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9日下午2時左右,位于余姚市梨洲街道黃箭山村的寧波市米特塑料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特公司”)擴建廠房工地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70萬元人民幣。 接到報告后,市安監局、梨洲街道人民政府領導先后趕赴現場,要求米特公司擴建廠房工地立即停工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并全力做好事故善后處置工作。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余姚市人民政府授權,由市安監局牽頭,會同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總工會、市住建局、梨洲街道辦事處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踏勘、調查取證、專家鑒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救援、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及隱患整改措施。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工程概況 米特公司擴建廠房工程,位于余姚市梨洲街道原東風酒廠內(米特公司廠址),在米特公司原廠房的西邊擴建一幢廠房,建筑面積959.13平方米,由米特公司發包,自然人馬建方總承包,合同工期: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7月12日共120天,合同價款815000元。承包方馬建方不具備相應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資質,該建設工程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員,也無工程監理單位。馬建方總承包后,又將建設工程的油漆粉刷部分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自然人黃利君,但雙方未簽訂工程分包合同。黃利君分包油漆粉刷工程后,又將油漆粉刷部分清工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自然人劉海威,雙方也未簽訂工程分包合同。 (二)事故相關單位及人員概況 1.建設單位 寧波市米特塑料工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8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81561299903C,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余姚市梨洲街道黃箭山村,法定代表人:徐輝,注冊資本:150萬元人民幣,營業期限:201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止,經營范圍:塑料制品、五金件、水暖配件、家用電器、汽車配件的制造、加工、批發、零售;日用品、辦公用設備的批發、零售。 2.施工總承包人 馬建方,男,1972年4月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個體泥工,住**。無建筑工程承包資質。 3.油漆粉刷工程分包人 黃利君,男,1971年9月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個體油漆工,戶籍地**,住**。無相應資質。 4.油漆粉刷工程清工分包人 劉海威,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個體油漆工,住**。無相應資質。 (三)事故設備基本情況 格洛斯牌電鉆(攪拌機),型號:JK-16,電壓220V交流電,頻率50Hz,功率1000W,轉速1000rpm,規格16mm,久康五金工具廠生產,生產日期不明。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7月19日下午,米特公司擴建廠房工地進行油漆粉刷施工,由劉海威雇傭的油漆工陳群、陳林林等人正站在腳手架上做內、外墻面粉刷,臧**在地面負責攪拌涂料。當天下午2時左右,正在攪拌涂料的臧**突然喊了一聲“電到了”,隨即倒在地上。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在場的油漆工陳群、陳林林等人立即撥掉攪拌機插頭,并撥打“120”急救電話,米特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昌龍正好看到,立即采用人工呼吸、胸部按壓等方法進行搶救,后將傷者臧**送往余姚市人民醫院搶救。但因傷勢過重,臧**于當日下午3時左右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死亡人員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死亡人員情況 臧**,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戶籍所在地**,暫住**。受劉海威雇傭在米特公司擴建廠房工地負責油漆攪拌工作。 (二)事故善后處理情況 2016年7月22日,在梨洲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馬建方與臧**的妻子方國珍、兒子臧春武達成了補償協議,善后事宜處置平穩。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經事故調查組聘請的電力專家現場勘查、測試,發現臧**使用的攪拌機絕緣電阻不合格,且設備用電來自于米特公司車間內未安裝漏電保護開關的二線插座,造成臧**觸電死亡。據此,事故調查組認定:攪拌機所有人劉海威未按照規定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導致設備外殼帶電、操作工臧**安全意識淡漠,未按照規定連接安裝有漏電保護開關的電源而是貪圖方便連接米特公司車間內未安裝漏電保護開關的二線插座,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米特公司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經審批違法擴建廠房,違反規定將廠房擴建工程發包給不具有建設工程承包資質的自然人馬建方,且未按照規定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雖在雙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補充約定:“施工期間承包方必須強制參加建筑安全保險,并將保單復印件一份給甲方保存。若施工期間發生任何意外人生(身)傷害,均于(與)甲方無關”,但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系無效約定。 2.馬建方不具備建設工程承包資質而承包建設工程,又把油漆粉刷部分工程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自然人黃利君,未按照規定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員。 3.黃利君無相應資質承包油漆粉刷部分工程,又把油漆粉刷工程清工部分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自然人劉海威,未按照規定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設置安全員。 4.劉海威無相應資質承包油漆粉刷工程清工部分,未按照規定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設置安全員,未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5.梨洲街道辦事處未對米特公司違法建筑進行有效監督,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該建設工程中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未能及時督促整改。 五、事故性質 經過對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等級為一般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臧**安全意識淡漠,未按照規定連接安裝有漏電保護開關的電源而是貪圖方便連接米特公司車間內未安裝漏電保護開關的二線插座,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米特公司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經審批違法擴建廠房,違反規定將廠房擴建工程發包給不具有建設工程承包資質的自然人馬建方,且未按照規定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市安監局依法給予米特公司行政處罰。 (三)米特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昌龍未有效履行法定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市安監局依法給予徐昌龍行政處罰。 (四)馬建方不具備建設工程承包資質而承包建設工程,又把油漆粉刷部分工程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自然人黃利君,未按照規定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市安監局依法給予馬建方行政處罰。 (五)黃利君無相應資質承包油漆粉刷部分工程,又把油漆工程清工部分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自然人劉海威,未按照規定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設置安全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市安監局依法給予黃利君行政處罰。 (六)劉海威未按照規定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導致設備外殼帶電,無相應資質承包油漆粉刷工程清工部分,未按照規定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設置安全員,未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市安監局依法給予劉海威行政處罰。 (七)梨洲街道辦事處未對米特公司違法建筑進行有效監督,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該建設工程中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未能及時督促整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梨洲街道辦事處進行調查處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事故調查組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米特公司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有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新建、擴建廠房工程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依法發包給具有建設工程承包資質的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切實履行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二)馬建方、黃利君、劉海威要增強安全生產意識,嚴格做好設備維護保養工作,依照法律規定配置安全員,對被雇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防止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三)梨洲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和違法建筑監管,通過強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宣傳教育,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不斷提升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制意識、安全保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發現事故隱患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有效治理,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要嚴格依法查處,切實履行好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 寧波市米特塑料工貿有限公司 “7·19”一般觸電事故調查組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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