環境影響報告書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 2.3—2018)》要求開展豐水期和枯水期地表水水質現狀監測。
查處情況 該公司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存在重大虛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2021年8月贛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對其處以所收費用五倍的罰款,即罰款人民幣40萬元,并對廣州市某環保有限公司和編制主持人張某某進行通報批評,分別失信記分10分。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本案建設單位于都縣某水務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5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