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經理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犯危險作業罪被拘役五個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金華市消防救援機構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生產車間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等消防設施長期處于癱瘓狀態;此外還存在車間內設置員工宿舍違規住人、搭建鋼棚占用防火間距、堆垛占用消防車道等違法行為,該公司屬于重大火災隱患單位,一旦發生火災,后果不堪設想。 經查,該公司副總經理張某某在明知公司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情況下,擅自決定由維修人員將消防設施主機的主板拆除帶走維修,期間企業仍正常持續生產作業。該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反映維修未完成情況,張某某未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致使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消火栓系統一直處于不能工作的關閉癱瘓狀態。 02 法院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救生設備、設施,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 03 案例警示 消防設施是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4 法律條款 危險作業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具體內容如下: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