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潁州區“2021?6?22”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6月22日0時29分許,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一個三層村民自建房(首層為便民店)發生一起較大火災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7.73萬元。
火災發生發展經過:
6月21日20時20分許,馮某春、馮某航、馮某、馮某晨四人到某飯店用餐,馮某春在用餐期間飲酒。
用餐回家后,馮某春從家中駕駛三輪車前往許堂鄉收購小麥,23時51分許返回,返回時馮某春嘴里叼著一支未點燃的香煙。
23時53分許,馮某春妻子張某英從事故建筑內部打開東側入戶卷簾門,馮某春進入家中,之后張某英返回二樓東南側臥室休息,馮某春在一樓停留一段時間后返回二樓休息。
6月22日0時29分許,事故建筑一層彩鋼板房內東北側著火并有濃煙冒出。張某英被濃煙嗆醒后,叫醒同臥室的丈夫馮某春、孫子馮某航,又來到二樓西北側臥室叫醒孫女馮某、馮某晨,之后下樓試圖打開一樓彩鋼板房西側入戶卷簾門。
0時32分許,事故房屋中燈光同時熄滅,此時,一樓彩鋼板房東側火勢已變大,且濃煙彌漫,張某英在嘗試了幾次無法打開卷簾門后返回二樓,從二樓東北側臥室窗戶跳到事故建筑后方的彩鋼板房頂部。
(2人在二樓死亡)
馮某春在被張某英叫醒后,帶著孫子馮某航通過樓梯來到三樓,在大火濃煙的熏烤下, 二人昏倒在三樓防盜門后。馮某、馮某晨二人在被張某英叫醒后從二樓西北側臥室逃至二樓東南側臥室,在大火濃煙的熏烤下,二人昏倒在二樓東南側臥室門后。
(2人在三樓死亡)
調查報告認定,該起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為馮某某飲酒后在自己經營的存有易燃物品的店鋪內用火不慎,遺留火種引發火災。事故的間接原因為事故店鋪經營區與住宿區設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事故場所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弱;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消防安全監管不到位。
調查報告指出:相關政府和部門機構存在履職問題
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三塔派出所履行職責存在問題:
未能深刻汲取阜陽市“2020.3.23”較大火 災事故教訓,落實“小火亡人”專項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導轄區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開展轄區范圍生產經營單位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流于形式,對檢查中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未能有效督促整改落實,消防監督檢查未形成閉環。
三塔集鎮張寨村委會存在問題:未認真按照上級要求,認真開展轄區內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宣傳教育工作。對事故店鋪消防安全隱患排查、處置落實不力。
區政府、鄉政府也存在履行職責不力的問題。
調查報告建議,對1名在事故中死亡的直接責任人,免于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紀委監委對4家單位、9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了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