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應急管理廳對某礦業公司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以采代建”;無證組織生產;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吉林省應急管理廳行政執法人員對某礦業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建設項目存在非法組織采礦行為。經第三方機構評估,該礦業公司非法采礦規模達到3.61萬噸。行政執法人員立即對某礦業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認定:某礦業公司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的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按程序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
【處理結果】
2021年9月3日,吉林省應急管理廳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某礦業公司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生產,并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近年來,非煤礦山建設項目事故頻發,“以采代建”就是建設礦井典型的非法違法行為。在進一步強化安全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條硬措施中,強調對礦山違法盜采等非法違法行為,要依法精準采取上限處罰等執法措施,確保打得準、打得狠、打出成效。本案中某礦業公司雖然并未將開采的礦石進行對外銷售,但吉林省應急管理廳仍然對某礦業公司無證組織生產采礦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旨在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起到震懾警示和教育引導的作用,并督促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建立“打非治違”的長效機制,嚴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