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聽協管員的話,發生火災賠了275萬元,還要坐牢2年
(1)時間:2015年6月6日23時許。
(2)地點: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鎮塘下中街140號的一幢五層落地房。
(3)火災原因:一樓東半間壁扇電氣線路故障。
(4)火災后果:住在該樓內的潘某乙、吳某、周某、肖某四人死亡。
(1)這個樓是趙某的。他出租給別人經營和住宿。
(2)這個樓有火災隱患。2-5樓采用木樓梯等。
(3)有人通知趙某整改。協管員、駐村干部在轄區內開展消防安全整治百日攻堅活動,2014年12月25日,塘下鎮新居民服務管理所協管員戴某在消防檢查過程中發現趙某的出租房存在安全隱患,遂向其發放消防安全隱患督改單。
(4)趙某改的不徹底。趙某在一樓配了滅火器,但樓梯沒改。
(1)這就是消防責任事故罪。趙某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
(2)依法從輕。鑒于趙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已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并獲取諒解,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3)判決結果。趙某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趙某感覺還是有些冤枉的:引起火災的,是住戶自己安裝的壁扇;火災發生后,他賠了這四個人275萬,獲得了家屬諒解;火災一發生,沒跑,就自首了;協管員通知他改,也改了一些……再說自己是初犯、偶犯。
冤枉歸冤枉,法律歸法律。說真的,不聽協管員的話,后果還真可怕。
鎮里的一個協管員,就這么牛?哦,別拿村長不當干部,這個協管員在這個鎮上,那可是代表著消防監管管理機構的,執行的是法律啊。