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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花橋經濟開發區逢星路1288-17號廠房內“12.27”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12月23日15時30分左右,位于昆山花橋經濟開發區逢星路1288-17號廠房在進行雨棚拆除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名作業人員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12月27日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昆山市安監局事故調查人員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會同昆山市公安局、昆山花橋經濟開發區安環局等部門展開現場勘察和事故調查工作。同時要求事故單位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安撫好死者家屬情緒,確保社會穩定,目前善后賠償工作已完成。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的有關規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權,成立了以昆山市安監局局長為組長,昆山花橋經濟開發區安環局副局長、昆山市安監局副局長為副組長,昆山市監察委、昆山市安監局、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總工會、花橋經濟開發區安環局等相關人員為成員的“12.27”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及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查明了事故原因。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1.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2.事故發生時間:2018年12月23日15時30分左右 

  3.事故發生地點:花橋經濟開發區逢星路1288-17號廠房一雨棚處 

  4.事故類別:高處墜落 

  5.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6.傷亡人員概況: 


姓名 

年齡 

性別 

籍貫 

工種 

傷亡情況 

肖德銀 

45

男 

河南商城 

普工 

死亡 

  7.事故善后情況: 

  2018年12月29日,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與死者肖德銀家屬達成協議,并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由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對死者家屬進行了賠付。 

  8.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 

  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賠付了110萬元,其中包含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費用。 

  9.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譚小興,注冊地址:昆山開發區蓬朗馬塘路東側1幢,成立日期:2014年2月22日,經營范圍:廢舊物資回收;廠房酒店的非爆破性拆除;五金制品、塑料制品、電子產品、機電設備的銷售;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10.工程概況: 

  好孩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汽車座分公司和昆山市花橋鎮蓬善村星利富民合作社簽定了《廠房租賃合同》,租期3年,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此廠房的租賃期即將到期,好孩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汽車座分公司進行了搬遷。 

  好孩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將閑置設備、設施拆除工作進行招投標,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中標后,于2018年12月20日與好孩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簽訂了《閑置設備出售合同》,約定由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負責出售設備的拆除及運輸,合同總價為10.85萬元。 

  事故發生時拆除的5號倉庫北面西側雨棚在《閑置設備出售合同》范圍內,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已向好孩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款。 

  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和焦春峰簽訂了《協議書》,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協議書》中約定割除費用按每噸300元計算,割除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焦春峰承擔。 

  11.現場勘察情況: 

  (1)事故發生時死者肖德銀的作業高度約為5米; 

  (2)死者肖德銀作業區域無防墜落措施,死者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帶,違反了《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中關于懸空作業的相關規定,其中3.0.5規定:高處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4.1.1規定: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進行臨邊作業時,應在臨邊一側設置防護欄桿,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18年12月19日起,焦春峰找來吳長先、代啟獻、肖德銀等人進入花橋經濟開發區逢星路1288-17號廠房進行廢鐵割除作業。 

  2018年12月23日15時30分左右,焦春峰、肖德銀兩人在拆除花橋經濟開發區逢星路1288-17號廠房5號倉庫北面西側雨棚,肖德銀在沒有防護措施、未佩戴安全帶的情況下爬上5米高的雨棚平臺進行拆除作業,作業過程中從平臺上摔落至地面,頭部受傷。 

  事故發生后,顧金水開車將肖德銀送至昆山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救治,肖德銀經搶救無效于12月27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焦春峰未按規定為肖德銀提供高處作業的相應安全防護措施、未提供安全帶,導致肖德銀在沒有防護措施、未佩戴安全帶的情況下爬上5米高的雨棚平臺進行拆除作業,作業過程中從平臺上摔落至地面后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未對廢鐵割除作業現場進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落實高作作業的審批、安全防護等工作,未及時消除雨棚拆除過程中的事故隱患。 

  2、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譚小興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雨棚拆除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花橋經濟開發區逢星路1288-17號廠房內“12.27”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肖德銀在沒有防護措施、未佩戴安全帶的情況下爬上5米高的雨棚平臺進行拆除作業,作業過程中從平臺上摔落至地面后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肖德銀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追究肖德銀相關責任。 

  2、焦春峰未按規定為肖德銀提供高處作業的相應安全防護措施、未提供安全帶,導致肖德銀在沒有防護的情況下進行高處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追究焦春峰責任。 

  3、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未對廢鐵割除作業現場進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落實高作作業的審批、安全防護等工作,未及時消除雨棚拆除過程中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處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4、譚小興,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雨棚拆除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譚小興處罰款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處罰。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1、昆山天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按規定落實高處作業審批手續,加強對高處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得到有效落實。 

  2、花橋經濟開發區要充分認清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形勢的嚴峻性,認真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加大警示宣傳力度,以本轄區內的案例來督促企業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類似事故再發。 

 

昆山花橋經濟開發區逢星路1288-17號廠房內 

“12.27”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