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博大昌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4·28”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4月28日8時10分許,在雙流區公興街道荷韻佳苑二期一標段5號樓9層板面,四川博大昌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人在進行鋼筋轉運過程中,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14萬元。
一、基本情況
(一)工程概況
荷韻佳苑二期一標段工程是公興街道農民安置項目,由成都雙流興城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城置業公司)投資建設,中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齊建筑公司)總承包,四川建鑫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鑫監理公司)監理,四川博大昌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大勞務公司)負責勞務。項目地點位于成都市雙流區公興街道,2018年4月開工,預計2019年12月完工,項目主要內容為A1-A15主樓及地下室,建筑面積約22萬㎡,工程合同價約5.8億,資金來源為區財政資金。
(二)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建設單位為興城置業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3日,注冊資本(人民幣)柒仟玖佰萬元,注冊地址為成都市雙流區東升街道白河路四段雙流縣規劃展覽館內,張濤為法定代表人,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10122594676437Y〉,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建筑工程施工等。田君為該項目現場負責人。
施工總承包單位為中齊建筑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3年01月27日,注冊資本(人民幣)叁億陸仟萬元,注冊地址為成都高新區高升橋東路7號,王攀為法定代表人,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10000746404554B〉,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安全生產許可證為(川)JZ安許證字〔2006〕000352,許可范圍為建筑施工。洪波任項目經理。
勞務單位為博大勞務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4日,注冊資本(人民幣)壹仟萬元,注冊地址為成都市成華區建設北路三段88號1棟8層806號,陳淑英為法定代表人,向守都任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營范圍為建筑勞務分包,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橋梁工程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10108MA61XLN96N〉,安全生產許可證為(川)JZ安許證字〔2017〕000684。袁行儒為該項目現場負責人。
監理單位為建鑫監理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3日,注冊資本(人民幣)陸佰捌拾萬元,注冊地址為成都市高新區天益街38號2棟817—821號,法定代表人為李建平,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100007383475887〉,經營范圍為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工程項目管理等。茍啟茂為總監代表。
(三)合同簽訂情況
荷韻佳苑二期農民安置小區建設項目一標段合同是由興城置業公司與中齊建筑公司簽訂,約定由中齊建筑公司負責該工程,工程承包范圍為工程量清單及設計圖紙所示范圍的全部內容及在實施過程中根據現場情況等原因發生的經發包人書面認可的變更等,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760天,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勞務服務分包合同是由中齊建筑公司與博大勞務公司簽訂,合同承包模式為勞務總承包,承包范圍為設計施工圖中除甲方專業分包和指定分包項目以外的所有內容且含分包單位配合費,施工圖中結構及建筑部分的所有內容,約定由博大勞務公司按照施工圖紙及施工規范、圖集和本合同約定的要求組織施工,負責整個勞務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安全、質量、進度、工期等方面的工作,并在各方面達到雙方約定的要求。工期為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救援、善后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9年4月28日8時10分許,公興街道荷韻佳苑二期一標段5號樓9層板面進行墻柱鋼筋焊接作業,五號塔吊由司機莫武旭操作,在地面司索信號工陳萍的指揮下,將約300根鋼筋吊至9層板面,然后在該層樓面司索信號工黎成的指揮下放置到二單元電梯前室處(該位置地面已提前放置墊木)。鋼筋班組工人夏祥尊發現該處還不具備豎焊作業條件,要求將鋼筋轉吊至一單元電梯前室處,黎成用對講機指揮塔吊司機莫武旭重新起吊,在起吊至離樓層板面20—30㎝左右時暫停下來,經黎成觀察,起吊物平穩、捆綁牢固,便招呼夏祥尊離開起吊物,一起向東面退至離鋼筋懸停處2—3m的地方,黎成指揮塔吊司機繼續起吊,當垂直起吊至樓層板面約3m高時,夏祥尊突然從黎成身邊跑到起吊鋼筋下方去取墊木,起吊鋼筋突然滑落擊中夏祥尊背部,并將其壓倒在電梯井處的豎筋插放位置,致使夏祥尊受傷。
(二)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工友立即組織搶救,博大勞務公司安全員劉洪、安全協管員潘小明接到事故報告后,也分別趕到現場組織并參加搶救,共同將壓在傷者身上的鋼筋移開,隨即將傷者轉移至地面并送到天府新區醫院進行搶救。到醫院后,醫生搶救幾分鐘后就宣布夏祥尊經搶救無效死亡。
接到區政府辦事故通知后,區應急局、區公安分局、區住建交通局及公興街道等部門相關負責人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置工作。
(三)事故傷亡和善后處理情況
該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夏祥尊,男,45歲,漢族,四川省仁壽縣中崗鄉高舉村2組人,博大勞務公司鋼筋班組工人,身份證號碼:xxx;
4月28日晚,死者家屬與博大勞務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并獲得全部賠償款;4月29日,死者遺體火化,善后工作結束。
三、現場勘驗
事發地點位于雙流區公興街道荷韻佳苑二期一標段5號樓9層板面,具體位置在二單元電梯前室左側剪力墻豎向鋼筋處,留有一灘血跡,距離樓梯間約2.5米,事發地點周圍散落有300根螺紋鋼筋,每根鋼筋長3米,直徑為12㎜,重約800㎏。吊物距塔機中心距離約18米(查塔機的安裝方案及使用說明書相關內容,該起重機臂18米處的起重量為2000㎏),該層樓板面積約890平方米,在電梯間兜網處散落有一頂黃色安全帽。事發塔機位于五號樓南側,吊鉤下方有吊盤,吊盤兩側掛有兩根鋼質吊繩,吊繩下方有兩個卸扣,其中一個卸扣變形。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夏祥尊違規進入起吊鋼筋下方取墊木,被滑落的鋼筋擊中背部,致使其受傷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博大勞務公司,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現場監管不力,未及時制止工人夏祥尊的違章行為;
2.卸扣螺栓在經過兩次起吊,受鋼絲繩的拉力和摩擦作用,致使卸扣螺栓松脫,造成所吊鋼筋滑落。
(三)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博大勞務公司“2019·4·28”一般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夏祥尊,博大勞務公司鋼筋班組工人。安全意識淡薄,違規進入起吊鋼筋正下方取墊木,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作責任追究。
2.向守都,博大勞務公司總經理。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1之規定,對此次事故負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2之規定,建議由成都市雙流區應急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3.袁行儒,博大勞務公司荷韻佳苑二期一標段項目現場負責人。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及時制止工人的規章行為,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3之規定,對此次事的發生負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4之規定,建議由成都市雙流區應急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4.《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事故發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應負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博大勞務公司,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現場監管不力,未及時制止工人夏祥尊的違章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5之規定,對此次事故負管理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6之規定,鑒于博大勞務公司積極組織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及時消除負面影響,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具有從輕情節。建議由成都市雙流區應急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各事故相關單位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一)博大勞務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召開安全專項分析會,進一步提高安全認識,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認真排查治理安全隱患,防止和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二)中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強化對施工現場的風險管控,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督查、檢查力度,督促勞務單位認真排查治理重點場所和起吊區域的安全隱患,防止和杜絕種類事故發生。
(三)興城置業公司要加強項目管理,督促各參建單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全面排查整治各類安全隱患,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到位,整改落實到位,杜絕類似事故發生。
(四)區住建交通局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召開安全專項分析會,進一步強化項目部安全監督管理,對全區各建設項目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大排查,及時消除工地安全隱患,確保安全,同時通報該起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