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車輛撞落人行天橋壓扁駕駛室2死1傷
2020年4月29日13時15分,杭州市臨安區科技大道余杭臨安交界處附近,一輛自帶吊車的綠化施工車在行駛中撞至施工中的人行天橋鋼梁后被壓,造成3人受傷,其中車內2人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另1名在周邊作業的綠化工人正在搶救中。事故發生后,區相關領導帶領區應急管理局、區消防大隊、區交警大隊等部門第一事件趕赴現場組織救援。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事故善后處置工作正在緊張進行中。
類似事故已有被判刑案例 昨天(2020年4月30日)上午,由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撞塌杭州慶春路天橋案”在江干區法院開庭審理。法院以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當庭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龍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19年5月18日晚22時25分許,貨車司機龍某某、馬某某分別駕駛裝載超高、超寬盾構機設備的兩輛重型牽引車、重型平板半掛車與本市江干區秋濤北路慶春東路口人行天橋箱梁底部發生刮擦、碰撞,導致部分天橋橋體坍塌。 經事故責任認定,馬某某、龍某某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事故發生,二人共同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造成損失共計人民幣197萬余元。 那么這起重大事故到底是怎么發生的? 原來運輸圈里一直有一個誤區,認為限高標志4.5米其實際離地高度往往大于4.5米,只要運輸貨物高度離地不超過5米,沿著道路中線附近一般就能通過橋梁或涵洞,而盾構機的高度在4.9米左右。因此,龍某某、馬某某明知人行天橋的限高標志為4.5米,但仍憑以往經驗漠視限高標志,輕信能夠通過,最終導致車輛與天橋箱梁底部發生刮擦冒出一連串火花、橋身劇烈晃動,隨后造成部分橋體坍塌。 庭審中,公訴人圍繞案件事實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以及舉證、質證,充分發表了公訴意見。兩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 鑒于事故損失已全部賠償到位,法庭當庭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