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樓拋垃圾墜亡!安徽宿州市高新區標準化廠房“2019.11.15”建筑亡人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11月15日,市高新區標準化廠房四期工程發生一起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1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市政府同意,市安委辦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成立了由市應急、住建、工會、紀委監委等部門,并聘請專家組成的“2019.11.15”建筑亡人事故調查組。調查組通過勘查現場、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范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建設單位及項目情況
宿州市高新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7日,營業期限:長期。住所:安徽省宿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3***,法定代表人:甄樂明,注冊資本:貳拾億圓整。經營范圍: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基礎建設、水利設施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工業地產、房產和公共配套設施項目的租賃、投資、建設和管理,商業配套項目的開發、建設和銷售,土地整理及開發,國有資產管理,股權投資,高新區重大項目和基礎設施投資和管理(依法須經相關部門批準的項目,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宿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整體城鎮化(一期)項目標準化廠房(四期地塊一)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標準化廠房項目)位于宿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靈溪路以東,銳富科技以北,總用地面積約68008平米,總投資約1.03億元,總建筑面積約10萬平米,建設內容主要包括標準化廠房11棟,其中3棟6層框架結構,7棟4層框架結構,1棟鋼結構,事發地在6#樓二樓平臺。
(二)施工單位情況
曙光建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9日,營業期限2013年9月9日到2033年9月8日。住所:浙江省臺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810****,法定代表人:林作川,注冊資本:叁億零陸拾捌萬元整,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古建筑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消防設施工程施工、工程測量服務;工程勘察服務、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其他工程技術咨詢服務;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筑勞務分包;建材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三)監理單位情況
宿州市峙恒建設監理事務所,成立于1995年7月14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300****,法人代表:潘峰,注冊資本:叁佰萬圓整,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東昌小區1號樓,經營期限:長期,類型:集體所有制,經營范圍:建設及其咨詢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四)相關人員情況
1.韓小六,男,53歲。為瓷磚鋪貼班組工人,事故中死亡。
2.湯勝利,男,54歲,宿州市峙恒建設監理事務所標準化廠房項目工程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
3.李昌國,男,45歲,曙光建設有限公司宿州高新標準化廠房工程項目部安全部門負責人。
4.王彥雅,男,61歲,曙光建設有限公司宿州高新標準化廠房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
5.任清龍,男,56歲,宿州市高新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標準化廠房現場負責人。
6.甄樂明,男,50歲,宿州市高新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19年11月15日上午,韓小六、白琴娃、黃志昌等工人在6#樓二樓衛生間貼瓷磚。中午11點30分下班后,韓小六、白琴娃仍留在現場加班,打掃衛生至12點30分,韓小六在拋扔垃圾時,從二樓摔落地面。
事故發生后,項目部現場管理人員即報項目經理王彥雅,王彥雅安排副經理李昌國、安全員陳顥元等前往現場處置。現場工人白琴娃撥打120急救車并同工友黃志昌隨120急救車將韓小六送至市立醫院救治。當晚22時市立醫院對韓小六實施手術,次日凌晨兩點,韓小六手術后被送入醫院重癥監護室觀察治療。
11月25日,韓小六家屬要求將其轉院至南京治療,在市立醫院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家屬自行調來移動ICU急救車,于當晚21時將韓小六送上車,期間韓小六病情急劇惡化,其家屬又申請恢復住院治療,11月27凌晨3點,韓小六在市立醫院死亡。
事發后,高新區相關部門積極協商相關方開展善后工作,并于30日同韓小六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善后工作結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韓小六安全意識淡薄,未充分認識作業場所安全風險,未佩戴安全帽違章作業,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曙光建設有限公司宿州高新區標準化廠房項目部安全生產制度落實不嚴格,日常管理松懈,現場管理不力,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2.宿州市峙恒建設監理事務所宿州標準化廠房項目監理部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
3.宿州市高新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
四、事故性質認定
該事故是一起作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相關單位監督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韓小六,曙光建設有限公司標準化廠房項目部瓷磚鋪貼工人,負事故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對其追究責任。
(二)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王彥雅,曙光建設有限公司標準化廠房項目部項目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不強,項目部安全生產制度執行不嚴,風險隱患排查整治不力,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認真,負事故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上年度收入30%的罰款。
2.李昌國,曙光建設有限公司標準化廠房項目部安全部門負責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現場監管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員工的違章行為,負事故直接管理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5000元的罰款。
3.湯勝利,宿州市峙恒建設監理事務所宿州高新標準化廠房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對項目安全生產監理不力,負監理失職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5000元罰款。
4.任清龍,宿州市高新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現場負責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制度不嚴格,制止和糾正“三違”行為不力,負事故管理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3000元罰款。
5.甄樂明,宿州市高新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未能有效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隱患,負事故領導責任。責成其向市安委辦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三)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曙光建設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未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負事故主要責任。鑒于該公司能積極主動處理善后,認真配合事故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議對其處25萬元的罰款。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曙光建設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制度的執行。要把作業現場風險防范與隱患排查治理放在重中之重,切實加強對外包作業項目與人員的管理,做好臨邊防護等安全保障措施,確保現場人員防護與安全管控措施落實到位。針對該起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認真排查并消除管理盲區與事故隱患,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二)宿州市峙恒建設監理事務所要嚴格履行法定監理職責,加強監理過程安全管控,完善監理管控資料,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嚴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三)宿州市高新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加強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產安全事故。
(四)高新區管委會要以此事故為鑒,深入開展警示教育,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全轄區、全行業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堅決消除監管盲區與隱患死角,切實做到警鐘長鳴,確保建筑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