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12·8”較大中毒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12月8日20時30分左右,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永龍能化)發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80萬元。
2018年12月10日,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按照洛陽市政府的批復,洛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會同市監察委、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孟津縣政府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對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12·8”中毒事故進行了調查。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氣密實驗和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范措施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是河南能源化工集團的直管單位和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為7億4000萬元整。2013年10月29日取得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豫安監?;椖堪矖l審字[2013]00255號)。2014年1月1日,企業名稱變更為“河南省能源化工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8日取得洛陽市孟津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變更的營業執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憲生。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經營范圍為:一般經營項目,化工行業業務咨詢,化工設備銷售,煤化工項目投資。
洛陽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項目由河南省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51%股權(簡稱河南煤業化工集團)與通遼金煤化工有限公司(簡稱金煤公司)持49%股權(技術股)合資建設,投資建設年產20萬噸乙二醇生產裝置,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負責全權管理。
永龍能化公司煤制乙二醇項目(設計產能20萬噸/年)是國家發改委產業升級的重大示范項目,也是河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總投資44.5億元,占地903畝,現有員工715人。項目立項、環評、安評等各項手續齊備,目前處于試生產階段,試生產日期: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
(二)承包商情況
洛陽一家人保潔服務有限公司2014年6月25日取得孟津縣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辦公室保潔,辦公室設備保潔服務,地址:孟津縣橫水鎮橫水街,注冊號:410322000013589(1-1)。公司法定代表人:莊利娜,公司實際控制人:莊玉毛(莊利娜之父)。2017年9月15日起,洛陽一家人保潔服務有限公司與洛陽永金化工有限公司簽訂裝卸服務協議,約定洛陽一家人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在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公司乙二醇廠亞鈉崗位進行上料作業。
(三)特種設備檢驗情況
河南銘澳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2016年7月取得營業執照,公司法人代表,李運鋒,營業期限2016年7月18日至2036年7月17日,經營范圍:安全閥校驗、閥門維修、帶壓堵漏等,注冊地址:新安縣產業集聚區工業大道北。公司持有河南省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閥校驗機構證書,編號為TS7441183-2021,有效期至2021年6月1日。核準項目為FD1(在線校驗)、FD2(在線校驗)。公司員工12人,10人持有特種從業人員證書。2018年8月11日,河南銘澳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與洛陽永金化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由河南銘澳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按《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有關法規標準,完成洛陽永金化有限公司安全閥校驗、維修工作。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18年12月8日18時20分,乙二醇廠化工三班亞鈉崗位現場操作人員楊帆通知亞硝酸鈉溶解釜需要上料,外包勞務工負責人韓占營接到通知后安排上料。19時亞硝酸鈉外包勞務工韓京玉、杜海林、賴新友、周水山相繼到廠,19時12分開始備料,19時30分完成第一釜備料,19時40分溶解釜開始投甲醇, 19時45分補甲醇結束,19時47分停溶解釜攪拌,19時48分啟動P805泵將溶解釜料打入反應釜R801B,20時反應釜進料完成,溶解釜留存液位491mm。20時03分溶解釜再次注水開始第二釜備料,20時07分注水結束,20時10分啟動溶解釜攪拌,此時液位1075mm,達到上料條件,20時15分外包勞務工四人又相繼到場,開始第二釜投料。
20時17分左右,乙二醇廠亞硝酸甲酯制備裝置安全閥、爆破片出現泄漏,有毒氣體通過亞硝酸鈉配料間西側風機孔洞、南側穿墻管線孔隙進入加料平臺溶解釜配料作業人員處;20時31分08秒外包勞務工周水山中毒暈倒,另外三名外包勞務工隨即上去進行施救;20時32分29秒另一名外包勞務工杜海林中毒暈倒,20時39分07秒在施救過程中另外兩名外包勞務工賴新友、韓京玉相繼中毒暈倒。
20時42分01秒中控人員齊艷濤發現溶解釜無人員上料,通知現場操作人員楊帆查看情況。20時45分19秒楊帆到達現場發現外包勞務工韓京玉、杜海林、賴新友、周水山均倒地,立即呼救、進行施救,20時46分08秒董耀宗趕到現場。20時46分50秒兩人一起將倒地四人轉移至配料間風機口處,同時通知中控、公司值班領導。20時51分當班班長張澤民與楊帆、胡泊、董耀宗、齊艷濤配備空氣呼吸器,將四名外包勞務工全部由配料間轉移至現場開闊處進行緊急現場救援,生產副廠長胡泊、值班技術員王榮榮、班長張澤民隨即相繼撥打急救電話120、調度室電話請求支援。21時04分將四名外包勞務工送至孟津縣公療醫院,并告知醫院進行針對性搶救。21時31分韓京玉經救治送入ICU監護室,2018年12月9日6時21分送往洛陽市中心醫院進行治療,目前,體征穩定,正在康復。杜海林、賴新友、周水山3人經全力搶救無效,于12月8日22時54分死亡。
事故發生后,國家應急管理部、省市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救援、傷員救治和社會穩控工作,并指導開展事故原因分析,嚴防次生事故發生。同時,安監部門責令企業立即停產整頓。
三、事故發生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通過查看DCS數據資料、調取視頻監控、現場勘查、詢問有關人員、反應釜進行氣密性實驗等,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乙二醇廠亞硝酸甲酯制備裝置安全閥、爆破片出現泄漏,有毒氣體亞硝酸甲酯泄漏后由亞硝酸甲酯制備裝置三層平臺(層高11.5米)下沉,通過亞硝酸鈉配料間西側風機孔洞(二層平臺層高4.7米)、南側穿墻管線等孔隙進入亞硝酸鈉加料平臺溶解釜配料作業人員處,導致4人亞硝酸甲酯中毒。
(二)間接原因
1.特種設備(安全閥)校驗機構未盡責。根據TSG ZF001-2006《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錄E2.2(1)規定:安全閥的檢驗項目包括整定壓力和密封性能。但企業提供的反應釜安全閥檢測報告顯示: 8月11日在線檢測方式下,涉事企業安全閥僅進行了整定壓力校驗,未進行密封性能試驗。
2.企業設備管理制度落實不嚴格。根據TSG ZF003-2011《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監察規程》B6.1、B6.2、B6.3規定:使用單位應當經常檢查爆破片裝置是否有介質滲漏現象;爆破片更換周期一般情況下為2至3年,對于腐蝕性、毒性介質以及苛刻條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裝置應當縮短更換周期。爆破片裝置出現設備停工6個月,再次投入使用應當立即更換。經事故調查發現,2015年4月企業停車進行技術改造升級至2017年10月重新開工前未對反應釜所有的爆破片裝置進行全面檢查、檢測和更換。
3.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不到位。中控室設置的固定式有毒氣體報警儀報警后沒有及時響應處置,自2018年12月8日20時17分40秒至20時47分54秒,三層平臺反應釜周圍設置的4臺固定式有毒氣體探測儀相繼出現多頻次、高濃度報警,永龍能化公司乙二醇廠沒有及時按操作規程要求安排現場人員排查確認。事故調查取證過程中發現,2018年10月20日反應釜附近幾個有毒氣體報警儀曾發生過不間斷報警,但隱患出現后,企業在沒有查找到泄漏源,安全隱患沒有得到有效治理的情況下仍帶病違規生產。
4.工藝管理上存在缺陷?,F場查看亞硝酸鈉配料間西側排風機未安裝且留有孔洞,南側穿墻管線沒有進行有效封堵,三層平臺(層高11.5米)反應釜安全閥泄漏后有毒氣體亞硝酸甲酯比空氣重,通過孔隙進入亞硝酸鈉加料平臺(二層平臺層高4.7米)溶解釜配料作業人員處。企業沒有按照《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規范》GBZ /T 194-2007第6.1.2條規定,將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過程與其他無毒無害的工藝過程隔開。
5.危險作業點和重點場所視頻監控形同虛設。溶解釜加料平臺雖然設置了在線工業視頻監控,但沒有發揮應有作用,監控畫面在中控室大屏幕上可以清晰顯示人員現場加料作業過程。自2018年12月8日20時31分1人暈倒事發開始,至2018年12月8日20時45分四人先后暈倒,中控操作人員沒有第一時間發現現場異常情況,失去了救援的最佳時機。
6.現場作業勞動防護規定未按制度進行落實和有效監督。亞硝酸鈉加料崗位人員應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便攜式有毒氣體報警儀、戴防護眼鏡、防滲透衣服和手套等個體防護用品,但現場加料作業人員僅佩戴帆布手套、一般勞保服,個體防護穿戴不符合要求。
7.承包商管理不嚴,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企業對于承包商資質審核把關不嚴,管理不到位;對于員工教育不到位,臨時用工安全常識、應急狀態下自救和互救知識缺失;疏于作業現場監管;企業對雙預防體系建設重視不夠,標準不高,工作不扎實,敷衍應付,沒有把雙預機制建設工作落實到一線崗位和一線員工。
8.屬地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孟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雙預防機制體系建設等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標準不高。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12·8”較大中毒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結合事故調查組查明的事故原因及認定的事故性質,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法侓法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追究人員
1.周水山,男,62歲,孟津縣小浪底鎮津西村人,洛陽一家人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工人,在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廠亞鈉崗位上料作業過程中違反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未攜帶便攜式有毒氣體報警儀,未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責任追究。
2.賴新友,男,62歲、孟津縣橫水鎮橫水村人,洛陽一家人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工人,在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廠亞鈉崗位上料作業過程中違反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未攜帶便攜式有毒氣體報警儀,未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責任追究。
3.杜海林,男,61歲,孟津縣城關鎮牛步河村人,洛陽一家人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工人,在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廠亞鈉崗位上料作業過程中違反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未攜帶便攜式有毒氣體報警儀,未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責任追究。
(二)建議黨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人員
1.韓京玉,男,60歲,孟津縣橫水鎮橫水村人,洛陽一家人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工人,在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廠亞鈉崗位上料作業過程中違反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未攜帶便攜式有毒氣體報警儀,未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在事故中受傷,建議洛陽一家人保潔服務有限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關系。
2.韓占營,男,61歲,孟津縣橫水鎮橫水村人,洛陽一家人保潔服務有限公司乙二醇項目亞鈉上料崗位具體負責人,負責臨時用工安排和記工。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洛陽一家人保潔服務有限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關系。
3.莊玉毛,男,50歲,孟津縣麻屯鎮莊溝村人,洛陽一家人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員工從事危險化學品崗位操作未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未為員工提供必備的安全防護設備,疏于管理;提供虛假用工資質。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齊艷濤,男,28歲,三門峽盧氏人,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廠內操,在主控室負責監控亞鈉區和設備運行情況。事故發生前,在監控平臺上未及時發現和報告反應釜附近有毒氣體報警儀異常報警情況;同時,事故發生后因未能及時在視頻監控中發現亞鈉投料崗位發生的異常,延誤了事故救援,造成了事故擴大。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5.張澤民,男,29歲,洛陽市吉利區人,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廠班長,負責當班乙二醇廠安全生產及各崗位之間的協調。在生產現場的巡檢過程中不到位,沒能及時發現亞鈉上料崗位臨時人員作業違反勞動防護規定和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6.楊帆,男,26歲,三門峽市澠池縣人,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廠外操巡檢員,負責亞鈉崗位現場設備日常巡檢。對四名臨時工上崗前安全檢查不到位,并監督現場作業和勞保用品正確佩戴。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給予開除處分。
7.王榮榮,男,36歲,中共黨員,孟津縣城關鎮人,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廠分餾區技術員,12月8日當班值班員,負責當班乙二醇廠的技術救援和安全生產。當班時,未對外來臨時務工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對現場作業疏于管理,沒有嚴格落實和執行企業規章制度。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給予開除處分。
8.楊曉華,男,44歲,河南省安陽人,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廠安全技術員,負責乙二醇廠安全管理、安全培訓和安全監管。未認真履職,疏于臨時勞務用工的管理培訓。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給予留廠察看處分。
9.李豪然,男,25歲,河南省開封市人,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廠技術員,負責乙二醇廠流程圖、工藝設備檢修技術交底,亞鈉崗位技術;協助生產廠長做好生產及員工考核。對調崗人員(齊彥濤)沒有開展系統性技能培訓,沒有進行崗位考核。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給予留廠查看處分。
10.劉義釩,男,29歲,中共預備黨員,河南省許昌市人,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廠技術副廠長,負責乙二醇廠技改和工藝技術,兼負責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及應急管理。對齊艷輝調崗后是否進行嚴格培訓和考核情況不清楚,對監督職工培訓職責落實不到位,未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給予降職處分。
11.胡泊,男,40歲,安陽市文峰區人,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廠副廠長,分管乙二醇廠安全生產工作。對外包作業單位和臨時人員疏于管理,工作中沒能嚴格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給予撤職處分。
12.秦保,男,50歲,中共黨員,新鄉市延津縣人,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廠廠長,負責乙二醇廠全面工作。疏于對外來用工使用管理,工人正確佩戴使用勞保用品情況監督不到位,對乙二醇廠隱患排查不仔細不徹底。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給予降職處分。
13.魯彥沛,男,43歲,中共黨員,河南省唐河縣人,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副部長,負責公司現場安全管理、雙基建設考和標準化工作。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給予降職處分。
14.楊理強,男,44歲,中共黨員,洛陽市孟津人,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負責公司安環部全面工作。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給予記大過處分。
15.孫濤,男,39歲,中共黨員,河南宜陽人,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機動部部長,負責公司設備安全管理和機動部日常工作,分包乙二醇廠設備管理工作。在公司與河南省銘澳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履行在線檢測協議時未盡職責提示檢測機構做安全閥氣密性檢測;對乙二醇廠的設備管理狀況疏于管理和督導。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給予記大過處分。
16.史春濤,男,37歲,中共黨員,河南省西華縣人,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綜合辦主任,負責公司日常綜合管理等。與洛陽一家人保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用工合同和用工審核時把關不嚴。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給予記過處分。
17.魏月明,男,46歲,中共黨員,河南輝縣人,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環部。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河南能化集團給予免職處分。
18.李勝軍,男,47歲,中共黨員,安徽阜南人,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負責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全面行政、管理、生產和經營工作,分包乙二醇廠。對企業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落實,雙基建設、教育培訓、安全標準化建設和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落實不到位;指導企業雙預控建設工作不細,不實。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河南能化集團給予降級處分。
19.宋憲生,男,55歲,中共黨員,河南省林州市人,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負責永龍能化有限公司全面工作,分包氣化廠。對企業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落實,雙基建設、教育培訓、安全標準化建設和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布置不到位;企業雙預控建設工作不細,不實,浮于表面。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河南能化集團給予免職處分;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給予行政處罰。
20.盧巧云,女,中共黨員,40歲,河南洛陽人,孟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化科科長,負責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監管責任,對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鑒于事故發生時,在黨校脫崗學習,建議孟津縣政府給予誡勉談話處分。
21.郭鵬輝,男,中共黨員,46歲,河南孟津人,孟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監管科,對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孟津縣政府給予誡勉談話處分。
22.王曉輝,男,47歲,中共黨員,河南孟津人,孟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主持孟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全面工作,對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孟津縣政府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3.洛陽一家人保潔服務有限公司不具備在危險化學品崗位作業的資質和條件,存在超范圍經營的違法違規問題。建議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與其解除勞務合約關系,并由孟津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
24.孟津縣政府對轄區內企業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不夠嚴格,落實省市雙預控建設工作不到位。責成孟津縣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25.河南能化集團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要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三)行政處罰建議
1.河南省銘澳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TSG ZF001-2006《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錄E2.2(1)規定對安全閥密封性能檢驗和制定檢驗工作計劃,并書面告知檢驗可能存在的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2.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設備管理、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現場作業監管和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嚴重漏洞,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由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五、事故防范措施
針對此次中毒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為有效防范事故發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議:
(一)洛陽永龍能化有限公司要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工作,認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格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法》的學習貫徹,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嚴格設備巡查和工藝管理,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同時加強人員教育和培訓,特別是承包商資質和作業全過程監管。防范建議:
1.要全面開展亞硝酸甲酯制備裝置泄漏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估。企業要依據有關標準、規范,組織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評價等中介機構對可能存在的有毒氣體亞硝酸甲酯泄漏風險進行辨識與評估(如采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術等),結合企業實際設備失效數據或歷史泄漏數據分析,對風險分析結果、設備失效數據或歷史泄漏數據進行分析,辨識出可能發生泄漏的部位,結合設備類型、物料危險性、泄漏量對泄漏部位進行分級管理,提出具體防范措施。
2.根據TSG ZF001-2006《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錄E2.2(1)規定:安全閥的檢驗項目包括整定壓力和密封性能。企業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介質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安全閥進行整定壓力試驗和密封性試驗。
3.按照TSG ZF003-2011 《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監察規程》B5(6)規定的對盛裝毒性程度為中毒以上危害介質或易燃易爆介質,應當將介質排放到安全地點,并且應當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同時,要根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5.5.7 條第二款規定:對可燃氣體設備,應將設備內的可燃氣體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統。亞硝酸甲酯既是有毒氣體又是可燃氣體,亞硝酸甲酯氣體應在事故處理裝置處理后再排入火炬系統。
4.根據《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HG20571-2014第5.1.4條規定:對于毒性危害嚴重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設計事故處理裝置及應急防護設施。亞硝酸甲酯兩個反應釜(R801A/B)、中和槽(V806)安全閥放空管、超壓自動放空線、水洗塔安全閥放空管、反應釜(R801A/B)爆破片排放管不應直接放空,應設置事故處理裝置及應急防護設施。
5.根據《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第3.0.1條第四款規定:亞硝酸甲酯既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亞硝酸鈉配料崗位存在有毒氣體亞硝酸甲酯泄漏后擴散至該作業崗位的危險,現場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
(二)河南省銘澳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要嚴格履行法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程序和規范,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完善作業規程和員工教育管理,強化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制定檢驗作業計劃,并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在檢驗過程中存在的可能性和安全風險要依法書面提示告知被檢驗單位注意防范。
(三)河南能源化工集團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剖析此次事故原因,深刻反思在企業安全監管方面存在的不足,全面查找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深化整改措施,層層加強防范,切實落實雙預控機制建設要求。
建議河南能源化工集團要對下屬其他同類生產裝置、設施設備、工藝技術進行全面評估,邀請專業院所或權威專家進行嚴格縝密的科學論證,嚴格按國家相關規范、標準,采用工藝和設備,實現生產裝置本質安全,確保企業安全生產。
(四)孟津縣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舉一反三,剖析事故原因,組織對轄區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堅決消除監管盲區、堵塞監管漏洞,要進一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各項工作措施,治理提升雙預控體系建設,有效控制和化解各類安全生產風險,堅決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確保生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