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區蜀金路與金沙遺址路交匯路口“202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1月2日8時41分許,成都明達宏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達宏運物流公司)名下一輛川AX6937重型自卸貨車(以下稱事故貨車),由張勇駕駛沿青羊區蜀金路由金澤路往金陽路方向行駛,行駛至青羊區蜀金路與金沙遺址路交叉路口右轉彎時,將一騎自行車行人碾壓致死,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成辦函〔2011〕112號)《成都市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提級調查處理及掛牌督辦制度》(成安委〔2015〕39號)有關規定,市應急局對事故進行提級調查,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長任組長,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委、市人社局、市總工會和青羊區應急局派員參加的明達宏運物流公司“202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邀請市紀委監委、市檢察院派員參加,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調閱資料并詢問有關當事人,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在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的基礎上,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21年1月2日8時10分許,張勇駕駛事故貨車從龍泉十陵出發準備到金沙遺址路附近裝載連砂石。8時41分許,張勇駕車行駛至青羊區蜀金路與金沙遺址路交叉路口右轉時,與途經此地騎自行車遇綠燈直行的簡某相撞并碾壓。事故發生后,路人立即撥打“120”電話急救、駕駛人張勇撥打“122”電話報警。接報后,醫療救護人員于8時48分到達現場,確認簡某已死亡。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事故貨車。事故貨車為 “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使用性質為貨運,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為明達宏運物流公司。2017年12月30日出廠,2018年2月14日初次登記,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車輛狀態正常。2019年12月25日由龍泉驛區交通運輸管理局核發道路運輸證,審驗有效期至2021年2月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公司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旭日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1. 事故貨車制動系不符合國家標準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7.7.1”的相關規定;右側防護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GB11567-20172《汽車及掛車側面和后下部防護要求》的相關規定。2.發生事故時貨車的瞬時速度為16km/h-17km/h。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事故貨車駕駛人,張勇,男,漢族,持有內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初次領證日期為1997年8月22日,駕駛證有效期至2021年8月22日,駕駛證狀態正常,駕駛證在記分周期內記分5分。其2008年5月14日領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于2020年10月12日到期。張勇自該車輛上戶之日起一直駕駛該車。經檢測,張勇的血液樣本中未檢出乙醇,尿液樣本中未檢出毒品成分,排除駕駛人“酒駕”“毒駕”嫌疑。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道路為干燥瀝青路面;路口四個方向設置有橫向單組交通信號燈。蜀金路單向施劃有兩根機動車道和一根非機動車道。天氣為陰天。
(五)事故單位情況。
明達宏運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淑容,公司實際控制人為經理牛書明(占股60%),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科科長牛先學(占股40%),負責執行與落實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公司設有安全科、物流科、財務科、辦公室,實際有工作人員12人,設有一名動態監控管理員,夜間無人值守。公司共登記貨車421輛,均為車輛掛靠形式加入公司,公司按每臺車每年收取2400元服務費。公司負責購買保險、協助審證審車,實際車主自己負責生產經營。經查,該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建立貨運車輛駕駛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駕駛員備案登記落實不到位、部分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過期,安全隱患排查記錄造假等問題。田淑容為牛書明母親,不參加公司實際管理,牛先學與牛書明為姨表兄弟。調查顯示,田淑容名下還有一家名為成都明達物流有限公司的企業,該公司田淑容占股60%,牛書明占股40%。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責任認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張勇不遵守安全行車相關規定,機動車右轉彎時不讓直行車輛先行,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明達宏運物流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未按規定建立貨運車輛駕駛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駕駛員安全管理有漏洞,駕駛員備案登記落實不到位,部分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過期,安全隱患排查記錄造假;未對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實時監控和管理;車輛帶病上路問題突出,是造成事故生的主要管理原因。
2.龍泉驛區交通運輸局對明達宏運物流公司動態監控管理制度不落實、駕駛員安全管理不到位、車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落實等安全隱患未實施有效監管,是造成該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三)事故責任認定。
經調查認定,青羊區蜀金路與金沙遺址路交匯路口“202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一)已被檢察機關批捕人員。
1.牛書明,明達宏運物流公司實際控制人、經理。2021年1月22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月4日被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牛先學,明達宏運物流公司股東、安全科長。2021年1月22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月4日被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張勇,事故貨車駕駛人。2021年1月26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月7日被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二)事故責任單位。
明達宏運物流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未按規定建立貨運車輛駕駛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駕駛員安全管理有漏洞,駕駛員備案登記落實不到位,部分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過期,安全隱患排查記錄造假;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動態監控管理員對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實時監控和管理;車輛帶病上路,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第四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5號)第十四條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罰款。
(三)對行業監管責任的問責追責建議。
對龍泉驛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不力問題線索,移送市紀委監委機關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問責追責。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各事故相關單位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一)明達宏運物流公司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將安全生產責任分解到每臺車、每個駕駛人員。配齊動態監控管理人員,用好動態監控管理手段,減少超速等違法行為。嚴格落實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提升駕駛員安全、文明駕駛理念和守法意識。采用科技手段,解決車輛右轉彎視覺盲區問題。強化隱患排查治理,解決車輛帶病上路問題。
(二)龍泉驛區交通運輸局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完善
安全生產責任制,配齊車輛動態監管專職管理人員,加大動態監管力度;加大運輸企業駕駛人員從業資格檢查力度,嚴厲打擊無證上崗。市交通運輸局要針對當前貨運企業掛靠經營,掛而不管的問題進行專門研究,制定相應管理措施。
(三)龍泉驛區城市管理局要認真貫徹落實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六個部門《關于印發〈成都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信用考核辦法〉的通知》(成城發〔2014〕82號)要求,發揮渣土車運輸企業動態管理牽頭抓總作用,督促公安交管、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逗硬信用考核,確保渣土運輸企業動態管理發揮應有作用。
(四)市道安辦要強化統籌協調,發揮牽頭抓總作用。一是
強化科技興安,推行智能交通科學技術,解決工程運輸車輛視覺盲區問題。二是督促公安交管加大路面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渣土運輸違法行為。督促交通運輸部門、城管部門加大普貨運輸和渣土運輸行業監管力度,解決掛而不管、動態監管流于形式問題,共同推進渣土運輸行業管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