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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火災,哪些人會被拘留處罰? 這些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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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動火人被刑拘
2018年6月21日20時03分許,建行西安南大街支行發生火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29.45萬元。

 

事故經過:嘉森裝飾公司楊會軍、侯松林、醋世玉、王海軍、彭傳發、強金龍六人吃過晚飯后, 19時50分許,開始加班拆除最后三根屋面外挑架。楊會軍作為現場負責人指揮侯松林、醋世玉、王海軍三人進行拆除作業,強金龍和此前在地面負責警戒的彭傳發在屋頂切割鋁合金管道。未取得電焊作業操作證的侯松林使用電焊機切割第一根屋面外挑架鋼管與網架間焊點時,被吹落的高溫液態金屬及氧化物掉落至下方臨時搭設的人行通道頂部,引燃密目防護網、門柱裝飾品,致使竹片腳手墊、辦公大樓外立面鋁塑板、木工板進一步燃燒,導致火災發生。鋁塑板和建筑物主體之間的空隙在火災發生后形成通風煙道,上下壓差加劇火災區域內可燃材料燃燒,辦公大樓部分辦公室受損。

 

事故原因:嘉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員工侯松林安全意識淡薄,在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證違規使用電焊機切割、作業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電弧切割防護鋼管與網架間焊點時被吹落的高溫液態金屬及氧化物落至下方臨時搭設的人行通道頂部,引燃門柱塑料裝飾品、腳手架密目網,是造成此次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事故處理:嘉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員工侯松林安全意識淡薄,違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條 作業前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附錄《特種作業目錄》第2.1條之規定,無證違規使用電焊機切割、作業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電弧切割防護鋼管與網架間焊點時被吹落的高溫液態金屬及氧化物落至下方臨時搭設的人行通道頂部,引燃門柱塑料裝飾品、腳手架密目網致使火災發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
 
侯松林的上述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 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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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總包負責人被拘留
3月10日16時許,位于鄭東新區龍子湖北路衛華工程機械研究院科研樓建筑工地,一棟在建辦公樓屋頂平臺發生火災。著火物為空調外機和空調外機外包裝材料(泡沫、包裝木板),過火面積約20平方米,無人員傷亡。(火災不再只是損失的大小問題,更嚴重的所造成的惡劣影響,倒逼相關單位必須采取問責和處罰!)

 

根據消防人員的調查,鄭東新區衛華工程機械研究院科研樓建筑工地火災,起火點位于該建筑屋頂平臺上,著火物為空調外機和空調外機外包裝材料(泡沫、包裝木板)。經調查,空調施工單位火災發生時并未進行作業。起火原因為,當時正在進行幕墻施工的工人抽煙,丟棄的煙蒂引燃了空調外機外包裝材料。目前項目總包負責人已被姚橋派出所行政拘留,轄區消防大隊責令該建筑工地停止施工,并進行立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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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電焊工和安全員被拘留
2018年1月5日10時40分,松山湖北部某工廠在建工地發生火災,起火建筑為一棟4層高的在建廠房建筑,框架結構,占地2770.49平方米,起火部位為樓頂一個冷卻塔,過火面積約5平方米,因正在安裝設備冷卻塔,電焊工不慎操作,焊渣掉到冷卻塔內的填充物引起火災,所幸并無人員傷亡。

 

東莞市公安消防支隊松山湖大隊在通報中稱,經查實,起火原因系東莞松山湖北部某工廠在建工地廠房樓頂在冷卻塔安裝施工過程中,作業員李某在未采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使用明火作業(電焊作業)焊渣濺落并引燃冷卻塔內的可燃過濾棉而引發火災。而黃某作為現場施工負責人,指使李某在施工工地違反消防規定,冒險作業,引發火災,未履行現場監護職責。經調查詢問,電焊工李某及安全負責人黃某對火災原因認定無任何異議,并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松山湖消防大隊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黃某和李某分別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目前,李某和黃某已于火災發生當晚被送至東莞市拘留所執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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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施工負責人被拘留
1 月 3 日上午 10 點多,位于東莞市南城鬧市區的一在建的工地發生大火,濃煙滾滾,甚至可以見到工地頂層的明火,所幸并無人員傷亡。

 

經東莞市公安消防支隊調查,起火原因系南城區某在建工地樓頂做避雷網格作業員盧某進行電焊作業時焊渣濺落并引燃周圍易燃保溫泡沫棉,引發火災。

 

陳某作為現場施工負責人, 指使盧某在施工樓棟鋪滿易燃保溫泡沫棉的樓頂施工現場進行電焊操作,且未履行現場監護職責,指使他人冒險作業引起火災。經調查詢問,電焊工盧某及施工負責人陳某對火災原因認定無任何異議,并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過失引起火災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終,南城區公安消防大隊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盧某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對陳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目前,盧某和陳某已被送至東莞市拘留所執行拘留。

施工現場的防火和消防怎么管?
 
01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一建立防火制度

 

(1)施工現場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

(2)建立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少于施工總人數的10%。

(3)建立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二施工現場動火審批程序

 

(1)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如鋼結構的安裝焊接。

 

一級動火:

1) 禁火區域內。

2) 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及與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 各種受壓設備。

4)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 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 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2)二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責任工程師組織擬定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表,報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級動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項目責任工程師和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級動火: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

(4)動火證當日有效,如動火地點發生變化,則需重新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三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施工平面圖、施工方案均應符合消防安全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施工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堆場、材料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

(3)施工現場夜間應設置照明設施,保持車輛暢通,有人值班巡邏。

(4)不得在高壓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設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確保使用有效。

(6)土建施工期間,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同時敷設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7)危險物品之間的堆放距離不得小于10m,危險物品與易燃易爆品的堆放距離不得小于30m 。

(8)乙炔瓶和氧氣瓶的存放間距不得小于2m,使用時距離不得小于5m ;距火源的距離不得小于10m 。

(9)氧氣瓶、乙炔瓶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得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11)冬期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有相應的方案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12)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02施工現場消防管理
 
 
 

 

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工作,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所在地政府關于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規章、規定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現場必須成立消防安全領導機構,建立健全各種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包括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應急預案及演練、消防組織機構、消防設施平面布置、組織義務消防隊等。

 

一施工期間的消防管理

 

施工組織設計應含有消防安全方案及防火設施布置平面圖,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公安監督機關審批或備案。

 

(1)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設備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電閘箱內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的強光源。

(2)電焊工、氣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時,要有操作證和動火證并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器具,動火前,要清除周圍的易燃、可燃物,必要時采取隔離等措施,作業后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方可離去。動火證當日有效并按規定開具,動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動火證手續。

(3)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m,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m 。建筑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4)從事油漆或防水施工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和措施,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5)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6)施工現場使用的大眼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密目式防塵網、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時施工企業保衛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7)項目部應根據工程規模、施工人數,建立相應的消防組織,配備足夠的義務消防人員。

(8)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二消防器材的配備

 

(1)臨時搭設的建筑物區域內每100㎡配備2只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時,應配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

(池)、黃沙池,且周圍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臨時木料間、油漆間、木工機具間等,每25㎡配備一只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庫應配備數量與種類匹配的滅火器、高壓水泵。

(4)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其進水口一般不應少于兩處。

(5)室外消火栓應沿消防車道或堆料場內交通道路的邊緣設置,消火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120m;消防箱內消防水管長度不小于25m。

 

三滅火器設置要求

 

(1)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的位置,如房間岀入口、通道、走廊、門廳及樓梯等部位。

(2)滅火器的銘牌必須朝外,以方便人們直接看到滅火器的主要性能指標和使用方法。

(3)手提式滅火器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消防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于1.5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這一要求的目的是:

1) 便于人們對滅火器進行保管和維護;

2) 方便撲救人員安全、方便取用;

3) 防止潮濕的地面對滅火器性能的影響和便于平時衛生清理。

(4)設置于掛鉤、托架上或消防箱內的手提式滅火器應正面豎直放置。

(5)對于環境于燥、條件較好的場所,手提式滅火器可直接放在地面上。

(6)對設置于消防箱內的手提式滅火器,可直接放在消防箱的底面上,但消防箱離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15m。

(7)滅火器不得放置于環境溫度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

(8)從滅火器出廠日期算起,達到滅火器報廢年限的,必須強制報廢。

 

四重點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存放易燃材料倉庫的防火要求

 

(1)易燃材料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駛到的地方,并應設在下風方向。

(2)易燃材料露天倉庫四周內,應有寬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作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礙物。

(3)貯量大的易燃材料倉庫,應設兩個以上的大門,并應將生活區、生活輔助區和堆場分開布置。

(4)有明火的生產輔助區和生活用房與易燃材料之間,至少應保持30m的防火間距。有飛火的煙囪應布置在倉庫的下風地帶。

(5)易燃材料倉庫與其他建筑物、鐵路、道路、架髙電線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有關規定執行。

(6)對易引起火災的倉庫,應將庫房內、外按每500㎡區域分段設立防火墻,把建筑平面劃分為若干防火單元。

(7)可燃材料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0㎡,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0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m。

(8)對貯存的易燃材料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并保持良好通風。

(9)在倉庫或堆料場內進行吊裝作業時,其機械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防產生火星,引起火災。

(10)裝過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在清洗于凈后方準裝運易燃物和可燃物。

(11)倉庫或堆料場內電纜一般應埋入地下;若有困難需設置架空電力線時,架空電力線與露天易燃物堆垛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1.5倍。

(12)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燈具與易燃堆垛間至少應保持1m的距離。

(13)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堆垛外緣不小于1.5m,不準亂拉臨時電氣線路。

(14)倉庫或堆料場嚴禁使用碘鎢燈,以防碘鎢燈引起火災。

(15)對倉庫或堆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進行檢查維修和管理,形成檢查記錄,貯存大量易燃品的倉庫應設置獨立的避雷裝置。

 

(二)電、氣焊作業場所的防火要求

 

(1)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

(2)乙炔瓶和氧氣瓶之間的存放距離不得小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m。

(3)氧氣瓶、乙炔瓶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而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4)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 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 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 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 用可燃材料對設備做保溫、冷卻、隔聲、隔熱的,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7) 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

9)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

10) 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三)油漆料庫與調料間的防火要求

 

(1)油漆料庫與調料間應分開設置,且應與散發火星的場所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

(2)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品種,應分庫存放。

(3)涂料和稀釋劑的存放和管理,應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

(4)調料間應通風良好,并應采用防爆電器設備,室內禁止一切火源,調料間不能兼做更衣室和休息室。

(5)調料人員應穿不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不帶釘子的鞋。開啟涂料和稀釋劑包裝時,應采用不易產生火花型工具。

(6)調料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調料間內不應存放超過當日調制所需的原料。

 

(四)木工操作間的防火要求

 

(1)操作間的建筑應釆用阻燃材料搭建。

(2)操作間應設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桶,儲存消防用水。

(3)操作間冬季宜采用暖氣(水暖)供暖,如用火爐取暖時,必須在四周采取擋火措施;不應用燃燒劈柴、刨花代煤取暖。每個火爐都要有專人負責,下班時要將余火徹底熄滅。

(4)電氣設備的安裝要符合要求。拋光、電鋸等部位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密封式或防爆式設備。刨花、鋸末較多部位的電動機,應安裝防塵罩并及時清理。

(5)操作間內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

(6)操作間只能存放當班的用料,成品及半成品要及時運走。木工應做到活完場地清,刨花、鋸末每班都打掃干凈,倒在指定地點。

(7)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對舊木料一定要經過檢查,起岀鐵釘等金屬后,方可上鋸鋸料。

(8)配電盤、刀閘下方不能堆放成品、半成品及廢料。

(9)工作完畢應拉閘斷電,并經檢查確無火險后方可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