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0” 長沙縣金井鎮 長沙靖凱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8·30” 長沙縣金井鎮
長沙靖凱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發布日期:2018-11-08 10:18 來源:長沙縣人民政府網
2018年8月30日6時55分,長沙靖凱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在位于長沙縣金井鎮的長沙金長湖鑄造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設備維護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32.18萬元。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長沙縣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金井鎮政府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縣監察委派員參與事故調查。
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提出了處理建議,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概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1、長沙金長湖鑄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長湖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3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2175****021D,住所為長沙縣星沙街道黃金塘社區眾鑫大市場五棟11-12號,法定代表人張衛平,經營范圍:鑄造;制造銷售車用系列柴油機及配件和配套發電機組。金長湖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租賃長沙金龍鑄造實業有限公司一棟建筑面積3500平方米的鋼結構廠房,雙方簽了《廠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長沙靖凱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靖凱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31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21MA****1BXK,住所為湖南省長沙縣金井鎮金平路67號,法定代表人周月亮,經營范圍:建筑勞務分包;勞動力外包服務;土石方工程服務;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建筑鋼結構、預制構件工程安裝服務。靖凱公司于2018年8月1日承包金長湖公司車間廠房的設施維護保養和生產設備清潔工作,雙方簽了《勞務承包合同》,承包期限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8月2日,靖凱公司安排文德翔、彭海強等5名作業人員進場作業。
(二)事故傷亡人員情況
死者,文德翔,男,漢族,湖南省湘鄉市人,身份證號:4303811985****7119 ,住址:湖南省湘鄉市白田鎮車田村趙家村民組197號,長沙靖凱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員工,未取得高處作業操作證。
傷者,李志新,男,1969年生,遼寧省北票市五間房鎮人,江陰市第三鑄造機械有限公司員工。事發時,受其公司安排在金長湖公司安裝設備。
(三)安全管理情況
金長湖公司成立了安全領導小組,由法定代表人張衛平擔任組長,肖奇志任專職安全員;制定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與靖凱公司簽訂承包合同時簽訂了《安全生產承包責任制合同書》,于8月5日向靖凱公司下達《關于對承包方的安全告知函》,告知其安全生產責任和項目存在高空墜落等風險;安排肖奇志對外委工程進行安全生產管理,肖奇志對外委工程進行了安全檢查。8月14日,肖奇志檢查施工現場時發現“現場有高空作業,但施工人員未佩戴高空作業安全帶”等安全隱患,當日向靖凱公司下達《施工方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函》,要求靖凱公司按整改意見整改,該函由周月亮簽收。
靖凱公司配備文俊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文俊未記錄安全生產檢查情況;8月5日,由周月亮主持,組織文德翔等6名從業人員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但未進行考核;周月亮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及時消除金長湖公司要求整改的安全隱患。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按照分工安排,文德翔于8月29日開始對行車軌道進行維護,工作任務包括調整行車軌道。行車軌道屬于鋼結構廠房附件,距離地面約12米。8月30日上午6時30分許,文德翔開始上班,作業時戴了安全帽,但未系安全帶。6時55分,文德翔不慎從行車軌道上墜落至地面,身體砸中行車下方的李志新。
事故發生后,公司負責人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醫生趕到后對文德翔現場診斷,發現其已死亡;李志新腿部骨折,被救護車送往長沙市第八醫院進行救治。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文德翔高處作業未系安全帶,違反高處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二)間接原因
1、文德翔未取得高處作業操作證,從事高處作業。
2、靖凱公司在組織從業人員培訓過程中未對其進行考核;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及時消除金長湖公司要求整改的安全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靖凱公司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與第四款①規定;安排未取得高處作業操作證的文德翔從事高處作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②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縣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③規定
予以處罰。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文德翔,未取得高處作業操作證,從事高處作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高處作業時未系安全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④規定,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1. 周月亮,靖凱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五)項⑤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縣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⑥規定予以處罰。
2. 文俊,靖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如實記錄安全檢查情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⑦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靖凱公司
按照公司規定予以處理。
·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靖凱公司應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以下方面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再安排上崗作業,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3、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排查、發現、整改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金長湖公司要加強對外協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督促其完善并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檢查發現的安全問題,要督促和跟蹤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長沙縣金井鎮
長沙靖凱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8·30”高處墜落事故調查調查組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