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充電引起火災被拘留了
1、發生了一起火災
(1)火災時間:2018年7月21日7時55分許。
(2)火災地址:鹽田區某花園小區一房間。
(3)起火原因:該房間租客馬某強放在客廳充電的電動自行車電瓶故障。
(4)火災損失:燒毀一塊電動自行車電瓶和一臺自制健身器材。
(5)過火面積及傷亡:2平方米,無人員傷亡。
(6)火災撲救:該小區的微型消防站自行撲滅了火災。
2、馬某強被抓了
(1)鹽田警方行政拘留了馬某強,拘留10天。
(2)因為,馬某強無視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隨意將電瓶帶回房間充電引發火災。
(3)公安部2017年12月29日發出該公告,其中第三條:
“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公民應當將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公民應盡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范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3、法律呀,有啥規定?
(1)《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什么是引起火災的過失?比如臥床抽煙,比如正做著飯出去打電話,比如把打火機放在爐灶旁邊……
(3)什么是尚不構成犯罪?失火導致犯罪,通常要符合這樣幾條,一是財產損失超過50.0萬元,二是死亡1人以上(含),三是重傷3人以上(含),當然如果燒了房子、樹林子,還有別的規定。
(4)什么是情節較輕?這個,有這樣一個文件 要學習幾下《公安部關于實施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同時,根據中國地大物博的實際,有些地方錢多人傻,各地還可以再制訂個細則,比如,山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