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6.15”電擊亡人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6月15日9時許,位于朝陽區開運街開運福里C區6號樓,發生一起電擊亡人事故。
一、基本情況
(一)死者情況
神維川,男,身份證號:xxx;家庭住址: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萬盛理想國高迪花園E5棟2門204室。
(二)事故發生地點
朝陽區開運街開運福里C區6號樓進行網絡維護施工的布線管道井。
(三)事故單位概況
長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私營企業,企業住所為吉林省長春市雙陽區西雙陽大街南天力商廈七樓701室,法人代表常召紅。單位證照情況:《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201126616178928;成立日期:2007年07月17日;營業期限:長期;經營范圍是網絡工程施工、通訊工程施工、互聯網接入及相關服務等。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2019年6月15日9時許,位于朝陽區開運街開運福里C區6號樓網絡線路改造工程現場,死者神維川與穿線工高德容一起到樓西側的管道井查看線路,死者神維川進入布線井,違反相關規定,帶電作業,當拆除線路接點打開電線接頭進行檢查時,由于觸碰到220V帶電線路,導致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9年6月15日11時許,接到市應急值班室通報,朝陽區應急管理局、朝陽區公安分局有關領導和同志相繼趕赴事故現場。同時封鎖工地,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作業,并即時開展事故調查。
三、事故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1.死者情況
神維川,性別:男;年齡:55歲;家庭住址: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萬盛理想國高迪花園E5棟2門204室;居民身份證號:xxx。
2.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10萬元。
四、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神維川,無電工資質證書,違反相關規定帶電作業,在拆除線路接點打開線路電線接頭檢查時,觸碰到220V帶電線路,導致觸電身亡,屬于違章作業,導致事故的發生。
(二)間接原因
1.事故死者神維川進場作業前未進行入場三級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2.事故死者神維川未經電工作業培訓,未取得電工作業相關上崗證從事電源線路維修作業。
3.施工現場從事線路維護作業時,現場無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指揮和管理。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性質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類別為電擊亡人,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單位的責任認定
長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作為開運福里小區網絡改造工程承包方,存在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個人神維川(死者),屬于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個人;未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單位員工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上崗作業;未能夠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雇傭和使用無資質人員從事相關作業;未能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四十六條。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罰款。
(二)企業有關責任人員
1.常召紅,長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開運福里小區網絡改造工程主要負責人,未能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之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2.王明祿,長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開運福里小區網絡改造工程項目經理,未能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能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未能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建議長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其安全生產相關資格。
(三)政府部門有關責任人員
經調查組調查,開運福里小區網絡改造工程屬于長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內部維護工程,不涉及行業及屬地監管問題。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長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要加強隱患排查體系建設,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二)長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要加大對全員的安全培訓力度,切實落實安全教育及操作規程,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使全員的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得到本質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