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成華區“海上海”項目工程“2014?5?23”其它傷害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
成華區“海上海”項目工程“2014?5?23”
其它傷害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成安監〔2014〕71號
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四川飛紅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成都新尼麥龍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調查組關于《成華區“海上海”項目工程“2014?5?23”其它傷害一般事故調查報告》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工作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號),程序合法。
二、原則同意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及事故性質的認定
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項目卸貨通道路面突然塌陷,卸貨作業場空間狹窄,致使運行中的車輛整體向左側側翻,指揮倒車人員躲避不及,被車輛貨廂板及傾覆的煤渣埋壓,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項目安全管理及隱患排查治理落實不到位,未按《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201-2012作業;未及時告知或提醒收料員及送貨駕駛員有關貨運通道路基存在承載力不足的安全隱患,指揮倒車人員站位不當,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間接原因。
三、原則同意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的劃分、認定和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一)同意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陸永輝,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201-2012作業;未及時告知或提醒收料員及送貨駕駛員有關貨運通道路基承載力不足的安全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以罰款14000元。
(二)同意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項目安全管理及隱患排查治理落實不到位,未按《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201-2012作業;未及時告知或提醒收料員及送貨駕駛員有關貨運通道路基存在承載力不足的安全隱患;卸貨作業場空間狹窄,指揮倒車人員站位不當,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以罰款16萬元。
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市安監局依法執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其他行政處理,由市建委和所在單位依法、依規實施。
四、同意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要進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強化施工現場管理,及時排查整治各類安全隱患。要切實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力度,著力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識。要從嚴落實《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201-2012要求,嚴格按《土方回填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組織施工,防止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事故調查處理情況應當在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四川飛紅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成都新尼麥龍物流有限公司公開宣布,并依據整改要求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整改落實情況在收到本批復后30日內報市政府安辦備案。
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