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青羊區小南街地下公共停車場項目“2013·01·15”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四川省川建勘察設計院、成都添位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億科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調查組關于《青羊區小南街地下公共停車場項目“2013·01·15”坍塌事故調查報告》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工作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號),程序合法。
二、原則同意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及事故性質的認定。這 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人工挖孔樁作業工人提前拆除尚未達到養護期限的井壁支模,且超前挖土,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四川 省川建勘察設計院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工人違章作業行為,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原則同意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的劃分、認定和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楊如志,四川省川建勘察設計院工人。安全意識淡薄,提前拆除尚未達到養護期限的井壁支模且超前挖土,導致坍塌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作責任追究。
(二)聶浩帆,四川省川建勘察設計院小南街地下公共停車場項目經理。履 職不到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工人違章作業行為,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 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以罰款7000元。
(三)四川省川建勘察設計院。施 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工人違章作業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根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 定,對其處以罰款110000元。
四、同意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為認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訓,事故各相關單位要舉一反三,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施工現場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一)四川省川建勘察設計院要嚴格按照《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規定要求組織施工,嚴格落實職工安全“三級教育”制度,配備相應救援設施、設備,加強安全隱患檢查排查力度,防止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二)成都添位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要充分發揮業主的主導作用,正確處理工程質量、進度與安全生產的關系,督促施工、監理單位嚴格落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和要求。
(三)四川省億科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要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督促施工單位嚴格落實人工挖孔樁作業技術規范和建筑施工技術標準,加強危險性較大工程旁站監理,確保施工安全。
五、四川省川建勘察設計院、成都添位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億科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要在本單位公開宣布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并依據整改要求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對事故責任人和單位罰款的行政處罰,由青羊區安監局負責執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其他行政處理由市建委和所在單位依法、依規實施。在接到本批復后30天內,市建委及事故相關單位要將對相關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決定函告市安監局備案。
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