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某危險作業案
【關鍵詞】
危險作業罪 海上作業 北斗船載終端設備
【基本案情】
葉某某是某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實際所有人、船長兼負責人。2021年7月17日,葉某某接到南海漁政監電話通知有熱帶低壓,要求不出海作業。7月18日該船未按規定辦理進出漁港報告,共載有7名船員離開珠海某漁港前往江門臺山對開海域從事海上作業。葉某某明知該船北斗船載終端設備天線損壞無法使用,并且船上的AIS設備非本船所有的情況下,出海作業并收購拖網捕獲漁獲物。期間,葉某某先后收到“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香洲大隊”的“臺風預警通知”及“防臺通知”,告知第7號臺風“查帕卡”已經生成,并且要求珠海以西至雷州半島以東海上航行作業漁船全部回港避風,請各漁船嚴格按照防臺要求,認真做好防臺各項措施,確保安全。葉某某并未執行上述防臺要求。該船在返航途中,曾處于臺風十級風圈內,船上機械出現故障,并一度與外界失去聯系。7月20日凌晨兩點,相關人員報警。漁政監部門出動搜救船以及救助直升機備航。7月21日早,該船被廣東省漁政總隊香洲大隊查獲。
葉某某無船長證書,船上其他船員均無普通漁業船員證書。出海航行期間,葉某某組織多名船上人員輪流開船,該船出海作業過程正好處于“查帕卡”臺風海上生成登陸整個過程,葉某某不服從管理部門的停航決定,未及時撤離危險海域,期間船舶發動機出現故障,船只一度無法向前航行,風太大不能進港,而且船艙進水,船只及人員安危存在重大隱患。
【處理結果】
2021年8月24日,應漁政部門、橫琴海警工作站要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偵查活動,并建議偵查機關以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2022年7月12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檢察院以危險作業罪對葉某某提起公訴。同年10月12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葉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
【安全提示】
1.危險作業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是我國刑法首次將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具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納入刑法懲處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將構成危險作業罪。
2.根據《國內海洋漁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的規定,北斗船載終端設備屬于航行設備。北斗船載終端設備具備定位導航、北斗短報文、衛星通信等功能,防臺期間,應急值班人員可以24小時不間斷掌握船舶動向,提醒船舶回港避風。一旦船舶遇險,北斗船載終端設備的短報文功能,可以實現主動上報本船的精準位置和災情信息,為搶險救援帶來重要的信息支撐。本案中,葉某某違反海事管理規定,明知該船的北斗船載終端設備天線損壞無法使用的情況下,罔顧禁止出海作業通知規定,臺風天出海從事漁業作業,導致漁船處于十級風圈內,船艙進水,并一度與外界失去聯系,導致船只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漁業船舶企業和相關個人要守牢安全底線,增強法治意識,嚴格采取各項安全措施,堅決落實防臺風“六個百分百”,確保“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作業”,有效提升本質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