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陽縣某礦業有限公司“6.13”中毒窒息事故
事故概況:
2013年6月13日8時30分許,松陽縣某礦業有限公司項目施工現場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兩名出渣工在斜井上部平巷出渣作業時中毒窒息,造成一死一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0萬元。
(1)2013年6月11日21時許,斜井上部平巷爆破(為平巷掘進第二炮)。6月12日(端午節),項目停工。6月13日7時許,楊某、金某到達坑探工程探礦平硐口。約8時許,按照預定工作任務安排(斜井上部平巷出渣),二人進硐開始工作,當時坑探施工現場無其他人。進硐時,金某開啟了空壓機,但未開啟局扇風機。二人到達T字形平硐右側末端斜井底后,楊某先上爬,金某隨后,未開風鉆風管開關。二人爬到斜井上部平巷出渣工作面約幾分鐘后昏迷,其時時間約為8時30分許。
(2)6月13日11時30分許,吳某、洪某(風鉆工)進硐準備作業,吳某爬上斜井,發現金某躺在離斜井上部約2米的斜坡處,衣袖掛在一條固定用螺紋鋼上,已昏迷,吳某立即采取急救措施,約一會,金某已有反應。吳某即繼續上爬,發現楊某躺在斜井上部平巷出渣位置,吳某也立即采取急救措施,約一會,楊某也有反應。吳某在對兩人采取急救措施后爬下斜井叫洪某出平硐報告并組織人員施救,隨后吳某又爬上斜井。
(3)12時39分,金某將事故報告該礦業有限公司的林某。林某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20醫生趕到事故現場后,確認楊某已死亡,在采取現場搶救措施后將金某送縣人民醫院繼續搶救。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楊某、金某忽視安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冒險進入通風不良的作業面作業。
2、事發獨頭斜井未設局扇通風,導致有毒有害氣體集聚。
(二)間接原因
1、該礦業公司非法將坑探爆破施工工程發包給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無采掘施工資質,非法組織坑探施工;違反有關坑探平硐設計要求,擅自變更設計,違規組織掘進斜井;安全投入不足,違反《地質勘探安全規程》規定,未完善坑探施工通風設施,未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2、該礦業公司未有效組織落實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未制訂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規范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致使從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導致本起事故發生。
3、該礦業公司坑探具體施工管理負責人金某。端午節停工后復工前未組織安全檢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楊某、金某在沒有管理人員和其他作業人員的情況下進入井巷作業;未有效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未向作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致使從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有效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現場生產安全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