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控室無證值班,保安隊長被拘留!物業主管、公司負責人被警告
火災事故發生后,平陽縣消防救援大隊第一時間對該起火災開展事故調查和責任倒查。在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發現萬洋小微園的物業管理公司長期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放任保安隊長鄭某某安排無證人員參與消控室值班,在火災發生時消控室值班人員未能第一時間操作自動消防設施進行滅火,導致火勢蔓延擴大,造成火災事故。 鄭某某因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明知員工李某某和林某某無消防控制室操作員證的情況下,指使其在消防控制室內值班,致使火情發生后未及時處置,延誤撲救時機,對此次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消防、公安聯手處罰 5月31日,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鄭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處罰。平陽縣消防救援大隊對物業主管、公司主要負責人林某某、周某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規范值班制度 落實帶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作為控制相關消防設施的專門處所,是確保消防安全的重要“防火墻”,設有火災自動報警控制設備和消防控制設備,面對大型商業綜合體內復雜的火災隱患,可將初起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