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永定路西段快速化改造工程4標“11·5”一般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11月5日11時左右,在泰州市永定路西段快速化改造工程4標施工現場,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2萬元人民幣。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江蘇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交通集團),工程施工單位。(略)。
2.江蘇順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通公司),工程混凝土供貨單位。(略)。
3.泰州新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潤公司),工程混凝土運輸單位。(略)。
4.泰州嘉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通公司),工程混凝土運輸單位。(略)。
5.泰州恒宸工程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宸公司),涉事車輛所有人。(略)。
(二)工程情況
泰州市永定路西段快速化改造工程(吳陵南路東側-祥泰路西側)由泰州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礎公司)負責建設。該工程的4標YDL-6包括高架橋梁1座,上下匝道橋4座,地面橋1座,橋梁全長約2058米,匝道橋長約649米,地面橋長約44米。
2017年12月15日,江蘇蘇科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標工程4標YDL-6施工監理。
2017年12月26日,省交通集團中標工程4標YDL-6施工。
2018年7月,省交通集團將4標YDL-6施工勞務分包給天長市安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三)混凝土運輸情況
2019年5月10日,省交通集團向順通公司購買混凝土,雙方簽訂《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由順通公司負責運輸混凝土至工程施工現場。
2019年7月26日,順通公司將混凝土運輸承包給新潤公司,雙方簽訂《商品混凝土運輸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
2019年7月29日,新潤公司將其從順通公司承包的混凝土運輸業務轉包給嘉通公司,雙方簽訂《商品混凝土運輸合同》,約定由嘉通公司負責組織車輛運輸混凝土。
沈某以恒宸公司名義安排掛靠在恒宸公司名下的牌照為蘇M*****等數輛貨車根據順通公司、新潤公司、嘉通公司的共同調度從事混凝土運輸經營。
(四)涉事車輛情況
涉事車輛為中聯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混凝土運輸車),牌照為:蘇M*****,所有人:恒宸公司;核定載重:8870公斤;檢驗有效期至2020年10月。
經查,該車由沈某個人出資購買,掛靠在恒宸公司名下從事混凝土運輸,并以恒宸公司名義領取了機動車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證號:略)。
事故時該車駕駛員為于某兵,其持有準駕駛車型為B2的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14年2月,于某兵取得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有效期至2020年2月28日。
(五)事故責任分析情況
2019年11月14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醫藥高新區大隊出具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分析意見書》,分析認為:于某兵駕駛牌照蘇M*****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高架施工路段行駛過程中,疏于觀察,未確保安全,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認定于某兵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11月5日上午,省交通集團組織澆筑工程高架橋面混凝土。工程高架橋為東西向,分南北兩幅(設計為雙向4車道),西端入口處設置了“閑雜人員嚴禁進入施工區域”的標志,施工時高架橋未允許社會車輛通行。事故發生前,天長市安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安排祝某英等工人澆筑高架橋第7聯南半幅橋面混凝土,上午11時混凝土澆筑施工結束。
根據安排,于某兵駕駛牌照蘇M*****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往施工現場運輸混凝土。上午10時30分左右,于某兵第3次運輸混凝土到施工現場,將車輛停在高架橋北半幅(車頭朝西,車輛未熄火)。11時05分左右,于某兵在卸完車上混凝土后,未觀察車輛四周情況,直接上車駕駛車輛向西行駛,行駛了約5-6米時不慎撞倒現場工人祝某英,祝某英遭右輪碾壓。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撥打了120電話,祝某英經醫生現場確認死亡。
三、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2萬元人民幣。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于某兵駕駛牌照蘇M*****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起步前,未對車輛四周情況進行觀察,未能及時發現車輛右方有人,行駛時撞到祝某英,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恒宸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 年第17號修訂)的要求對相關的混凝土運輸實施安全管理,未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泰州市永定路西段快速化改造工程4標“11·5”一般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人及處理建議
1.于某兵,蘇M*****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駕駛員,駕駛車輛起步前,未對車輛四周情況進行觀察,未能及時發現車輛右方有人,行駛時撞到祝某英,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于某兵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醫藥高新區分局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2019年11月27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朱某,恒宸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督促、檢查相關混凝土運輸的安全生產工作,未組織實施對相關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泰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以2018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事故責任單位及處理建議
恒宸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相關的混凝土運輸實施安全管理,未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恒宸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泰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恒宸公司,應從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訓,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相關運輸經營活動。應認真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嚴格按相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對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事故的發生。
(二)各相關單位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混凝土運輸及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省交通集團要強化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安排專人指揮,加大對施工現場的車輛及人員的管理。順通公司、新潤公司、嘉通公司要對各運輸車輛組織全面排查,確保取得相應許可,車輛符合相關的技術要求,相關的從業人員按規定取得的從業資格并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