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龍溪香岸地下車庫坍塌6人死亡事故,10人移交司法機關,追責22名相關責任人!
2018年8月31日9點37分,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龍溪香岸地下車庫工程在頂板混凝土澆筑施工過程中,發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980萬元。
事故詳情:
突發!德州一建筑工地發生模板坍塌事故!
當日,市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住建局和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邀請了市監察委、市檢察院派員參加,同時聘請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專業的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未按國家標準進行模板施工,立桿支承點的工字鋼承載力不足導致支撐體系變形過大后,人員違規操作,導致模板支架整體坍塌。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如下
罰款類處理建議
調查組建議對事故發生具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共計罰款706余萬元(不含年度收入罰款)。其中,建議德州市安監局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
給予嘉泰置業龍溪香岸三期項目現場負責人孔某某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給予嘉泰置業項目總經理李某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給予嘉泰置業副總經理李某某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給予嘉泰置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郭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給予大元建業建筑安裝總公司總工程師白某某,上一年年收入100%罰款的行政處罰;
給予大元建業副總經理孫某某,上一年年收入80%罰款的行政處罰;
給予大元建業總經理王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給予大元建業法定代表人郝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給予開元勞務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給予大元建業49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建議德州市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給予大元建業和嘉泰置業分別9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其他類型處理建議
根據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德州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張某某,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兩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科員。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德州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管部安全監督站副站長張某某等6名工作人員等根據職責給予政務記過、政務警告或誡勉談話等處分。
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將大元建業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對開元勞務、中民防、瑞安監理等公司和個人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作出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
建議責成開發區建管部向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建議責成市人防辦、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向德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建議責成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向德州市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從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真正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中去謀劃、去推進、去落實,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杜絕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來源:德州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