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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項目發生安全事故致2人死亡 | 安全總監現

2019年8月23日, 合肥市濱湖新區皖新文化創新廣場辦公2#樓項目發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調查過程中,暫停施工總承包、施工專業承包、監理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在肥承接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近日,合肥應急管理局公布了包河區皖新文化創新廣場項目“8·23”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在拆卸起重機上回轉時,在未用吊索吊住上回轉情況下違規拆除連接螺栓;王海蟒未正確佩戴安全帶,踩上已割斷螺栓的上,回轉失穩墜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 .北京某公司,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起重機拆卸施工現場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員在現場監督,違反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拆卸方案配齊作業人員,且未按照方案進行拆卸作業,違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項目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履職,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缶規定。

 

2.中建安徽分公司,未認真履行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對專業分包單位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員在 現場監督的問題失察,未有效制止和糾正專業分包單位未按方案 施工的問題,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

 

3.上海某合肥分公司,安排不具備監理資質的人員負責監理工作,違反《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和崗位職責的通知》規定;未按規定結合起重機拆卸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違反《危險 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八條逹規定。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包河區皖新文化創新廣場項目“8?23”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處罰人員王海蟒
 

建議免于處罰人員王海蟒,北京某公司雇用人員,違章作業,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二)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 .黃元明,中建安徽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總監,事發時在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未有效制止和糾正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王德產,北京公司項目安全負責人,未安排專職安全員在施工現場監督,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 .崔建忠,北京公司副總經理兼項目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在起重機拆卸現場監督管理;未按照拆卸方案配齊作業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①之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行政處罰。

 

2.申洪忠,北京公司總經理,未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行政處罰。

 

3.王曉雨,中建安徽分公司負責人,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糾正項目經理不在項目上履職的問題,對項目部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①之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行政處罰。

 

4.黃新友,中建安徵分公司項目部執行經理,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專業分包單位未按起重機拆卸方案施工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行政處罰。

 

5.鄭庭,上海某合肥分公司總監理工程師,未按規定結合起重機拆卸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行政處罰。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單位
 

1 .北京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起重機拆卸施作業的。工現場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員在現場監督管理;起重機拆卸過程中未按照拆卸方案配齊作業人員;項目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履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行政處罰。

 

2.中建安徽分公司,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對專業分包單位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員在現場監督管理的問題失察,未有效制止和糾正專業分包單位未按方案施工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行政處罰。

 

3.上海合肥分公司,未按規定結合起重機拆卸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行政處罰。

(五)其他處理建議
 

合肥某公司,未對項目監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進行檢査氣建議由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處理。
    報告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