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事故個人處罰決定書(虞磊)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 廈湖 )應急罰〔2020〕26號
被處罰人:虞磊 性別:男 年齡:33歲
身份證號碼:略
戶籍地址:江蘇省溧陽市別橋鎮別橋村委小舍頭村6號
個人住址:廈門市湖里區南山小區
工作單位:上海葉鵬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18251217923
違法事實:經查,2020年7月21日22時許,象嶼保稅區二期港中路與港興一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有限空間作業亡人事故。漁港西路、高崎村、鰲山路、廈鼓碼頭排海口污水整治EPC項目(以下簡稱漁港EPC項目)溯源排查業務施工的兩名工人羅明杰、楊佐安是在下井作業過程中,因污水檢查井內吸入高濃度甲烷,導致昏迷失去行為后溺水身亡。虞磊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違法證據:證據一,事故調查組作出的湖里區“7·21”亡人事故調查報告和湖里區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批復書(廈湖府〔2020〕161號);證據二,本機關對虞磊等19人的詢問筆錄28份;證據三,公安機關對王一維等3人詢問筆錄復印件5份;證據四,公安機關提供的作業現場視頻監控錄像1份;證據五,本機關提取的各類圖片資料35份;證據六,本機關委托福建省環安檢測評價有限公司對事故地點污水檢查井內有限空間氣體成份的技術檢測報告1份;證據七,廈門中山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復印件2份。
本機關于2020年12月17日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廈湖應急罰告〔2020〕26號)。虞磊自2020年12月17日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現已過了3個工作日,無陳述和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虞磊作為上海葉鵬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漁港片區片區長,對下屬班組安全管理不嚴格,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全過程做好現場檢查和旁站,導致發生有限空間亡人事故。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六)項,《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對虞磊處人民幣壹萬元(¥1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廈門銀行湖里支行,地址:廈門市湖里區金湖路43-47號,賬號:8761022201000119,戶名:廈門市湖里區財政局,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里區人民政府或者廈門市應急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集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湖里區應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