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焊接爆炸致5死6傷,安全員等5人獲刑
2016年5月16日,江蘇某環保公司承包了淄博某熱力公司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項目;同年6月20日,江蘇某環保公司將該項目中的安裝工程轉包給河北某建設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
涉案工程進入10月25日之后,由于工期緊,臨近供暖季節,三家公司以會議的形式決定開始合作共同施工完成工作任務,淄博某熱力公司抽調車間的工人彌補河北某建設公司人力不足,江蘇某環保公司負責技術指導,河北某建設公司負責具體施工。
11月8日9時40分許,淄博某熱力公司施工人員到該項目施工現場的氨水儲罐,進行直管段倒U型彎管焊接作業時,因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致使氨水儲罐發生爆炸,后造成五人死亡、六人受傷。
法院查明,按照行業規程和一般的行業操作規范,工程應當在施工結束后經過竣工驗收,才能投入使用。但涉案的工程正在施工、糾正安裝的錯誤管道時,即灌注氨水,投入試運行。
淄博某熱力公司作為生產方,無危險品的使用許可證、儲存許可證,且其指派的在氨水灌頂負責電焊的、因事故死亡的五名電焊工均無焊工證,屬違章作業。
江蘇某環保公司應當明知氨水施工使用過程中存在危險,未履行告知義務和監管責任。
河北某建設公司作為施工方,也未對施工工程中進行氨水灌裝可能產生的危險提出整改意見,采取防范措施。
事故發生后,三家公司對此次事故造成的450萬元的損失進行了分攤,淄博某熱力公司承擔80萬元,江蘇某環保公司承擔148萬元,河北某建設公司承擔222萬元。
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管理職責的五名人員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
1、被告人李某甲作為承包江蘇某環保公司施工工程的負責人,應當對氨水的灌注及可能產生的危險采取防范措施,卻未采取,負有監督過失責任。
2、被告人劉某甲作為河北某建設公司的項目施工指揮者,對氨水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風險,應當預料到,并提醒河北某建設公司、淄博某熱力公司防范,卻未提醒,負有管理過失責任。
3、被告人耿某某作為生產單位負責項目進展的負責人,急于完成生產任務,工程尚未完工時,在不具備投產運行的條件下領導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負有指揮過失責任。
4、被告人劉某乙明知上罐維修的工人沒有焊工操作證,讓他們上崗操作,負有指揮過失責任。
5、被告人李某乙作為安全員,未按規定對參與施工人員教育培訓、審查施工資質、制止違章施工,負有安全監管過失責任。
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其中劉某甲、李某甲均被判處兩年三個月;劉某乙被判處兩年;耿某某被判處一年七個月,緩刑兩年;李某乙被判處一年兩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耿某某、李某乙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