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運動器材(惠州)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案件的調查報告
海德運動器材(惠州)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案件的調查報告 |
2016年6月14日,大亞灣區安監分局對海德運動器材(惠州)有限公司進行振動職業病專項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未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建立檔案、吹瓶車間張艷艷、劉金記未提供體檢報告、部分車間未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及警示標識、工作場所部分員工未佩戴職業病防護用品、未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等問題,我局于2016年6月27日對海德運動器材(惠州)有限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立案號:(惠灣)安監管立〔2016〕06號),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公司證照情況。海德運動器材(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德公司)位于惠州大亞灣西區科技工業園龍海二路305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1300782025404X,法定代表人:OTTMAR BARBIAN,經營范圍:生產和銷售網球、壁球、PET瓶胚、PP/LDPE射出瓶蓋,潛水眼鏡、潛水鞋、潛水衣、潛水器材配件,滑雪鞋、滑雪板、滑雪桿、滑雪鞋固定器、滑雪器材配件及其它運動器材注塑配件(產品100%外銷)。(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職業危害申報情況。2014年7月29日,海德公司依法向大亞灣安監分局職業健康科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該公司存在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有:噪聲、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棉塵及其他粉塵等。 (三)2016年6月14日,大亞灣區安監分局對海德運動器材(惠州)有限公司進行振動職業病專項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未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建立檔案,吹瓶車間張艷艷、劉金記未提供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部分車間未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及警示標識,工作場所部分員工未佩戴職業病防護用品,2015年、2016年未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等問題。大亞灣區安監分局對海德公司存在的問題下發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惠灣安監責改〔2016〕Y48號),要求在2016年7月28日前整改完畢,并對海德公司沒有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未提供吹瓶車間張艷艷、劉金記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2016年8月1日區安監分局到海德公司進行復查,仍有2項問題沒有達到整改要求,一是沒有提供張艷艷、劉金記職業健康檢查報告,二是2015年、2016年未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針對復查情況,于8月3日下達《整改復查意見書》(惠灣安監管復查〔2016〕Y68號)。 二、調查取證情況 (一)海德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二)根據現場的工作環境及2016年9月海德公司提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匯總表》(檢測單位:深圳市天鑒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測任務編號:JP16120915);吹瓶車間吹瓶工兩個噪聲監測點分別測得:90.6分貝和94.5分貝(均已超標),證明該公司吹瓶車間存在噪聲職業病危害因素。 (三)海德公司沒有提供吹瓶車間張艷艷、劉金記體檢報告,證明該公司未組織吹瓶車間有接觸到職業病危害的員工做職業健康檢查的事實。 (四)我局執法人員對海德公司廠長彭義珍、人事行政主管章軻、當事員工張艷艷、劉金記等所做的《詢問筆錄》,證明該公司(用人單位)存在沒有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的違法事實。 (五)海德公司未提供2015、2016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證明該公司存在未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的違法事實。 (六)我局執法人員對海德公司廠長彭義珍、人事行政主管章軻進行《詢問筆錄》,我局向海德公司下達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惠灣安監管責改〔2016〕Y48號)和整改復查意見書》(惠灣安監管復查〔2016〕Y68號),證明該公司(用人單位)存在“沒有按照規定每年至少一次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逾期未改正的違法事實。 綜上所述:1、根據我局執法人員現場作出的《現場檢查記錄》、海德公司人事行政主管章軻、當事員工張艷艷、劉金記等所做的《詢問筆錄》以及作業現場拍攝相片,證明海德公司未按照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事實,其行為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2、根據《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回執》(大亞灣安職申〔2014〕第000017號),我局執法人員現場作出的《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惠灣安監管責改〔2016〕Y48號)和整改復查意見書》(惠灣安監管復查〔2016〕Y68號),以及海德公司人事行政主管章軻所做的《詢問筆錄》(第2次詢問),證明海德公司存在職業病危害沒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并且逾期未改正的事實,其行為違反了《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7號)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三、處理意見 海德公司存在兩項違法行為:一是沒有組織吹瓶車間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二是“沒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逾期未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7號)第五十一條第四款“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現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對海德公司存在2項違法行為:一是沒有組織吹瓶車間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二是“沒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逾期未改正,要求海德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前整改完畢,并向區安監分局做出書面報告。 二、對海德公司沒有組織吹瓶車間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行為處以5萬元的處罰;對海德公司“沒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逾期未改正的行為處以6萬元的處罰。按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不同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同一條款的不同違法情形,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或者同一法律條款規定的不同違法情形,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該兩項違法行為合并處以十一萬元(¥1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