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嶺山鎮“8.18”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二)人員基本情況
任顯學,死者,男, 年 月 日出生, 歲, 族,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地址:重慶市 。系該拆除工程的作業人員之一,負責敲墻及切割房梁和鋼筋。
王連福,屋主,男, 年 月 日出生, 歲, 族,身份證號碼: ,住址:廣東省東莞市 ,身份證地址:廣東省東莞市 。系該涉事民房屋主。
周勝旺,男, 年 月 日出生, 歲, 族,身份證號碼: ,住址:東莞市 。身份證地址:湖南省寧遠縣 。系該拆除工程承包方和轉包方。
蔣新紅,男, 年 月 日出生, 歲, 族,身份證號碼: ,住址:東莞市 ,身份證地址:湖南省江永縣 。系該工程分包方,未參與現場施工。
謝遠法,男, 年 月 出生, 歲, 族,身份證號碼: ,住址:東莞市 ,身份證地址:重慶市云陽縣 。系該拆除工程的作業人員之一,負責打墻拆磚。
事故經過提及的另一名工人,此人為死者任顯學聯系的,與事故其他相關人員不相識,且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在房屋一樓看過現場后就走了。與之一起作業的謝遠法無法得知他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故無此工人筆錄。
(三)事故工程基本情況
1、該民房的屋主為王連福,因房屋漏水準備拆舊建新。2019年7月份,王連福在完成房屋的報建手續后(該民房拆除工程未在鎮住建局辦理報備手續),聯系包工頭周勝旺,將房屋拆除工程承包給周勝旺,兩人達成口頭協議,總費用3.5萬元,包含拆平房子、清空地基石頭、清除建筑垃圾,雙方約定房子拆完之后一次性付款。
2、包工頭周勝旺承接該房屋拆除工程后,將拆除房屋主體工程口頭以2.5萬價格分包給蔣新紅,周勝旺負責搭排柵和挖地基的作業,蔣新紅負責找工人拆平房子、發放工人工資等事宜。
3、蔣新紅有固定的施工隊伍,在本次施工中,任顯學為蔣新紅臨時聘請的人員,任顯學隨后又聯系了謝遠法和另外一位工人,三人一起負責現場施工,任顯學告知謝遠法工資由蔣新紅發放,每天400元,拆完房子后一次性支付,蔣新紅同時支付了施工工人的住宿及日常飲水的費用。
二、事故發生經過、救援和善后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8月18日中午12時許,任顯學、謝遠法和另外一名工人在該事故民房的三樓進行房屋主體拆除,謝遠法和另外一名工人在房屋靠近馬路的這一邊作業,兩人的工作是負責把墻面的磚敲下來,任顯學獨自一人在房屋靠近里面的地方作業,當時正在切割房梁上的鋼筋。突然謝遠法聽到任顯學大叫了一聲,隨后謝遠法和另外一名工人到一樓察看,發現任顯學頭部已經沒有了,血從脖子里邊噴出來,下半身被磚塊壓住。施工時死者戴著草帽。謝遠法立即撥打了110和120。大概20分鐘后救護車到達現場,經醫護人員診斷任顯學當場死亡,尸體由殯儀館拉走。
(二)應急救援情況
接到事故報告后,大嶺山鎮應急管理分局、大嶺山連平派出所、連平村委會等部門獲悉事故情況后,迅速趕赴現場開展現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察和保護,進行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工作,并責令該工地停止施工,未造成次生事故。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及《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府辦函〔2014〕413號)精神,2019年8月20日,東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調查小組。經評估,本次事故應急處置及時、有效。
(三)事故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后,連平村委會積極協調屋主王連福,承包方周勝旺、蔣新紅與死者任顯學家屬三方之間的溝通協商,做好相關善后處理工作,2019年8月24日將死者遺體火化,2019年8月26日與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目前,事故善后處理和賠償工作已全部完畢,沒有出現因此引發的社會不穩定情況。
三、事故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情況
該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任顯學,男, 年 月 日出生, 歲, 族,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地址:重慶市云陽縣 ,死亡原因: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
(二)直接經濟損失
經評估,截至目前,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85萬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任顯學在9米高的平臺從事拆除工作,不具備相應的高處作業資質,安全意識淡薄,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繩等安全防護用品,上崗冒險作業,在三樓房梁上切割鋼筋時,因房梁倒塌,導致任顯學從三樓摔到一樓地面,倒塌的房梁部件砸到任顯學頭部,造成任顯學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周勝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蔣新紅作為大嶺山鎮連平村連平圩九巷五號民房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充分認識房屋人工拆除施工的危險性,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建筑物拆除作業進行監督,未為施工人員配置安全帽、安全繩等安全防護用品,未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事故性質認定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由于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冒險作業而導致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相關單位履行職責情況
(一)大嶺山住建局,作為建筑工程的監管單位......調查中未發現大嶺山鎮住建局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二)連平村委會,作為事故發生屬地主管部門,......調查中未發現大嶺山鎮連平村委會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六、事故責任認定及有關責任人處理意見建議
(一)相關單位及人員處理建議
1、任顯學安全意識淡薄、不具備高空作業資質,冒險作業,未配戴安全帽、安全繩,施工時單獨一人作業,現場無人員監督,導致事故發生,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鑒于任顯學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2、周勝旺長期從事建設工程相關工作,與房屋業主約定工程情況,進行施工作業,違反建筑法律相關規定無資質承攬工程,并轉手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進行營利;未與蔣新紅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進行安全協調管理;未對工程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蔣新紅長期從事建設工程相關工作,并在本項目中聘請人員,約定工資,安排住宿,從事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在本項目中構成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拆除工程的分包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規定,無資質承攬工程;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未為施工人員配發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其佩戴使用;未充分認識房屋人工拆除施工的危險性,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王連福未按規定到鎮規劃建設部門進行拆除工程報備,以及存在違反建筑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建議由住建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作出處理。
(二)其他處理意見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責任,如相關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等,建議當事各方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各級建筑施工單位要進一步強化法律意識,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拆除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構造情況、工程量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加強對承包工程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現場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建筑拆除作業進行監督落實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規操作、違章指揮。要切實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充分認識拆除作業中存在的危險,進一步強化施工安全意識,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個人,自覺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行為,嚴守法律底線,及時制止違規作業發生,確保安全生產。
(二)建筑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嚴格審核施工項目負責人資格。一是嚴格落實拆除登記。各村(社區)要嚴格落實民房拆除備案制度,必須要求村民民房拆除前必須先填寫《大嶺山鎮簡易工程拆除登記表》向村委會提交資料審批,通過后再向鎮住建局辦理報備登記,再由村建監督員負責落實監管。二是吸取教訓,加強管理。要求各村(社區)和村建監督隊伍吸取事故經驗教訓,督促施工單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切實做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類型事故的再次發生,如:加強現場施工督導,督促做好現場圍閉,禁止非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區域;拆除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中必須按規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帶,不得冒險作業;禁止無相關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承接拆除施工業務;禁止出現不按施工順序或流程的施工行為等。三是嚴格執法,嚴肅處罰。對于拆除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的施工主體,將不予辦理新的建設工程備案手續;情節嚴重的,提請相應行政處罰,杜絕各類違章違規行為。
連平村委會要認真汲取這次事故教訓,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全村所有在建項目進行全面檢查,深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加大隱患整改治理力度,堅決打擊非法違法建設行為。要加強對建筑企業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督促建筑施工、監理、設計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點整治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不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指揮、違規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整治施工管理人員無資質上崗等行為。對未及時發現隱患或限期內隱患未整改、違法違規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以及對隱患排查治理監督不力的施工單位,要依法采取責令停止建設、實施行政處罰等措施,對不履職或履職不到位的有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