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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違法受賄4萬!被判6個月,罰10萬

上級委派他去擔任工程監理員,他卻沒有把自己“監理”好,結果因收受施工方好處栽了大跟頭。

這正是:收受四萬好處費,工程監理就“放水”;
放縱貪欲咽苦果,法院來把責任追。
被告人朱某,現年36歲,原系平陽縣萬全鎮橫塘村廢棄礦山治理工程監理員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浙江省第七地質大隊與平陽縣萬全鎮政府簽訂了一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取得平陽縣萬全鎮橫塘村廢棄礦山治理工程監理事務,并于同年8月份委派朱某擔任監理員,對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等進行監理
任職期間,朱某利用工程監理員的職務便利,收受工程施工方賴某等人所送的好處費共計4萬元
拿了“好處”后,朱某在工程監督、審核方面給予賴某等人照顧,致使賴某在綠化工程、施工便道等工程中虛報項目領取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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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還審理查明,浙江省第七地質大隊系事業單位,具有監理資質,其下屬的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系國有企業。朱某是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合同制員工,沒有監理人員資格證書
平陽法院認為,朱某受具有監理資質的事業單位委派,擔任建設項目監理的職務,負責國有建設項目監理的職責,其工作具有公務屬性,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他卻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
朱某的犯罪行為造成國家損失,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但他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而且他家屬能積極代為退清贓款,可依法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平陽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朱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他退出的違法所得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另外一起案件
工人死亡,監理單位被罰30萬,是否合理?
日前,深圳市安委會通報了2017年度第一批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涉及危險化學品、工商貿企業、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特種設備、生產安全6個方面,共有10個違法企業(個人)受到嚴厲查處。
2016年4月27日,深圳萊蒙創智谷大廈項目施工工地發生一起有限空間(化糞池)作業安全事故,造成2名員工窒息死亡。經事故調查發現,深圳市邦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作為該工程監理單位,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監理責任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項目經理喬秋林未將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對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
2017年3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分別對深圳市邦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處以30萬元罰款,對喬秋林處以15萬元罰款。
具體的調查報告和處罰認定見后文。
那么問題來了,監理單位是按照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頂格處罰的!出了事,認罰,也是沒辦法!
那總包單位呢?實際施工單位呢?
小編在深圳市安監局和住建局、湖南省住建廳、以及第三方平臺中均未查詢到任何的相關處罰信息?是處罰了沒有公開?
還是說,只是拿了個項目經理來處罰意思了事?
在現實中,無論是監理單位、還是項目管理機構都毫不遲疑將資源向施工安全監管傾斜,無論是總監還是專監,無不為施工安全監管忙碌奔波,費盡心機。
現場的安全監理人員,甚至比施工單位的專職安全人員還操心和辛苦
在這起事故中,調查報告認為監理并沒有嚴格履行自己的監理職責。承擔監理責任我們沒有任何異議,誰失職誰就必須承擔責任。
但是不能因為我們有責任,就把責任全推到監理身上啊!把監理往死里罰!有意思嗎?!
近年來,由于監理責任界定不清,安全責任被無限擴大,有關部門對監理處罰不當或處罰過重的案例日益增多,多名監理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鋃鐺入獄。甚至主管部門的領導還認為:工程出了事故,監理能沒有責任?
連帶責任、低收益、高風險,使監理行業一些優秀人才流失,這樣的不公處罰要是再多些,肯定會毀掉這個行業。
先來看事情經過:2016年4月27日6時30分左右,深圳萊蒙創智谷大廈項目施工人員陳福林、張建軍按照工作計劃,繼續開展抽排地下室負二層積水的作業,上級并沒有指派其到事發危險區域進行清理化糞池之類的其他任務。
下午上班后兩人繼續抽水作業,并將抽出的積水用于浸泡地下室側墻回填的石粉渣。下午下班后,上級人員均未做出要求進行夜間作業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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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20時許,陳福林在施工現場作業時不慎跌落入化糞池內,中毒窒息身亡。
20時40分左右,張建軍發現陳福林躺在化糞池內,就給監工毛險平打電話,稱陳福林在化糞池里,快不行了。毛險平尚未回話,張建軍就掛斷電話自行下到化糞池內救人。
毛險平接報時已經回到工地外的宿舍內,于是打電話給仍在項目部的安全員熊仕云,請他先去現場查看情況。熊仕云趕到現場后,發現陳福林、張建軍兩人均倒臥在化糞池內。
隨后,毛險平等人陸續趕到事故現場,毛險平與熊仕云嘗試安排人員下井施救,但因缺乏呼吸防護器具沒有成功。現場管理人員費小平到場后阻止了他們自行施救行為,并立即撥打119、120電話求救。
120急救人員到場后,現場工友利用醫護人員提供的便攜式氧氣袋將陳福林、張建軍救至地面。兩人經醫護人員現場搶救無效后宣告死亡。
再來看事故的調查報告: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化糞池上部井口使用的木蓋板未固定,致使工人陳福林失足跌入化糞池。
事故化糞池深3.3米,洞口的防護設施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第5.3.1、5.3.2條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1991)第3.2.1條、第3.2.2條的相關要求。
2、化糞池已經封閉4個月之久,因生物、化學作用導致化糞池內嚴重缺氧,并存在少量有毒氣體(氨氣、肼、甲醛、丙烯醛等),致使進入化糞池內的陳福林、張建軍中毒窒息身亡。
事故發生數小時后,在對化糞池內采取一定通氣措施的情況下,經檢測人員檢測化糞池內氧氣含量仍僅為11.5%,遠低于《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2006)規定的作業環境空氣中氧含量始終保持在19.5%以上的要求。環境空氣中氧含量低于16%時作業人員即會有生命危險。
(二)間接原因
 1、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工程勞務分包單位,未有效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日常作業管理混亂,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設施檢查維護管理不到位,對工人的現場作業過程疏于管理。
2、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未有效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分包單位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疏于管理,“三級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制度落實不到位,組織開展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不力。
3、深圳市邦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作為工程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企業安全監理職責,對化糞池區域的施工工藝及作業現場疏于監督,對夜間作業未盡監理審批職責。(然而,上文已經說了,上級并未要求死者夜間作業啊!!!監理到哪里去審批!)
4、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季智敏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督促本公司項目部消除生產作業現場的事故隱患。
5、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項目經理喬秋林作為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未將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對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把安全生產工作交由生產經理負責,導致項目部安全管理力度不足,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6、深圳市邦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夏鎮宇在審查室外鋼筋混凝土化糞池專項施工方案時,未提及化糞池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氧含量不足方面的問題,對實際施工過程監督不力,對現場監理人員的工作督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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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項目部生產經理張元發,作為該項目的生產負責人,對項目部施工員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8、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責任公司項目部主要負責人費小平未能將部分施工作業(如夜間作業等)向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及時報告,對勞務公司的日常作業安全管理不力。
9、安全主任劉振,作為項目安全主任,疏于對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和指導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10、安全員熊仕云,作為項目安全員,對化糞池井口(直徑70cm)用模板覆蓋但未固定,違反了《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中關于洞口防護的相關規定,導致該井口安全防護不規范。
11、監工毛險平安全意識淡薄,安排陳福林、張建軍進行抽水作業未充分考慮作業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未及時阻止二次事故的發生。
12、監工楊衛紅違章操作協助熊仕云對化糞池井口用模板覆蓋但未固定,導致該井口安全防護不規范。
13、普工陳福林夜間擅自在施工場地活動,冒險進入拉有警示帶的危險區域,安全意識淡薄,未嚴格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該起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如下:
1、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責任公司未有效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施工作業現場的洞口安全設施檢查維護管理不足,對工人的現場作業過程疏于管理,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由市住建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未有效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分包單位疏于管理,組織開展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不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由市住建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深圳市邦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作為項目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企業安全監理職責,對化糞池區域的施工工藝及作業現場疏于監督,對夜間作業未盡監理審批職責,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監理規范》(2013版)第5.5.6條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承擔監理責任。
建議由市住建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季智敏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督促本公司項目部消除生產作業現場的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
建議由市住建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5、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項目經理喬秋林作為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未將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對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
建議由市住建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6、深圳市邦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夏鎮宇在審查室外鋼筋混凝土化糞池專項施工方案時,未提及化糞池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氧含量不足方面的問題,對實際施工過程監督不力,對現場監理人員的工作督導不足,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監理責任。
建議由市住建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7、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項目部生產經理張元發,作為該項目的生產負責人,對項目部施工員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
建議由市住建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