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不銹鋼冒充lCrl8Ni9Ti,導致冶金爐爆炸事故2死1重傷
江蘇宜興一家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鍋爐壓力環,以次充好,結果導致購買了此設備的遼寧朝陽某企業發生爆炸事故,造成兩死一傷的悲劇。2022年3月獲悉,遼寧朝陽市中院終審判決:宜興某公司負責人任某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刑3年。
宜興市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與遼寧朝陽某企業就定作礦熱爐壓力環進行磋商。雙方簽訂了壓力環《承攬(定作)合同》,合同中約定雙某錳業向宜興市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定作波紋管壓力環3套,單價為71000元,總價款213000元,材質為lCrl8Ni9Ti。
合同簽訂后,任某向其材料供貨商訂購304不銹鋼,并加工成壓力環。同年8月25日發貨給遼寧朝陽某企業,9月6日安裝完成,次日焙燒生產。10月1日,礦熱爐發生爆炸,致雙某錳業推料工人兩人死亡,一人重傷,共造成340余萬元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后,朝陽縣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調查組,查明壓力環失效是由于制造壓力環的材料304奧氏體不銹鋼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晶間腐蝕而導致的。從化學成分分析結果表明,送檢的壓力環材質為304奧氏體不銹鋼,此鋼中不含有Ti元素,其抗腐蝕能力低于lCrl8Ni9Ti,且化學成分未滿足304奧氏體不銹鋼的標準要求。最終,事故調查組作出如下事故調查結論:
1.直接原因:認定壓力環發生晶體間腐蝕破壞,直至穿透鋼板漏水,水遇爐內熔融金屬后發生爆炸,是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主要原因:礦熱爐內2#電極把持器上的壓力環抗腐蝕性差,是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間接原因:安全規章制度不落實,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是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朝陽縣法院一審認定,宜興市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30萬元。任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賠償朝陽某公司311萬余元。
宜興市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不服上訴。稱公司用304板材替換1Cr18Ni9Ti板材的合同及相應事實不成立,304與1Cr18Ni9Ti是不同的牌號,二者不存在高低等級、檔次的比較性,宜興市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交付的壓力環不存在以次充好。
宜興市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交付的壓力環是非標準件,不是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公司采購的304板材符合行業習慣,不具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故意。
宜興市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對壓力環進行油壓、水壓等檢測合格后才出廠,系合格產品。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任某則稱,其只是公司的員工,不是民事賠償的主體,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朝陽市中院終審維持了刑事部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