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倉庫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倉儲經營)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8日,寶山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A倉庫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倉儲經營)的情況下,接受另外兩家公司的委托,在普貨倉庫內儲存辛酸亞錫47桶,每桶25公斤,共計1175公斤,儲存硼酸30袋,每袋50公斤,共計1500公斤。辛酸亞錫和硼酸分別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第2353項和第1609項,均屬于危險化學品。 2021年11月8日,寶山區應急管理局以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為由,對A倉庫立案調查。因案發地普貨倉庫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條件,同年11月17日,寶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對上述危險化學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轉移至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儲存。經調查,A倉庫尚未與兩家委托公司簽訂倉儲服務協議,尚未收取倉儲經營費用,故認定沒有違法所得。2022年1月10日,寶山區應急管理局對上述危險化學品解除扣押。同年1月14日,寶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給予A倉庫責令停止違法倉儲經營活動,并處罰款人民幣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倉儲經營)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違法案件。A倉庫主要負責人抱有僥幸心理,通過不簽訂倉儲服務協議、暫緩收取倉儲經營費用等方式,掩蓋無證經營的違法事實。雖然最終沒有沒收違法所得,但是違法行為是確鑿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應急管理部門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充分考慮到無證經營,尤其是無證倉儲經營,往往伴隨危險化學品的非法儲存,具有較大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及時采取扣押相關危險化學品的行政強制措施,并轉移至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儲存,既切實保障安全,又為后續案件辦理固定了證據。 執法人員提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廠房倉庫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增強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切不可因一念貪欲和僥幸心理,在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情況下,擅自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