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7?12”重大火災事故
2011年7月12日9時04分左右,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生產車間因照明導線短路點燃聚苯乙烯泡沫板、紙箱等可燃物引發火災,過火面積約3450平方米,造成15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1911.3692萬元。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1、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為起火單位,該公司為安徽省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私營)在武漢設立的分公司。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在安徽省天長市工商局注冊,注冊資金100萬元,經營范圍:空調配件、合金絲、合金耐磨頭、儀表配件生產、銷售。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馬建紅。2010年11月,該公司在漢租賃廠房,生產美的空調配件,事發時工商備案正在辦理中。該公司于2011年4月開始試生產,主要使用ABS、PS等塑料顆粒,經加熱注塑成型,生產與美的空調配套的塑料配件。廠房內安裝了十臺注塑機,設置了一間車間辦公室,原料存放區,成品存放區及一間雜物倉庫。車間內設置了室內消火栓、手提式滅火器和應急照明燈具。
2、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
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其它)于2003年11月21日在沌口工商分局注冊,法定代表人尚培珍,注冊資金1500萬元,經營范圍:轎車配套零部件制造、汽車技術咨詢及信息服務。由武漢東神轎車專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玉祥、武漢新星汽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尚培珍、杜炯(尚培珍之子)等股東組成。事發廠房產權歸該公司所有。
3、武漢市政環衛機械有限公司
武漢市政環衛機械有限公司(私營)于2002年4月4日在武漢市工商局注冊,法定代表人尚培珍,注冊資金4100萬元,經營范圍:專用車輛改裝;環保設備制造;汽車配件的批零兼營;市政工程機械、機械零配件、園藝機具制造;貨物進出口。2009年9月1日至事故發生時,租賃事故廠房3112平方米用作機械加工車間。
4、武漢新星汽車有限公司
武漢新星汽車有限公司(私營)于1998年9月30日在武漢市工商局硚口工商分局注冊,法定代表人尚培珍,注冊資金4000萬元,經營范圍:專用車輛(皇冠牌)改裝;環保設備制造;汽車(不含小轎車)、汽車配件的批零兼營;市政工程機械、機械零配件、園藝機具制造;貨物進出口(不含國家禁止或限制的貨物進出口業務。該公司受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委托,對事故廠房從事對外租賃業務。
5、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
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私營)于2008年7月15日在沌口工商分局注冊,法定代表人王樊,注冊資金50萬元,經營范圍:制冷機械配件、工業輔料、工裝夾具、電子產品、辦公用品銷售;倉儲、理貨服務,勞保用品銷售。該公司分別于2010年10月20日、11月3日租賃廠房6048平方米和270平方米,用作空調塑料和金屬配件倉庫。
二、事故廠房基本情況
1、廠房權屬及結構情況
火災所屬建筑產權單位為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設計為單層鋼結構廠房,總建筑面積9560平方米,局部二層,面積400平方米,建筑高度10.1米。該建筑共劃分為三部分,東西長168米,南北寬54.5米,武漢市政環衛機械有限公司租用建筑南面共3112平方米,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武漢分公司租用北面靠西邊1620平方米(其中辦公室108平方米,廠房長84米,寬18米),其他部分共4428平方米由合傲公司租用。其中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武漢分公司在該建筑中設有住宿和食堂,形成了集生產、儲存、住宿、辦公于一體的“多合一”建筑。
2、廠房租賃情況
2008年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將廠房出租給九州汽車改裝廠作停車庫,2009年9月1日又租賃給武漢市政環衛機械有限公司用作機械加工車間,2010年8月10日,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委托武漢新星汽車有限公司對外出租。武漢新星汽車有限公司分別于2010年10月20日、11月3日將6048平方米的廠房和270平方米的辦公室租賃給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用作空調塑料和金屬配件倉庫。2010年11月,合傲公司又將自己租用的部分(1620平方米)轉租給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用于空調塑料配件加工和倉庫使用。
3、廠房的消防設施建審和驗收情況
該廠房消防設施由北京東方華太建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設計,2004年2月21日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防火科出具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武公沌建審〔2004〕第05號),原則同意北京東方華太建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設計。2006年6月21日,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向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消防大隊提交了《關于消防驗收申請》。 2007年2月7日,消防大隊對該項目消防驗收予以受理,2007年2月9日,消防大隊核發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武公消沌驗〔2007〕015號)--關于精密制管車間工程消防驗收合格的意見,通過了該建筑工程消防驗收。
三、事故發生經過
2011年7月12日9時04分左右,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生產車間與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分隔處,距離西數第二根鋼柱向北沿橫梁布置的照明線路,在距離北墻約14米處發生短路,短路產生的火花直接引燃其下方存放的聚苯乙烯泡沫板和包裝紙箱,導致發生火災。正在成品堆垛中整理貨物的岳奎發現起火后,一邊呼叫“失火了”,一邊和跟他一起整理貨物的王玉清跑向一樓食堂取水桶和面盆打水滅火,正在車間10號機附近工作的張安琴聽到呼叫后,也大聲呼叫“失火了”,跟她一起工作的周立松隨即去車間大門后取滅火器到起火點滅火,第一具滅火器無法噴射,隨后又返回滅火器存放點取第二具滅火器滅火,此時,火災已經蔓延,滅火器無法控制火勢,生產負責人季長浩要求大家取水滅火,岳奎、王玉清及其他車間工作人員都去取水,但由于車間外和食堂內各只有一個水龍頭,而且壓力很小,幾分鐘才能接滿一桶水,也無法控制火勢,這時季長浩說趕快報警,張安琴立即拔打119報警,報警時間為9時25分06秒。
四、應急救援與善后處理
(一)應急救援情況
9時25分06秒武漢市119指揮中心接到報警電話后,立即調動轄區沌口消防中隊5臺消防車、19名官兵趕赴現場,隨后調集了沌口、墨水湖、七里廟、宗關、漢陽、特一、古田、南湖、硚口九個消防中隊,42臺消防車、170名消防官兵趕赴現場進行撲救。開發區交管、醫療救護、供水、供電、街道等部門(單位)也先后到場,協助開展維持秩序、管制交通、切斷電源、現場救護等滅火救援工作。經參戰消防官兵、公安民警的奮戰撲救,10時35分,火勢得到有效控制;10時55分,明火基本被撲滅;11時25分,大火被完全撲滅。
(二)善后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湖北省委省政府、武漢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對善后處置工作進行了專題布署,成立了由武漢市副市長馬旭明任組長的善后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事故善后處置工作。在初步確認死者身份后通過戶籍信息迅速通知死者家屬來漢協商善后,7月12日到14日全部遇難者家屬200余人先后到達開發區。善后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從沌口街、公安、法院、管委會機關等單位抽調了120余名干部,組成善后工作專班,開展慰問、政策宣講和補償協商等工作。公安部門迅速啟動DNA比對鑒定,于7月15日12點確認14名死者的最終身份,17日發現的最后一名死者遺體的DNA比對鑒定在21日完成。經過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的努力,涉嫌事故責任公司與遇難者家屬相繼達成賠償協議,至7月20日下午15名死者的賠償協商工作全部完成,賠款發放和遺體火化工作同步開展。7月21日上午,工作專班將賠償款項按照協議約定打入15名死者的家屬指定賬戶,對死者家屬的賠付工作全部完成。15名遇難者的家屬全部離開安置點。通過積極工作,整個善后工作平穩有序。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察、調查詢問、技術鑒定和模擬實驗,綜合分析認定了起火時間、起火部位,排除雷擊、自燃、吸煙、施工作業、小孩玩火、放火等引發火災因素,認定起火原因為起火點上部的照明燈具導線短路,引燃下方聚苯板及紙箱等可燃物所致。
(二)事故間接原因
因幾家企業多次違規轉租廠房,改變廠房用途,使本來不能生產易燃物品的廠房,變成了一個管理混亂,集生產、倉儲、辦公、食堂、住宿于一體的生產易燃物品的場所。加上宿舍二樓消防逃生通道被擅自堵塞,火災發生初,施救不力,報警不及時,以至釀成大禍。
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
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委托武漢新星汽車有限公司將自用廠房轉變為對外出租,廠房用途變更,未到相關部門申報。在不清楚廠房安全條件是否滿足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要求的情況下,對武漢新星汽車有限公司與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租用廠房合同沒有審核把關。對承租方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違反“不得轉租”的合同約定進行轉租的行為沒有制止,監督管理不到位。該企業無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對武漢市政環衛機械公司堵塞二樓消防通道沒有制止,負有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責任。
武漢新星汽車有限公司
武漢新星汽車有限公司受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委托,將廠房出租給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后,對承租方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違反“不得轉租”的合同約定進行轉租的行為沒有制止,監督管理不到位。該企業無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對武漢市政環衛機械公司堵塞二樓消防通道,負有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責任。
武漢市政環衛機械有限公司
武漢市政環衛機械有限公司租用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廠房進行生產,企業無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嚴重缺乏,員工無消防應急逃生能力。對堵塞二樓消防通道,負有主要責任。
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
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樊分別于2010年10、11月兩次與武漢新星汽車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不能轉租”。2010年11月份,王樊在不清楚廠房安全條件是否滿足恒瑞公司生產經營要求的情況下,將自己公司租用的一部分廠房擅自違約轉租給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經任何部門備案或批準。該企業無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嚴重缺乏,員工無消防安全知識和應急逃生能力。
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駐漢銷售經理金道平與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王樊商談租賃廠房合同,王樊將自己承租的部分廠房轉租給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不清楚廠房安全條件是否滿足自身生產經營要求的情況下,于2011年4月起開始試生產,未及時到當地工商部門備案。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管理混亂,集生產、倉儲、辦公、食堂、住宿于一體,屬于典型的多合一場所。該公司無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生產車間管理混亂,人員混雜,老人、小孩在生產區域隨意出入和玩耍。公司未對生產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人員無消防安全常識和應急逃生能力。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沌口街辦事處
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不到位;未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刻汲取“1.17”重大火災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緊急通知》、《全市春季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全區消防安全“天網行動”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等工作部署,對所轄區域企業疏于管理,自2003年2月28日,沌口街辦事處招商辦公室與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簽訂《關于在漢組建轎車零部件生產陣地即租用土地使用權合作協議書》和《國有土地出讓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來,該公司廠房自2004年開始建設到火災發生,沌口街辦事處對該企業未行使行政管轄權,未與該企業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致使該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游離于監管之外。對事發單位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既未納入“天網行動”也未向上級匯報,致使該公司“多合一”重大安全隱患長期存在,直至事故發生。
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沌陽街派出所
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沌陽派出所在日常消防和治安檢查中,監督檢查不到位,對轄區內企業治安和消防安全情況底數不清,雖然于2011年元月10日對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進行過一次例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公司存在的問題。未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刻汲取“1·17”重大火災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緊急通知》精神,在2011年1月21日至2月1日武漢市開展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2011年4月1日武漢市及開發區開展的“春季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即“天網行動”中,沒有全面掌握轄區消防安全狀況,排查隱患不到位,整治不徹底,對事發企業未進行監督檢查,直至事故發生。
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消防大隊
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消防大隊未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刻汲取“1·17”重大火災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緊急通知》精神,履行職責不到位,對事發企業的消防設施驗收未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消防驗收把關不嚴。對轄區公安派出所干警消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不到位。在2011年1月21日至2月1日武漢市開展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2011年4月1日武漢市及開發區開展的“春季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即“天網行動”中,沒有按照市公安消防局和開發區管委會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實,工作部署不認真,消防摸底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排查隱患不到位,整治不徹底。從2007年2月至事故發生,未到事故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致使消防安全監管缺位、漏管。
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未認真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刻汲取“1·17”重大火災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緊急通知》精神,對消防安全監管不力,對消防工作指導、督促不夠。對分局沌陽派出所和消防大隊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天網行動”專項整治中,未按照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實,組織協調、指導、監督不力,致使事故隱患沒有得到及時發現和整治。
武漢市公安消防局
武漢市公安消防局未認真督促開發區分局消防大隊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刻汲取“1·17”重大火災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緊急通知》精神,在全市開展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春季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即“天網行動”工作中,對開發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業務指導、督促不力,對其未有效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自事故企業于2004年開始建設到火災發生,沒有督促沌口街辦事處對該企業行使管轄權,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在工作中未認真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刻汲取“1·17”重大火災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緊急通知》精神,在2011年1月21日至2月1日武漢市開展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2011年4月1日武漢市及開發區開展的“春季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即“天網行動”中,未能做到無縫銜接,沒有全面掌握開發區消防安全狀況,排查隱患不到位,整治不徹底,消防安全監管缺位;對全區消防安全“天網行動”專項整治工作部署不到位、監督檢查領導不力。
六、責任追究
1.尚培珍,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武漢市政環衛機械有限公司、武漢新星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15日因涉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罪經武漢市開發區公安分局決定刑事拘留,2011年8月19日經武漢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逮捕。
2.王樊,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16日因涉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罪經武漢市開發區公安分局決定刑事拘留,2011年8月19日經武漢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逮捕。
3.金道平,恒瑞公司武漢分公司負責人。2011年7月22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經武漢市開發區公安分局決定刑事拘留,2011年8月19日經武漢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逮捕。
4.王玉忠,天長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總經理。2011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經武漢市開發區公安分局決定刑事拘留,鑒于該企業在事故中死亡12人,為維護社會穩定,2011年7月26日經武漢市開發區公安分局批準取保候審。
5.胡圣祥,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消防大隊副大隊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6.陶俊華,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消防大隊大隊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7.喻亮輝,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消防大隊教導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王洪波,武漢市公安消防局防火處處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9.劉永紅,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沌陽派出所干警(正科級),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0.楊斌,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沌陽派出所副所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1.秦瑞武,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沌陽派出所所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2.涂亮星,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副局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3.魏長濤,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沌口街辦事處安辦副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4.田世武,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沌口街辦事處副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5.劉尚煒,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沌口街辦事處主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6.宗賢亮,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沌口街辦事處工委書記,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7.肖小鵬,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經發局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8.柴文圻,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紀工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