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趙某某等人涉嫌跨區域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廣東省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在某短視頻平臺上發現有人發布收購廢包裝桶視頻,結合辦案經驗和進一步調查,執法人員懷疑該短視頻背后涉嫌存在一條非法收購、處置廢包裝桶的犯罪產業鏈條,并立即將線索報轉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公安局指定屬地佛山市高明區公安分局(以下簡稱高明區公安分局)開展偵查。
經查,趙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在佛山市高明唐采涂料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國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購盛裝過生產原料和化工產品的廢包裝桶,通過露天倉庫中轉,后運至肇慶市高要區的加工廠進行清洗和噴漆翻新。現場檢查發現,場地裸露土壤明顯可見藍色油漆覆蓋,涉案包裝桶供應企業的危險廢物產生及轉移記錄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
2021年7月至9月,高明區公安分局聯合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高明分局,在佛山市和肇慶市對非法處置廢包裝桶案件同步收網,共查封窩點2個,涉案企業2家。經鑒定,加工廠現場的貯存池廢液、桶裝廢液及部分廢空桶均屬于危險廢物,共約3.2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的規定,趙某某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8月15日,高明區公安分局立案。11月30日,高明區公安分局將案件移送至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1月7日,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向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啟示意義】
化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各類盛裝化工原料或產品等物質的廢包裝物,產生單位要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19)等文件主動識別或委托鑒定廢棄包裝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廢包裝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要求,妥善進行貯存、收集、轉移、利用和處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