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依法糾正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1年9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以下簡稱寧夏市場監管廳)依法對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石嘴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5月,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與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以下簡稱工業聯合會)共同制定《石嘴山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統保項目保險經紀人比選文件》;2020年5月8日,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以石嘴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印發《市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意見》(石安辦發〔2020〕9號),其中規定:“引入第三方機構和獲得共保體資格的保險公司共同承擔石嘴山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運行”;2020年5月28日,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與工業聯合會共同在其官網發布《比選邀請書》;6月1日,又共同在其官網發布《石嘴山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統保項目保險經紀人比選中選公告》,通過比選確定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為負責采購石嘴山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統保項目保險的唯一供應商。 2020年11月1日,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作為監督方,參與簽訂《石嘴山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統保項目框架協議書》,建立了由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和分管領導任組長、副組長的石嘴山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統保項目組織體系,并在該協議中約定了“劃分承保份額、統一保險費率”等內容。2021年5月11日,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以石嘴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制定印發《關于認真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工作的通知》(石安辦發〔2021〕23號),其中規定了“對高危行業未投保安責險的,不予辦理安全生產有關手續,各部門要加強與安責險經紀公司的溝通協作,此項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等內容。 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1年10月22日,寧夏市場監管廳依法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建議書》,建議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責成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廢止或修改有關文件,消除相關后果,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范行政行為,依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安責險市場環境。 2021年11月4日,寧夏市場監管廳收到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復函,反映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已經按照《行政建議書》要求進行整改。一是將《比選邀請書》《石嘴山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統保項目保險經紀人比選中選公告》等有關安責險文件全部予以廢止,并在該局網站進行公示。二是發布《關于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險投保的公告》,明確企業可自行購買安責險、取消了將購買安責險作為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三是印發《關于協商解散石嘴山市安責險共保體的函》,制定《石嘴山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統保項目框架協議書終止協議》,解散石嘴山市安責險共保體。 下一步,寧夏市場監管廳將強化反壟斷執法,加大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查辦力度,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有效落實,全力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