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格致電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被處罰
1 | 企業名稱: 張家港市格致電器制造有限公司 |
2 | 基本情況: 該企業現有從業人員80人;生產現場儲存、使用高錳酸鉀(275公斤)、硝酸(10升)、六次甲基四胺(10升)、鹽酸(4.5噸儲罐)、液氧(3.16立方米儲罐)、液氮(11.14立方米儲罐)、片狀氫氧化鈉(50公斤)。上述危化品及相關存儲設施于2010年投入生產使用至今,未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
3 | 存在問題: 該企業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未依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
4 | 處理結果: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執法人員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處人民幣8.5萬元的罰款。 |
相關法律條款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