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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總丨重大儲罐爆炸案例合集

國內外儲罐事故匯總


一、邦斯菲爾德油庫大爆炸事故


時間:2005年12月11日早晨6點左右

地點:赫特福德郡賀梅爾亨普斯德城


直接原因:

912罐液位計故障卡住,導致操作工無法判斷是否繼續進液;

從液位計卡住,液位沒有變化開始,到6:01分事故發生,中間有3個小時的時間,操作工沒有和上游裝置電話溝通,一直傻等液位變化;
液位計故障導致高液位報警失效,傻等的操作工失去了系統提醒的機會;
高液位開關聯鎖失效, 導致溢流;
罐區沒有安裝可燃氣報警器, 導致溢流后, 沒有報警;
罐區沒有安裝錄像設備,導致溢流后, 操作工沒法及時發現。


二、上海賽科石化5.12爆炸事故


時間:2018.5.12   下午15:25

地點:上海


直接原因:

打孔后的浮箱內殘存苯液流出,在罐內揮發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在拆除內  浮頂儲罐浮箱過程中,遇點火源發生爆炸燃燒。


間接原因:

(1)違章作業。承包商擅自使用非防爆動力鋰電鉆和鐵質撬棍拆除浮盤。
(2)施工方案存在漏洞。在確認浮盤已無修復價值后,決定整體更換浮盤。施
工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施工方案沒有進行相應的調整。
(3)施工人員佩戴空氣呼吸器,沒有佩戴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不能及時掌
握作業環境中可燃氣體濃度變化情況。
(4)施工方案審查不嚴,沒有發現承包商施工方案中無浮盤拆除內容的問題,導  致風險識別不充分,未識別出浮盤拆除時存在苯液揮發導致燃爆的風險。
(5)施工現場監護不到位。一是承包商現場監護人變動隨意,由其他項目臨時抽  調;二是未及時發現制止非防爆工具的使用,在發現浮箱有苯液后,未告知  爆燃風險,也未將異常情況上報并采取安全措施。
(6)施工環境可燃氣體濃度檢測不規不科學。取樣點不具代表性,僅在一個  人孔附近進行可燃氣體濃度檢測。


三、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 “6·5”罐車泄漏重大爆炸著火事故


時間:2017年6月5日凌晨1時左右

地點:山東臨沂


直接原因:

肇事罐車駕駛員長途奔波、連續作業,在午夜進行液化氣卸車作業時,沒有嚴格執行卸車規程,出現嚴重操作失誤,致使快接接口與罐車液相卸料管未能可靠連接,在開啟罐車液相球閥瞬間發生脫離,造成罐體內液化氣大量泄漏。現場人員未能有效處置,泄漏后的液化氣急劇氣化,迅速擴散,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達到爆炸極限,遇點火源發生爆炸燃燒。液化氣泄漏區域的持續燃燒,先后導致泄漏車輛罐體、裝卸區內停放的其他運輸車輛罐體發生爆炸。爆炸使車體、罐體分解,罐體殘骸等飛濺物擊中周邊設施、物料管廊、液化氣球罐、異辛烷儲罐等,致使2個液化氣球罐發生泄漏燃燒,2個異辛烷儲罐發生燃燒爆炸。


間接原因:

 1、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超許可違規經營。
(2)日常安全管理混亂。
(3)疲勞駕駛失管失察。
(4)事故應急管理不到位。
(5)裝卸環節安全管理缺失。
2、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不落實。
(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混亂。
(3)危化品裝卸管理不到位。
(4)工程項目違法建設。
(5)事故應急管理不到位。


四、安慶萬華油品有限公司4?2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時間:2017年4月2日17時許

地點:安徽安慶


直接原因:

粉碎、收集、分裝作業現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無除塵設施,導致可燃性粉塵積聚,使用不防爆電器產生電火花,引發可燃性粉塵爆燃。同時,由于車間布置不合規,生產組織安排不合理,無應急處置能力,導致事故擴大。


間接原因:

1.萬華公司存在非法建設、非法生產以及違法將生產場所、設備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盛銘公司,并為盛銘公司非法建設、非法生產提供幫助和保護等問題。
2.盛銘公司存在租賃場所、設備從事非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


五、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工業園“9.20”較大爆炸事故


時間:2016年9月20日17時22分

地點:山東煙臺


直接原因:

DAM管線進料手動球閥限位板損壞導致閥門未關嚴,且儀表操作人員沒有按操作規程將DAM管線遠程開關閥關閉,造成DAM誤入反應系統,與系統中粗M反應生成縮聚脲和縮二脲。縮聚脲和縮二脲進入粗M緩沖罐,在高溫(200℃)下催化粗M自聚反應,生成碳化二亞胺(CDI)和二氧化碳(CO2)。粗M自聚產生的高粘度聚合物以及脲類物質將粗M緩沖罐出料口、進料口、兩根壓力平衡管堵塞。隨著聚合反應的持續發生,粗M緩沖罐內CO2量不斷增多,壓力逐漸升高,最終超壓爆炸。


其中,DAM管線進料手動球閥存在設計及配置缺陷、限位板損壞,致使DAM誤入系統,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該閥門為德國派潤(PERRIN)特殊閥門有限公司生產,從投入使用至今開關次數不超過10次。當時盡管現場操作人員已按指令關閉閥門,但實際上該閥門球體未處于完全關閉狀態;事故后現場勘察發現該閥門的限位板已損壞,調查確認該閥門限位板、閥桿的設計及配置是不正確的,是造成限位板損壞的主要原因,日常使用和維護保養沒有明顯失誤。


間接原因:

1.工藝管理不到位。操作規程中規定停車時應關閉遠程切斷閥,但實際操作中將遠程切斷閥作為緊急切斷閥使用,停車操作時僅關閉流量調節閥和現場手動切斷閥;當班班長、工序主管、工藝工程師、裝置經理等各級管理人員均未糾正儀表操作工未按操作規程關閉遠程切斷閥的行為。
2.生產異常情況處置不得當。操作人員及生產管理人員均未能及時發現系統溫度、液位、流量等參數異常;在對粗M緩沖罐異常情況處置過程中,現場人員發現本次異常與以往不同,未意識到可能存在的風險,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未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3.不了解脲類物質對MDI縮聚的催化機理。本次事故之前,事故單位未對脲類物質對MDI縮聚的催化機理進行過科學研究,各級人員均不知道相關反應機理,無法預見DAM誤入系統導致脲類催化MDI自聚反應引發的嚴重后果。
企業相關人員無法預見脲類催化MDI自聚反應可能引發的嚴重后果,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事故罐中的粗M不燃不爆無毒,能發生少量自聚,自聚是非常輕微的。本次事故之前,關于脲類物質對MDI縮聚的催化機理,國內外資料文獻均未見有關報道,國內外也無類似事故。本次事故后,事故調查組委托國家聚氨酯技術研究中心對粗M自聚反應機理進行了深入反復的科學實驗,實驗證明DAM與MDI反應生成縮聚脲類物質,脲類物質和MDI反應生成縮二脲類物質,脲基對MDI縮聚具有催化作用,溫度越高催化作用越明顯。


六、江蘇德橋倉儲有限公司“4?22”較大火災事故


時間:2016年4月22日9時13分左右

地點:江蘇泰州


直接原因:

德橋公司組織承包商在2號交換站管道進行動火作業前,在未清理作業現場地溝內油品、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未對動火點下方的地溝采取覆蓋、鋪沙等措施進行隔離的情況下,違章動火作業,切割時產生火花引燃地溝內的可燃物。


間接原因:

1.德橋公司違規組織作業,事故初期應急處置不當。
(1)特殊作業管理不到位。動火作業相關責任人員朱金根、邵建偉、何建明、劉棟亮等人不按簽發流程,不對現場作業風險進行分析、確認安全措施。在《動火作業許可證》已過期的情況下,違規組織動火作業。
(2)事故初期應急處置不當。現場初期著火后,德橋公司現場人員未在第一時間關閉周邊儲罐根部手動閥,未在第一時間通知中控室關閉電動截斷閥,第一時間切斷燃料來源,導致事故擴大。德橋公司雖然制定了綜合、專項、現場處置預案,并每年組織演練,但演練沒有注重實效性,沒有開展職工現場處置崗位演練,提升職工第一時間應急處置能力。
(3)工程外包管理不到位。德橋公司對工程外包施工單位資質審查不嚴,未能發現顧炎坤以華東公司名義承接工程。對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在21日許雷等人進場作業前,巡檢員顧棟對其教育流于形式,未根據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及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進行教育,考核采用抄寫已做好的試卷的方式。邵建偉、陳亮2人曾先后檢查作業現場,夏雙立、陸銀先后在現場監火,都未制止施工人員違章動火作業。
(4)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未按省、市文件要求組織特殊作業專項治理,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德橋公司先后因違章動火作業、火災隱患等多次被有關部門責令整改、處以罰款。2016年3月,2號交換站曾因動火作業產生火情。
(5)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德橋公司總經理王偉忠未貫徹落實上級安監部門工作部署,在全公司組織開展特殊作業專項治理,及時啟用新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對公司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督促、指導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華東公司施工現場管理缺失。
華東公司同意顧炎坤以本公司名義承攬工程,收取管理費,但不安排人到現場實施管理。4月21日、22日,許雷等3人進入德橋公司作業前,未安排人到作業現場檢查、核實安全措施,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及時發現并制止施工人員違章作業行為。


七、日照市山東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 7?16較大著火爆炸事故


時間:2015.7.16   上午7:39

地點:山東日照


直接原因:

石大科技公司在進行倒罐作業過程中,違規采取注水倒罐置換的方法,且在切水過程中無人現場值守,致使液化石油氣在水排完后從排水口泄出,泄漏過程中產生的靜電放電或消防水帶劇烈舞動金屬接口及捆綁鐵絲與設備或管道撞擊產生火花引起爆燃。違規倒罐、無人監守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廠區沒有儀表風,氣動閥臨時改為手動操作并關閉了6#罐的根部手閥,事故發生后儲罐周邊火勢較大,不能進入現場打開根部手閥、緊急切斷閥和注水線氣動閥,無法通過向6#罐注水的方式阻止液化石油氣繼續排出;罐頂安全閥前后手動閥關閉,瓦斯放空線總管在液化烴罐區界區處加盲板隔離,無法通過火炬系統對液化石油氣進行安全泄放。重要安全防范措施無法正常使用,是導致本次事故后果擴大的主要原因。


間接原因:

(1)嚴重違反石油石化企業“人工切水操作不得離人”的明確規定,切水作業過程中無人在現場實時監護,排凈水后液化氣泄漏時未能第一時間發現和處置。
(2)企業違規將罐區在用球罐安全閥的前后手閥、球罐根部閥關閉,將低壓液化氣排火炬總管加盲板隔斷。
(3)通過罐頂部低壓液化氣管線,采用倒出罐注水加壓、倒入罐切水卸壓的方式進行倒罐操作,存在很大安全風險,企業沒有制定倒罐操作規程,未對作業過程進行預先危險性分析,沒有安全作業方案,沒有進行風險辨識。
(4)未按照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管控,球罐區自動化控制設施不完善,僅具備遠傳顯示功能,不能實現自動化控制;緊急切斷閥因工廠停儀表風改為手動,失去安全功效。
(5)100萬噸/年含硫含酸重質油綜合利用裝置項目,2014年10月取得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前屬非法生產。
(6)操作人員未取得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操作資格證,屬無證上崗。
(7)安全培訓不到位,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低,操作人員剛剛從裝卸站區轉崗到球罐區工作,未經轉崗培訓,崗位技能不足。


八、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著火重大事故


時間:2015年4月6日18時56分

地點:福建漳州


直接原因:

在二甲苯裝置開工引料操作過程中出現壓力和流量波動,引發液擊,存在焊接質量問題的管道焊口作為最薄弱處斷裂。管線開裂泄漏出的物料擴散后被鼓風機吸入風道,經空氣預熱器后進入爐膛,被爐膛內高溫引爆,此爆炸力量以及空間中泄漏物料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力量撞裂儲罐,爆炸火焰引燃罐內物料,造成爆炸著火事故。即:有焊接缺陷的管線41—8“——PL 03040——A53F—H受開工引料操作波動引起的液擊沖擊,21號焊口斷裂,


間接原因:

1.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安全觀念淡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重效益、輕安全。“7·30”事故后,拒不執行省安監局下發的停產指令,違規試生產;超批準范圍建設與試生產。
(2)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不到位。未落實施工過程安全管理責任,對施工過程中的分包、無證監理、無證檢測等現象均未發現;工藝管道存在焊接缺陷,留下重大事故隱患。工藝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二甲苯單元工藝操作規程不完善,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操作人員工藝操作不當產生液擊。二是工藝聯鎖、報警管理制度不落實,解除工藝聯鎖未辦理報批手續。三是試生產期間,事故裝置長時間處于高負荷甚至超負荷狀態運行。
2.施工單位中石化第四建設有限公司違反合同規定,未經業主同意,將項目分包給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質量保證體系沒有有效運行,質檢員對管道焊接質量把關不嚴,存在管道未焊透等問題。
3.分包商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現場專業工程師無證上崗,對焊接質量把關不嚴;焊工班長對焊工管理不嚴;焊工未嚴格按要求施焊,未進行氬弧焊打底,焊口未焊透、未熔合,焊接質量差,埋下事故隱患。
4.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內部管理混亂,招收的監理工程師不具備從業資格,對施工單位分包、管道焊接質量和無損檢測等把關不嚴。
5.岳陽巨源檢測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檢測機構的職責,管理混亂,招收12名無證檢測人員從事芳烴裝置檢測工作,事故管道檢測人員無證上崗,檢測結果與此次事故調查中復測數據不符,涉嫌造假。


九、山東省青島市“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

時間:2013年11月22日10時25分

地點:山東青島


直接原因:

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沖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現場處置人員采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上打孔破碎,產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


間接原因:

1.中石化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
(1)中石化集團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
(2)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對濰坊輸油處、青島站安全生產工作疏于管理。
(3)濰坊輸油處對管道隱患排查整治不徹底,未能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
(4)青島站對管道疏于管理,管道保護工作不力。
(5)事故應急救援不力,現場處置措施不當。


十、遼寧撫順順特化工有限公司9·14爆炸火災事故


時間:2013年9月14日10時10分許

地點:遼寧撫順


直接原因:

順特公司作業人員在罐頂違章進行電焊作業產生的火花引爆了作業罐頂采樣孔外溢的三甲酯蒸氣,并回火至罐內,造成大罐內的爆炸性氣體爆炸


間接原因:

①順特公司缺乏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在新建裝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的情況下,違法建設,違法生產;

②順特公司安全管理混亂,風險意識不強。此次改造活動沒有制定施工計劃和施工方案,沒有認真開展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對作業現場缺乏檢查,導致動火作業區內存在的三甲酯蒸氣釋放源沒有隔斷。
③改線方法(作業方式)存在問題,本可以預制好帶法蘭的管件后用法蘭對接,但卻選擇了風險性最大的在罐頂動火焊接。
④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企業雖然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些內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但沒有很好地落實。管理及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沒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及動火作業票證管理制度,違規作業。在罐體內存在危險物料的情況下,沒按規定對距動火點不小于10米的范圍內的環境進行可燃氣體分析,也未按特種動火級別辦理動火作業票,只是違規辦理了臨時用電作業票。
⑤未按規定逐步完善修訂相關操作規程。無罐頂采樣操作規程,導致采樣后采樣口原本密封的盲法蘭失去阻止三甲酯蒸氣外溢的作用,埋下重大事故隱患。對不頻繁開啟的罐頂采樣口管理缺失,雖然在日常的檢查中檢查過其它法蘭的緊固情況,但一直沒有對罐頂采樣口盲法蘭螺栓緊固及墊片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
⑥對新工人的安全教育、考核存在漏洞。新招錄的焊工雖然具有操作證,但企業對其安全教育無記錄,未經考核就上崗作業。
⑦中介機構在企業標準化考評時考核把關不嚴,沒有完全盡到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把關的責任。2012年10月在對順特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時雖然發現了企業日常施工管理漏洞很大,沒有制定方案,沒有認真開展危險辯識,滿分10分全部扣掉,也是唯一的滿分全扣項,但在歸納主要問題時沒有單獨列出,未能引起企業高度重視并整改,也沒能為安全監管部門提供有針對性的監管重點;在考評時發現了企業的違建行為,也知道該裝置只是處于設立審查階段,不應實施建設行為,卻以沒有投入生產為由,沒有按規定將此項分值滿分100分扣除,致使企業標準化考評總分達到了三級標準化的要求。
⑧撫順市東洲區安監局安全監察工作不到位。東洲區安監局負責對順特公司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在對順特公司例行檢查時沒有嚴格履行職責,沒有有效制止企業違法建設和違法生產行為。


十一、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三苯罐區“6?2”較大爆炸火災事故


時間:2013年6月2日14時27分許

地點:大連


直接原因:

林沅公司作業人員在罐頂違規違章進行氣割動火作業,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氣體,回火至罐內引起儲罐爆炸。


間接原因:

1.中石油七建公司大連項目部在承攬939#儲罐儀表維護平臺更換項目后,非法分包給沒有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林沅公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沒有對現場作業實施安全管控。
2.林沅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取得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就非法承接項目;企業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員工安全意識淡薄,違章動火;未對現場作業實施有效的安全管控。
3.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管理及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制度執行不認真不嚴格,檢維修管理、動火管理和承包商管理嚴重缺失。
4.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對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對大連石化公司反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重視不夠,對大連石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和動火、承包商管理嚴重缺失等問題失察。
5.大連市安監局對大連石化公司反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監管執法不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存在漏洞,對大連石化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失察。


十二、中石油遼陽石化分公司6.29原油罐爆燃事故


時間:2010年6月29日16時20分左右

地點:遼陽


直接原因:

現場清罐作業時產生的油氣與空氣混合,形成了爆炸性氣體環境,遇到非防爆照明燈具出現閃滅打火,或鐵質清罐工具作業時撞擊罐底產生的火花,導致發生爆燃事故。


間接原因:

①監護人員監管不力
監護人員未及時制止清罐人員使用鐵質工具及普通照明燈具進行作業。
②未進行罐內可燃氣體濃度再檢測
據受傷人員介紹,作業人員進入罐內進行清罐作業直到事故發生前,未進行過罐內可燃氣體濃度的檢測。
③安全培訓不足,作業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清罐作業人員使用了鐵質工具及普通照明燈具進行作業,作業人員從事油品作業,未能辨識出發生可燃性氣體爆炸的危險。


十三、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1.7爆炸火災事故


時間:2010年1月7日17時24分

地點:蘭州


直接原因:

裂解碳四球罐(R202)內物料從出口管線彎頭處發生泄漏并迅速擴大,泄漏的裂解碳四達到爆炸極限,遇點火源后發生空間爆炸,進而引起周邊儲罐泄漏、著火和爆炸。由此發現此次事故已具備燃燒的三個必要條件,即可燃物(裂解碳四)、助燃物(空氣)、點火源(焚燒爐等)。又由于裂解碳四泄露形成的蒸氣云(白霧)達到了該物質的爆炸極限,進而引發了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