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綿高速新都段 “2017·2·7”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2月7日凌晨1時30分,成綿高速公路新都段發生一起客車側翻事故,造成車內4人死亡,17人受傷。
依據《安全生產法》、《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成辦函〔2011〕112號)相關規定要求,經市政府批準,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書長劉興軍為組長,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交委、市總工會、市衛計委、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新都區政府相關負責人參加的成綿高速新都段“2017·2·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事故調查組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調閱資料并詢問有關當事人,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在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的基礎上,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調查認定,成綿高速新都段“2017·2·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經過。2017年2月6日17時許,四川蜀捷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蜀捷運業公司)駕駛員梁春林駕駛川AP8366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車(以下統稱事故客車)從西安市省汽車站出發,駛往成都城北客運中心。當日17時30分左右,事故客車從西安市三橋收費站駛上G5京昆高速,行駛約3小時后,從漢中市南鄭收費站駛出,在收費站外吃飯、休息,改由另一司機楊沖駕駛;23時15分左右,事故客車行駛至綿廣高速劍門關服務區,換成梁春林駕駛。2月7日凌晨1時30分左右,當梁春林駕駛事故客車行駛至成綿高速公路新都段(1774km+300m),距離成都城北收費站約6km處,車輛失去控制,左右來回偏駛,直至甩尾發生逆時針旋轉,客車前部先碰撞中央護欄,隨后其右側中部、尾部再次碰撞中央護欄,致左側翻倒地,滑移45m后最終停于高速公路綿陽往成都方向第一車道內。
(二)事故客車和人員情況。
1.事故客車情況。
事故客車,最大設計車速為100km/h。車輛所屬單位為蜀捷運業公司,使用性質為公路客運,2014年4月25日,由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管理局核發《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川交運管許字2014W00075號),經營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該車核定載人數53人、總質量18000kg ,初次登記日期為2014年6月23日,檢驗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車輛承保公司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座位險保額每座50萬元,保險有效。
事故客車曾于2014年8月27日、28日和2015年8月15日,因超速行駛分別被陜西省安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和和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處罰。
2.事故客車駕駛人情況。
事故客車當班駕駛員梁春林,男,漢族,36歲,四川省岳池縣芶角鎮新街人2001年5月18日初次取得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1A2,駕駛證在有效期內。2015年4月應聘到蜀捷運業公司,擔任事故客車駕駛員。
事故客車同班駕駛員楊沖,男,漢族,44歲,四川省中江縣人,準駕車型A1A2,駕駛證在有效期內。2014年6月應聘到蜀捷運業公司。
經查,駕駛人梁春林駕駛證申領符合相關規定,駕駛證狀態正常。
3.乘員情況。
事故客車從西安出發時搭載乘客43人(含2名免票兒童,2名駕駛員),沿途分別在陜西省寧強縣下客5名、四川省廣元市下客15名,四川省綿陽市下客1名,合計下客21人。事故客車核載53人,實載22人,其中包括駕駛人2名、免票兒童1名,未超員。
(三)事故現場情況。
1.事故路段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G5京昆高速公路成綿段綿陽往成都方向1774km+300m,距離成都城北收費站約6 km,路面平坦無障礙,道路線形為左緩彎接直行道,左緩彎道長320m,出彎道前行約250m為事故發生點。以車輛行駛方向從左至右依次為第一車道(小客車道)、第二車道(客貨車道)和應急車道,分別寬375cm、375cm和250cm,第一車道和第二車道之間用白色虛線分離,第一車道限速100-120km/h,第二車道限速60-100km/h。
經查,事故路段的技術指標、安全防護設施、標志標線均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要求。
2.事故痕跡及遺留物情況。
在G5京昆高速公路1774km+200m的應急車道內,有一條向左偏轉的弧形制動拖痕,全長45m,起點距中央隔離護欄碰撞起點128m。事故客車前、后輪距離兩車道間白虛線分別為82cm、30cm,前輪距離G5京昆高速公路綿陽往成都方向1774km里程樁300m。道路兩側護欄上有明顯的刮擦痕跡,擦痕距地高度80cm。中央隔離護欄撞毀長度148m。
3.天氣情況。
事故發生在夜晚,氣溫為5-8℃,小雨,路面濕滑,能見度差。
(四)人員傷亡善后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7人受傷(含駕駛員),高速公路護欄受損。3月9日,蜀捷運業公司與4名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截止目前,傷者已出院,已全部達成賠償協議。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標準和規定統計,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400余萬元。
二、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月7日1時46分,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接到一名過路司機報警,稱成綿高速公路距成都出口7公里處有一客車翻車,具體情況不詳。1時58分,成綿廣高速交警一大隊接到成綿高速公路運營中心關于此事故的轉警。接警后,值班員按照大隊負責人要求立即通知相關民警出警,并將事故情況通知了119、120和相關聯動部門和單位。
成都市和新都區政府接到報告后,迅速組織安監、交通、衛生等相關部門趕到現場,全力開展現場救援及善后工作。省安監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派出相關處室負責人連夜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梁春林用車載滅火器將車前檔風玻璃砸開,受傷較輕的乘客從破碎車窗爬出后,立即參與組織人員疏散。事故客車后方的出租車駕駛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將3名傷員送華西醫院上錦分院救治。大約10分鐘后,高速交通民警到達現場后,立即擺放警示標志,設置警戒區域,確認傷亡情況,通知施救單位,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控制駕駛員,勘查現場、收集證據。2時15分許,現場施救完畢,17名傷員分別送新都區人民醫院和華西醫院救治,4名死者遺體送北郊殯儀館停放。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車輛失控側翻原因分析。
1.有關因素排除情況。
排除駕駛人酒駕毒駕因素。經檢測,事故客車駕駛人梁春林血液檢測乙醇呈陰性,尿液檢測嗎啡、氯胺酮、甲基苯胺呈陰性,排除駕駛人因酒駕和毒駕導致駕駛行為失控的因素。
2.原因認定情況。
(1)駕駛人梁春林超速行駛是導致車輛側翻的直接原因。經四川西華機動車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西華機動車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川西華司鑒所〔2017〕交鑒字第516號):牌照號為川AP8366的客車在開始失控前的行駛速度介于105-108km/h之間。事發路段,小客車道限速100-120km/h,客貨車道限速60-100km/h。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第(五)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確認事故客車超速行駛。
(2)事故客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是導致車輛側翻的間接原因。經西華機動車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川西華司鑒所〔2017〕車鑒字第386號),被鑒定車輛存在下列嚴重安全隱患:
a)事故客車方向盤最大自由轉動量約為23度,不符合國家標準。
b)事故客車第二軸左、右車輪制動器摩擦副元件的幾何尺寸及磨損狀況存在明顯差異,導致車輛制動時,該軸左、右車輪制動力不平衡,對車輛在制動時的方向穩定性產生不利影響。
c)事故客車第二軸右側主胎胎冠花紋深度不滿足國家標準。經檢測,車輛第二軸右側主胎胎冠花紋最小深度為0mm,不符合國家標準。
(3)不利天氣條件是導致客車側翻的又一間接原因。事故發生在凌晨,當時有小雨,路面濕滑,造成輪胎與地面附著力下降。
(二)人員死亡的原因分析。
事故中死亡人員均系特重型顱腦開放性損傷致死。經詢問事故受傷人員得知,事故中死亡人員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未系安全帶,車輛發生側翻后未系安全帶人員被摔至觸地側,并隨車輛向前滑移45m,造成顱腦開放性損傷。
綜上所述,經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蜀捷運業公司駕駛員梁春林駕駛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車輛,在夜間雨天超速行駛,導致車輛與中央隔離護欄碰撞后側翻,車內未系安全帶乘員被摔至車輛觸地側,隨車輛向前滑移造成顱腦損傷死亡。
四、事故相關企業經營活動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經營活動情況。
1.事故發生單位為蜀捷運業公司,實際辦公地點在成華區十陵客運站。該公司系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富臨成都長運公司、成都市汽車運輸集團公司、成都灰狗運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灰狗運業)4家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的股份制企業,2007年11月16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金壹仟萬元,法定代表人嚴嗣杰,公司現有客運車輛74臺,其中旅游客運車輛10臺,班線客運車輛64臺,主要班線線路為成都-雅安-西昌-攀枝花和成都-西安,客運車駕駛員106人。
公司設有董事會,董事長由灰狗運業董事長嚴嗣杰兼任,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富臨成都長運公司、成都市汽車運輸集團公司、灰狗運業各派1人參加董事會,同時各股東單位再派出1人,分別任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下設安全部、車輛技術部、經營部、辦公室、財務室。公司成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全部,建立了安全生產監督責任體系,董事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總經理為第二責任人,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為第三責任人,其他副總經理按照“一崗雙責”要求負責各自職責范圍的安全工作。副總經理邱越分管安全;安全部部長周晉菲,全面負責公司日常安全工作,下設GPS監控中心,負責車輛衛星定位動態監管。副總經理馬勇分管生產;車輛技術部部長楊遠,負責車輛年檢、保險及二級維護。經調查核實,公司董事長因病長期不在崗,總經理2015年12月辭職至今職位空缺,2017年1月,公司副總經理馬勇受董事長委托主持工作。
2.客運班線許可情況。
2014年4月25日,省運管局向蜀捷運業公司核發《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川交運管客許字2014W00075號),起訖地為成都至西安,起點站為成都城北客運中心,車輛數量為3輛,實行公司化經營,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止。該班線車輛自2014年6月30日正式運營,從西安返回成都,每日三個班次,分別為早班(9點)、中班(13點)、晚班(17點)。從陜西省汽車總站發車,次日到達成都市城北客運中心,線路運行長度約720km。
3.事故客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處理情況。
2016年9月2日,梁春林駕駛川AP8359大型客車因違反規定載貨,被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成綿廣高速公路三大隊處罰款1900元。
2016年6月,蜀捷運業公司發現梁春林使用GPS遙控干擾器,屏蔽行車記錄儀信號,公司對其處罰款1000元。
4.事故客車行駛記錄儀及GPS監控運行情況。
(1)企業GPS監控情況。2007年12月,蜀捷運業公司所屬車輛加裝汽車行駛記錄儀,提供GPS監控平臺功能。2016年公司設立了GPS監控中心,負責車輛動態監管。制定了GPS安全管理制度,規定高速客車、旅游客運、超長客運車輛必須實行全天24小時監控,每日點擊次數不得小于16次(白天8次,夜間8次),并做好違章情況統計,作為違章處罰依據。實際公司每天點擊并記錄3次,分別在8:30-9:00、14:30-15:00、20:30-21:00時間段。事故客車投入運營時安裝了行車記錄儀和GPS監控系統。
(2)車輛存在長期使用GPS遙控干擾器問題。事故發生后,公安交警部門在事故客車上提取1個行車記錄儀、2個疑似遙控裝置。經西華機動車鑒定所鑒定(川西華司鑒函〔2017〕6號),行車記錄儀為GPS管理單位安裝,能正常工作,無故障。2個疑似遙控裝置的控制按鍵能正常工作,能控制行車記錄儀發送或停止發送GPS實時信號。根據GPS管理公司GPS記錄數據及運行軌跡圖顯示, 2月6日至2月7日,事故客車在行駛途中曾多次開啟或停止發送GPS信號,其最后一次停止發送GPS信號是在2月7日零時32分7秒,此時,事故客車行駛在G05京昆高速綿陽站口不遠處。據事故客車駕駛員梁春林、楊沖交待,事故客車在高速公路無監控路段均開啟了遙控干擾器,導致GPS信號傳輸中斷。
(二)事故客車維護保養情況。
事故客車于2017年1月12日,在灰狗運業汽車修理廠進行了汽車二級維護保養。維修人員檢查后,提出要更換車輛第二軸左側制動器及摩擦片,經梁春林同意,更換了車輛第二軸左側制動器及摩擦片,對四輪進行保養,然后上檢測線進行檢測,出具了《四川省汽車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報告》(檢測編號:2017011200007144)。檢測報告認定方向盤自由轉動量合格,第二軸主胎花紋未檢測。
灰狗運業汽車修理廠是灰狗運業下屬的分公司,2004年7月6日成立,公司所在地為龍泉驛區十陵鎮農家村四組,具有一類汽車維修資質,有效期至2019年4月16日。2015年1月6日灰狗公司任命鄭慶川為常務副廠長,全面主持修理廠日常工作。2017年1月1日,蜀捷運業與灰狗運業簽定了《汽車定點維修協議》,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事故相關企業。
1.蜀捷運業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1)蜀捷運業公司“五落實五到位”落實不到位。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長期病休,總經理長期缺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實,車輛日常檢查維護、運行過程中的GPS監控等重要管理措施流于形式,未有效管控駕駛員安裝使用GPS遙控干擾器、超速行駛,違反《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交運發〔2012〕33號)第十五條第一款。
(2)公司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車輛日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事故客車二級維護保養未能消除方向盤自由轉動間隙大、左右輪制動力差異大、主胎胎冠無花紋等隱患,在濕滑路面的不利氣象條件下共同發揮作用,造成車輛甩尾,操控性能下降,直至發生側翻,違反《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交運發〔2012〕33號)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 。
(3)GPS監控系統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根據車輛動態情況開展實時監控,每日僅在上午、下午、晚上3個時段定時對車輛運行情況進行監測。2016年6月,梁春林駕駛事故客車因使用GPS遙控干擾器被公司處罰1000元,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絕駕駛員使用干擾器,造成駕駛員繼續使用干擾器,埋下超速隱患,違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監總局令2014年第5號)第二十五條。
2.灰狗運業汽車修理廠汽車二級維護保養不規范不完整,存在明顯漏檢、錯檢。
西華機動車鑒定所(川西華司鑒所〔2017〕交鑒字第1415號)根據灰狗運業汽車修理廠出具的事故客車維修檔案等資料,對二級維護保養是否符合汽車維護、保養、維修技術規范;檢測項目及參數的規范性與完整性;事故客車隱患與事故發生因果關聯性進行判定。
(1)“二級維護進廠檢修單”無轉向輪定位和車輪平衡檢驗記錄;“二級維護過程檢驗單”中“轉向器及傳動機構、球銷”,未見相關檢測數據記錄;“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報告”中機動車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的“檢測結果”項無數據錄入、輪胎花紋最小深度檢測項目記錄顯示為未檢;二級維護作業時承修單位無轉向盤最大自由量檢測設備,且對事故車輛發動機、底盤、車身、電器各個部分共計48項及檢驗結果中發動機部分的3項為汽油車構件,檢測合格結論與事故客車柴油發動機結構事實不符。二級維護保養存在明顯的漏檢、錯檢,違反了《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2001)第7.5二級維護保養基本作業項目表中的21項、29項和7.6二級維護竣工檢驗表4中的第4項轉向盤最大轉動量符合規定的要求。
(2)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報告中,檢測項目不完整、不規范,其中機動車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的“檢測結果”項無數據錄入、輪胎花紋最小深度的“檢測結果”項目記錄顯示為未檢,部分評價“合格”的項目缺乏相關檢測數據,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要求。
(3)事故客車在事故中發生的碰撞側翻,對其轉向盤自由轉動量不會產生影響。
(4)事故客車在事故前存在的轉向盤最大自由轉動量和胎冠花紋深度超過國家標準值的安全隱患與本起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聯性。
3.西安市省客運站。不按交通運輸部要求認真開展長途客車趟次安全檢查,未及時發現事故客車的輪胎胎冠花紋不合格的隱患。
(二)行業主管部門。
1.市交委運管處行業監管不力,對蜀捷運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長期缺位問題失察;未及時發現并糾正蜀捷運業公司GPS監控系統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問題。
2.龍泉驛區交通運輸局運管所,對灰狗運業汽修廠二級維護保養檢測不規范不完整問題失察。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梁春林,事故客車當班駕駛人,因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月21日批準逮捕。
(二)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楊遠,蜀捷運業公司車輛技術部長,負責公司車輛維護保養等方面管理工作,不落實車輛日常檢查制度,導致事故客車長期帶病運營,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涉嫌犯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周晉菲,蜀捷運業公司安全部部長,GPS監控系統監管流于形式,對本單位駕駛員長期安裝使用GPS遙控干擾器的行為監管不力,車輛日常檢查監督不到位,導致事故客車長期帶病運營,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涉嫌犯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給予行政處罰及政紀處分人員。
1.楊沖,事故客車另一駕駛人,長期違規使用GPS遙控干擾器,建議市交委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并報市安監局備案。
2.邱越,蜀捷運業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工作。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不力,GPS監控流于形式,對長途客車長期安裝使用GPS遙控干擾器監管不力,事故客車長期帶病運營。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五、六項,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款4萬元。
3.馬勇,蜀捷運業公司副總經理,分管生產,受董事長委托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GPS監控制度落實監管不到位,監管流于形式,未有效管控駕駛員安裝使用GPS遙控干擾器,事故客車長期帶病運行。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建議處上年年收入40%的罰款。
4.嚴嗣杰,蜀捷運業法人代表。由于其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委托公司副總經理馬勇主持工作,建議免于責任追究。
5.鄭慶川,灰狗運業汽修廠實際負責人。未按規定組織對事故客車進行二級維護保養,應檢測項目存在漏檢、錯檢,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責一般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建議處上年年收入40%的罰款。
6.黃明華,市交委運管處處長,主持運管處全面工作。督促下屬開展行業監管不力,對此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其向市交委作出書面檢查。
9.萬勇,市交委運管處副處長,分管客運工作。對蜀捷運業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力。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安監總局令第11號)等規定,建議給予萬勇同志誡勉談話。
10.李毅,市交委運管處副處長,分管車維工作。對事故客車維護保養不到位,致使“病車”上路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力。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安監總局令第11號)等規定,建議給予李毅同志誡勉談話。
11.肖靖,市交委運管處客運科科長,主持客運科工作。對蜀捷運業董事長、總經理長期缺位、GPS監控系統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事故客車技術檢查不到位,對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不夠深入,對企業存在的問題排查不夠仔細,對發現的問題整改落實不夠及時。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安監總局令第11號)等規定,建議給予肖靖同志行政警告處分。
(四)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蜀捷運業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長期病休,總經理長期缺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實, GPS監控系統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有效管控駕駛員安裝使用GPS遙控干擾器、超速行駛,事故客車長期帶病運行。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交運發〔2012〕33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監總局令2014年第5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處以罰款70萬元。
2.灰狗運業汽車修理廠對事故客車二級維護保養不規范不完整,應檢項目存在漏檢、錯檢,是事故客車帶病運營的間接原因之一,對事故的發生負責一般管理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處以罰款51萬元。
3.龍泉驛區交通運輸局運管所對灰狗運業汽車修理廠二級維護保養不規范不完整的問題失察,建議責成其向龍泉驛區交通局做出書面檢查。
4.西安市省汽車站,春運期間長途客車趟次檢查不認真,未及時發現事故車輛第二軸主胎胎冠花紋不合格的隱患,違反了交通運輸部門“六不出站”規定,建議報送省安監局、省交通運輸廳商陜西省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處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各事故相關單位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一)蜀捷運業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嚴格按照“五落實、五到位”的要求,確保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崗履職,配齊安全生產各級管理人員。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執行車輛維護保養及隱患檢查排查的規定,確??蛙嚰夹g狀況良好。切實加強車載GPS監控系統管理,嚴厲查處駕駛員習慣性違章行為,堅決打擊安裝使用GPS遙控干擾器的違法行為。合理安排長途客車的收發車時間,確保國家、行業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加強宣傳,督促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帶。
(二)灰狗運業汽修廠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評價導則、行業技術規范要求,認真落實車輛維修保養規定,配齊檢測檢驗設備,加大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培訓,確保出具的檢測結論符合規定。
(三)龍泉驛區交通運輸局要加強對車輛維修企業的檢查,確保檢測檢驗單位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和檢測設備;加大對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切實提高監管人員業務水平。
(四)市交委運管處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運輸企業GPS監控系統督促檢查,嚴厲查處弄虛作假問題。加強對汽車修理企業和車站的源頭管控,確保國家、行業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加大宣傳力度,不斷提高乘客安全意識。
“2.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