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中淥廣場工程“9·28”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9月28日15點20分許,位于泉州市豐澤區東海街道轄區中淥廣場施工現場發生一起一名施工人員被掉落的塔吊料斗砸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接到事故報告后,豐澤區應急局、公安分局、住建局等單位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并由豐澤區紀委監委、應急局、公安分局、住建局、總工會、東海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豐澤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詢問有關人員、制作詢問筆錄、查閱相關資料。現已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工程及單位概況
(一)工程概況
中淥廣場工程位于泉州市豐澤區東海景觀東路與東海經二十路交叉口北側,總建筑面積20955.10㎡,工程造價1.8億元,是一棟超高層綜合體,地上三十四層為辦公樓和公寓樓,地下室三層為停車庫和設備用房。該工程于2019年5月30日開工,目前施工處基坑開挖階段。工程建設單位為泉州市卡賓實業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福建新和日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二)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市洛江區虹山鄉虹山村農民街55號,于2016年1月8日成立,注冊資金壹億壹仟萬元,法定代表人梁小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證書編號:D335023871,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閩)JZ安許證字〔2015〕000229-1/2。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19年9月28日15時15分許,施工員周冬波在地下室東南角落(距第一道鎖口梁6 m)測量第二道支梁墊層水平標高時,他所處位置有一個方形空料斗影響其架設測量工具(全站儀),周冬波便用隨身攜帶的對講機指揮1#塔吊司機藍可將空料斗吊走,藍可接到指令后操作塔吊將吊鉤索具放至指定位置(穿過第一道支撐梁)。周冬波自行操作塔吊吊繩上的U型卡鎖料斗,并指揮塔吊司機提升吊物,本人并未離開起吊點。15時20分許,當料斗提升至第一道支撐梁面上方約6m,塔吊吊臂欲回轉時,料斗瞬間掉落。在地面上的塔吊指揮工萬紹安發現后,隨即用對講機呼叫塔吊司機將吊鉤放下,同時讓附近作業工人蒲光仁重新將吊繩上的U型卡鎖料斗后提升,才發現周冬波被倒扣在料斗內。現場人員當即聯系120,120急救車將其送往泉州二院東海分院搶救,經搶救無效于16時30分許死亡。
事故發生后,豐澤區應急局、住建局、公安分局和東海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立即趕到現場,勘察事故現場、了解事故相關情況。東海街道辦事處積極協調處理事故善后工作,事故當天,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建鶴與死者家屬簽訂調解協議書,死者家屬對處理結果無異議。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冬波,男,漢族,26歲,泉州惠安人,施工員,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50萬元(包括撫恤金、喪葬費、交通費等)。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施工員周冬波在使用U型卡鎖料斗時,未正確將U型卡的螺栓鎖入螺絲槽內便指揮塔吊司機提升吊鉤,當吊鉤提升至地面后吊臂旋轉時,U型卡吊繩受力方向產生變化,吊繩滑出U型卡,導致料斗脫落。
2.施工員周冬波不具有司索資質,擅自操作U型卡鎖起重物,違章進行塔吊指揮,且在吊物起吊后未能及時離開起吊點。
(二)間接原因
施工單位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對施工現場起重吊運作業安全管理不夠,對作業現場存在的違章作業行為未能及時糾正。
五、事故性質
經調查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屬建筑施工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及處理意見
(一)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 施工員周冬波安全意識淡薄,違章指揮塔吊進行起重吊運作業,未經教育培訓擅自操作起重吊繩U型卡鎖料斗,未正確將U型卡的螺栓鎖入螺絲槽內,且未及時離開起吊點,吊鉤上升后仍然站在吊物下方,最終釀成事故的發生,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2.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康培玉分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致使吊運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未能及時得到整改,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區應急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項目經理魏建國對新進場施工員周冬波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致使周冬波安全意識淡薄,對周冬波無資質操作司索行為未能及時糾正,未能認真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職責,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區住建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4.塔吊司機藍可、塔吊指揮工萬紹安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未能檢查起重物掛鉤安全狀況,未及時發現施工員周冬波仍然在吊物下方,違反了“十不吊”原則,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和《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該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事故相關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
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不夠,對塔吊吊運現場管理不到位,未能按規定配齊吊運作業人員,對吊運作業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未能及時糾正,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區應急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七、防范措施建議
(一)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施工方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認真履行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強化對一線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施工現場在用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按規定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設備管理人員,落實起重機械作業現場施工安全措施,防范生產安全事故。
(二)福建新和日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作為監理方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 《建筑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各項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
(三)泉州市卡賓實業有限公司作為建設方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嚴格履行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義務,督促參建各方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防范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
(四)區住建局要加強對受監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督促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認真開展施工現場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落實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防范生產安全事故。
(五)東海街道辦事處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職責范圍內對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并向區相關職能部門報告,防范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