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燈鎮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3.2”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3月2日9時左右,位于昆山千燈鎮盛浜路2號的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名外來作業人員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昆山市安監局事故調查人員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會同昆山市公安局、千燈鎮建管所、千燈鎮安環所等部門展開現場勘察和事故調查工作。同時要求事故單位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安撫好死者家屬情緒,確保社會穩定,目前善后賠償工作已完成。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的有關規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權,成立了以昆山市安監局局長為組長,千燈鎮鎮長、昆山市安監局副局長為副組長,昆山市監察委、昆山市安監局、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總工會、千燈鎮建管所、千燈鎮安環所等相關人員為成員的“3.2”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及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查明了事故原因。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1.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2.事故發生時間:2018年3月2日9時左右
3.事故發生地點:千燈鎮盛浜路2號的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彩鋼瓦倉庫
4.事故類別:高處墜落
5.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6.直接經濟損失:115萬元
7.傷亡人員概況:
姓名 | 年齡 | 性別 | 籍貫 | 工種 | 傷亡情況 |
沈雪明 | 62 | 男 | 江蘇昆山 | 普工 | 死亡 |
8.事故單位概況:
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海青,日常負責人為蔣小龍,住所:昆山市千燈鎮盛浜路2號,注冊資本:50萬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日,經營范圍:金屬制品、五金配件、金屬材料、塑膠原料及制品、標準件、模具鋼材、有色金屬、鋁材、不銹鋼制品、刀具、工量器具、潤滑油銷售;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該單位于2018年2月5日將企業住所從昆山開發區富爾路22號9號房變更至昆山市千燈鎮盛浜路2號。
9.現場勘查情況:
(1)事故發生地為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西南側場地上的違章建筑,長度34米,寬度13米,高度6米。
(2)事故發生地點位于違章建筑東側,距北側10米,現場未見腳手架,未見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未見安全防護設施。
10.日常監管情況:
該單位截至事故發生前未開始生產。
2017年7月26日,千燈鎮安環所對該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單位未開始生產。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18年2月25日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負責人蔣小龍聯系沈雪明拆除該單位442平方米的違章建筑,雙方未簽訂任何合同或者協議、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費用按260元每人每天結算,沈雪明找來王阿九、王關元一起進行拆除作業。
至2018年3月2日9時左右,沈雪明在沒有安全防護的情況下,爬上高度約6米的不銹鋼貨架上進行拆除作業,從貨架上跌落至地面。
事故發生后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立即組織搶救,將沈雪明送至昆山第六人民醫院經醫院進行搶救,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沈雪明在沒有安全防護的情況下,爬上高度約6米的不銹鋼貨架上,冒險進行拆除作業,從貨架上跌落至地面后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在進行違章建筑拆除過程中,未根據拆除現場條件制定拆除方案,未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對外來作業人員進行必需的安全教育培訓。
2、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蔣海青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拆除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生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3、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日常負責人蔣小龍對拆除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拆除作業過程中的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千燈鎮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3.2”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沈雪明在沒有安全防護的情況下,爬上高度約6米的不銹鋼貨架上,冒險進行拆除作業,從貨架上跌落至地面后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沈雪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追究沈雪明相關責任。
2、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在進行違章建筑拆除過程中,未根據拆除現場條件制定拆除方案,未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對外來作業人員進行必需的安全教育培訓,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3、蔣海青,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拆除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生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蔣海青實施行政處罰。
4、蔣小龍,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日常負責人,對拆除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拆除作業過程中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對蔣小龍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至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1、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在進行拆除作業前必須制定拆除作業方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在作業前要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拆除作業現場應有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監管。主要負責人蔣海青要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做好事故防范措施。
2、嚴格落實屬地和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千燈鎮要充分認清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形勢的嚴峻性,要加強對轄區內小工程、小項目的日常監管,及時掌握各小工程、小項目的施工情況;檢查工程中發現存在違章建筑的要及時告知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在進行違章拆除過程中應主動參與,督促各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做好事故警示教育,防止事故再發。千燈鎮安環所、建管所要將此次事故通報給各單位,督促各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別是要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行業標準進行高處作業。同時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督促各施工單位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工作,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千燈鎮昆山聚普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3.2”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