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定安縣塔嶺天際名城二期場地塔吊倒塌事故調查情況
2018年6月1日20:40左右,塔嶺天際名城二期場地發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為查明事故的原因,明確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定安縣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8日成立“6·1”定安縣塔嶺天際名城二期場地塔吊倒塌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開展調查。現將事故調查情況的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18年6月1日晚,縣住建局接到縣110指揮中心電話通知,稱定安縣塔嶺天際名城二期場地內發生一起人員傷亡事故。接到報案后,該局立即會同公安、安監等部門相關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置調查。對事故情況和有關人員進行了初步了解,并將事故簡要情況以及事故初步了解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給省住建廳、縣委總值班室(應急辦)、縣安監局,隨后向縣政府申請成立事故調查組。
2018年6月8日,縣政府正式組成事故調查組對縣“6·1”定安縣塔嶺天際名城二期場地塔吊倒塌事故展開調查,經調查組現場勘察和對有關當事人進行了解、詢問、收集相關資料、證據,同時并專門邀請了兩位省建筑機械協會專家,對該塔吊進行事故原因分析,最后將有關情況和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該事故經過是:
2018年6月1日,在我縣天際名城項目二期場地出現一起塔吊倒塌事件,造成一名工人何明剛受傷送醫后,于6月2日0點10分經搶救無效危亡。經調查,塔吊來源是2014年秋天齊樹忠(天際名城一期帶班人)私自同意李含濤(齊樹忠朋友)將塔吊放在天際名城二期場地上,當時塔吊產權單位為海南海勤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徐克勤,天際名城二期場地未報規報建,近期沒有動工意愿,更沒有確定二期項目的施工單位,2018年5月中旬齊樹忠打算把該塔吊買下來,于是雇傭包工頭梁建朝對塔吊進行檢修,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檢修方梁建朝表示塔吊需安裝后方能檢修和發現問題,齊樹忠同意安裝后,梁建朝雇傭吊車將該塔吊于2018年6月1日晚8點40分左右安裝完成起重臂,準備吊裝剩余平衡重時,塔吊突然向起重臂方向發生傾覆,造成塔吊基礎節以上的塔身、起重臂、平衡臂往起重臂方向倒地,導致塔吊上安裝人員何明剛墜落,后送定安縣人民醫院搶救,定安縣人民醫院搶救后宣布何明剛不治身亡。
二、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何明剛,50歲,1968年4月4日出生,系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核桃灣人。
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110萬元。
三、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操作不當。塔吊安裝基礎節預埋螺栓螺母時,一共是16顆螺栓只安裝了4顆螺栓的螺母,就開始安裝平衡臂、起重臂,由于不平衡力矩造成2顆螺栓受拉力較大,2顆螺栓受剪力,最后導致塔吊倒塌。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天際名城一期帶班人齊樹忠雇傭包工頭梁建朝(沒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檢修塔吊,沒有考慮有無資質及雙方未簽訂勞動協議,只是口頭聘請,對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和注意事項約定不清。
2.包工頭梁建朝雇傭何明剛、王昌輝、王世輝等三位工人(沒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檢修塔吊,沒有考慮有無資質及雙方未簽訂勞動協議,只是口頭聘請,對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和注意事項約定不清。
(三)事故性質認定
綜上所述,調查組認定“6·1”定安縣塔嶺天際名城二期場地塔吊倒塌事故是一起因忽視安全、操作不當、資質不清、自我保護措施不當而造成的一起傷亡事故。但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性質的認定,該事故在非經營、非生產的情況下發生的,所以屬于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縣住建局及時對全縣建筑企業權屬空地及全縣建筑工地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塔吊、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等起重設備的安全性能,設備基礎、附墻裝置,對陳舊、銹蝕嚴重或長期不用的設備要求相關單位立即進行拆除,排除安全隱患,有效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同時要嚴格把關好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及備案等有關審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