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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從化區鰲頭鎮潭口村第七資源熱力電廠項目垃圾儲坑廠房屋面防腐板安裝操作平臺發生高處坍塌墜落事故

2017年3月25日7時55分,廣州市從化區鰲頭鎮潭口村在建的廣州市第七資源熱力電廠項目垃圾儲坑廠房屋面防腐板安裝操作平臺發生高處坍塌墜落事故,造成平臺上作業人員9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65萬元。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從化區第七資源熱力電廠項目“3·25”較大坍塌事故結案的批復》認定,該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廣州“3?25”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包工頭/總包/分包/監理/甲方統統獲刑

2017年3月25日,廣州市從化區在建的廣州市第七資源熱力電廠項目房屋面防腐板安裝操作平臺發生高處坍塌墜落事故,造成平臺上作業人員9人死亡、2人受傷。

一、主要暴露出的問題:

(一)允許不具備資質個人使用、租借本企業資質承攬工程

該項目中,土建工程總承包單位市政集團允許不具備資質個人黎某鋒使用市政集團資質,以市政集團名義承攬土建總承包工程。

專業分包單位電白集團將鋼結構、機電安裝、裝飾裝修專業分包資質出借給黎市政實業違法將混凝土、鋼筋、木工勞務分包資質出借給黎,黎鋒用來向市政集團承包相關專業工程和勞務分包工程。

而黎鋒承包鋼結構安裝工程后又轉包給不具備資質個人曾春。上述企業和個人一味追求經濟利益,無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無視安全風險,出借資質、包上包問題嚴重,直接造成主體責任的缺失。

2015年9月,黎鋒在建設單位總經理孟某倫處了解到第七資源熱力電廠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將要實施招標后,在市政建筑分公司原總經理助理馮某輝介紹下,與市政集團協商,參與了投標工作。市政集團中標后,黎某鋒與市政建筑分公司總經理彭某海商定,黎某鋒支付掛靠費使用市政集團資質承攬第七資源熱力電廠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

2016年1月,黎某鋒與市政實業勞務部經理商定,支付掛靠費使用市政實業資質承攬土建總承包工程勞務分包

2016年4月,黎某鋒經電白集團副總經理黃某健同意,支付掛靠費使用電白集團資質承攬土建總承包工程中的鋼結構工程以及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專業分包工程

(二)現場管理極其混亂。

市政建筑分公司、黎鋒施工隊、曾春施工隊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未對土建總承包工程中所有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落實對現場高處作業區域防護措施嚴重不到位,私自搭設不符合規范的事發簡易桁架操作平臺,未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其正確佩戴使用,現場施工安全、技術管理及其混亂。

(三)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履行職責不力,隱患排查整改落實嚴重不到位。

監理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派駐具備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全程在崗,也未按約定配備足夠的項目監理部人員,而是指定了不具備資格人員代為從事總監理工程師工作,且項目監理部人員與合同約定不一致

未立即下達整改通知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此項施工的進行,未嚴格督促施工單方落實隱患整改;在施工方不整改繼續作業的情況下,未立即制止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放任了事故隱患的繼續存在,進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四)監管制度不到位,基層監督員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一些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行為,放任事故隱患存在,致使有關單位長期違法違規實施建設。

此外,調查組對有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提出了處理意見,包括各級政府官員、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勞務/材料等單位責任人全部被予以刑罰或相關處罰。

二、調查報告中涉及建筑企業和個人的嚴厲處罰有:

(一)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7人

其中掛靠方8人,土建施工總分包單位6人,監理單位2人,建設單位1人。

1、個人施工隊8人(掛靠方)

(1)曾春,群眾,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中鋼結構安裝工程實際承包方的主要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黃喜,群眾,曾春安排在鋼結構安裝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員,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楊軍,群眾,曾春安排在鋼結構安裝工程的施工班組長,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李宏,群眾,曾春安排在鋼結構安裝工程的后勤保障和技術人員,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5)黎鋒,群眾,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實際承包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19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6)朱宇,黨員,黎鋒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的行政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所在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7)楊生,群眾,黎鋒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的總工、技術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8)李榮,群眾,黎鋒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的副總工,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土建工程總承包單位5人(被掛靠方)

(9)吳彬,黨員,市政集團派駐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執行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所在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0)鄭鵬,共青團員,市政集團派駐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部安全員,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1)彭海,黨員,市政建筑分公司黨支部書記、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6月20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所在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2)馮輝,群眾,原市政建筑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7月20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13)鐘斌,群眾,市政建筑分公司市場拓展部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6月19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3、土建工程專業分包單位1人(被掛靠方)

(14)黃健,群眾,電白集團副總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監理單位2人

(15)晏志,群眾,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監理部的實際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6)曾,群眾,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現場負責安全的專項監理工程師,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5、建設單位1人

(17)孟倫,群眾,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12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6、事故調查組另建議司法機關對5名監管責任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其他單位及人員

事故調查組建議:

對12名企業人員和4名監管責任人員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行政撤職和撤銷黨內職務2人、行政撤職4人、降級1人、記大過4人、記過5人),其中進行黨內嚴重警告8人;

對1名監管責任人員建議由紀律檢查機關進行誡勉談話;

對3名企業人員建議由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規定處理;

對3名企業人員和1名監管責任人員建議作出書面檢查;

對5家企業、6名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辦法》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辦法》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四)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六)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